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又不履行怎麼辦

時間 2021-10-21 05:58:54

1樓:冰冰大柚子

向案件受理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2樓:圓滾滾

執行和解具有訴訟行為和私法行為的雙重屬性,執行和解協議屬於當事人就其權利義務達成的新協議,應視為當事人之間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關係。執行和解協議雖不具有直接的強制執行效力,但在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情況下,如果無法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或者協議中約定了原生效法律文書未涉及的部分,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以執行和解協議為訴因另行起訴追究債的不履行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對執行文書的權利人的制約在於,如果其不履行和解協議,他就無權自己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如果義務人依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執行程式即結束。對執行文書的義務人的制約在於,如果其不履行和解協議,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 文書的執行。這時義務人不但要承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執行的是原生效法律文書而不 是對其相對有利的和解協議,而且還要承擔遲延履行的責任。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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