辯論賽題目 我國刑法是否該增設“見死不救罪”

時間 2021-10-14 22:48:48

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增設“見死不救罪”不作為犯罪主要有三點(1)作為的義務(2)當事人可以作為而不作為(3)因此導致嚴重結果 很顯然見死不救就是一種不作為(當然要有能力作為)並導致死亡這一嚴重後果,至於按照現行法能不能歸於犯罪,主要癥結在於面對他人死亡,有作為能力的人是否具有作為的義務,而現行法規定的義務包括(一)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

(二)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

(三)先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

(四)法律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 增設“見死不救罪”其實就是要從立法進一步明確面對他人死亡,有作為能力的人具有作為的義務的法律範圍,當然這個範圍應該是嚴格和苛刻的,在鼓勵救人,懲治惡意不予施救的同時不應該過分擴大,以免傷及無辜 而一旦立法上明確面對他人死亡,一定範圍內有作為能力的人具有作為的義務,那麼見死不救犯罪就順理成章,使對現行法的進一步完善,也是對社會主義道德的補充和昇華 具體措辭你在完善~~~隨便寫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湖北不是有個很好的案例嗎?如果當時漁船施救,那三個學生興許有救了,多從人的生命高於一切角度說吧。

3樓:匿名使用者

去查法理學的書,法與道德再說,辯論賽找資料居然是問別人,你別去參加辯論了,丟臉

4樓:匿名使用者

這應該不能吧,因為這沒辦法設立範疇

辯論賽:刑法中是否應該設有見死不救罪

5樓:燦若秋陽

"見死不救"在法理上是有一定界定的,就是責任人必須在特定的場合,具有特定的身份,那麼他才有特定的責任——這個時候他不履行特定的責任才應該為“見死不救”。比如:警察對於需要保護的公民,醫生對於重病在身的患者,組織者對於遇險的隊員等等。

當特定性不存在,就不能視為“見死不救”。這些法條上沒寫,但法理是存在的。把“見死不救”泛化,會擾亂社會秩序——比如:

在公共場合遇到一個暈倒的病人,公眾就不具備這種責任,把沒有施救的人都抓起來就違背了一般的社會規則。

在這種辯論中,應該強調對“見死不救”立法的必要性,這個必要性應該是其可操作意義。就是說,通過立法可以使得瀕臨危險的人得到更快更好的救治,防止責任扯皮,而不能把目的定位懲治“見死不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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