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深圳商務律師
這是合同法,合同涉及雙方交易,依合同約定是互負債務的,以上那條可以這樣理解。比如買賣合同中,賣方是應當先履行債務的即要先發貨,然後買方是後付款。但是如果買方出現了以上情況是可以中止履行暫時不發貨的,以防收不到貨款。
2樓:
我是這麼理解的,甲與乙簽訂了乙份買賣合同,甲用一千萬購買乙的一千噸貨物,甲乙約定甲先付款,而後乙才交付貨物。之後甲發現乙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商業信譽無法信賴,並且有確切證據證明,所以甲可以中止履行債務。不知道自己理解的是否正確,請大家幫忙看看。
3樓:
你理解的不對~
合同法這條的意思是雙方有合同,比如甲方供貨給乙方,乙方再付款給甲方。
這時如果甲方能證明,對方有下面4種情況,就可以停止合同,不供貨給對方,此時不承擔違約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舉例,雙務合同,甲乙(有限責任公司)訂立,甲方買1000萬,乙方支付1000噸貨,但合同規定,甲方應先向乙方支付300萬預付金後,乙方才開始發貨。這裡的300萬預付金就屬於應當先履行債務,當甲不進行支付時,乙方發現有以上四種情況的,可以中止履行發貨債務。就是這種情況
5樓:律師***
首先,你理解有誤。債務不一定是錢,你舉例的情況是債權法中出現的情形,也非合同法規定的情形。
其實,合同法中的債務在這裡指的是一種交付行為。
如,甲乙買賣家具,約定甲先交付家具,乙後付款,這時,甲為先履行債務人。如甲發現乙出現了上述的情況,那麼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即中止履行。也就是不先交付家具。
這不是違約,是為了保護合同履行而設的。
【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法律規定的中止履行合同情形的,即可行使
6樓:星辰爆裂
不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是中止合同履行,不是合同接觸。如對方提供證明或者擔保,合同還是要繼續履行的。
7樓:端木蓉love蓋聶
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為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
8樓:夏軒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嚴重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對方提供適當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嚴重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合同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的義務。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
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法律規定的終止履行合同情形的,即可行使不安
9樓:卑鴻遠
是「中止」不是「終止」。 第六十八條(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證明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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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這句錯了。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處罰決定不服應怎麼辦 對國稅局做出的行政處罰不服 應向哪個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比如對稅管員 鄉鎮一級 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向縣區級國稅局提出。依此類推,對市局處罰不服,向省局提出復議。對省局不服,向總局提出復議。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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