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婚前協議是否具備法律效力是簽訂婚前協議的當事人最關心的事情,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對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做公證。那麼,婚前協議是否有效,婚前協議不公證是否有效?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僅是對財產而言,不包含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並且是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即你們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你們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如果他、她走了,也將你的巨額財產分走一半,怎麼辦?婚前協議,保障了你的財產,卻衝擊了傳統的家庭觀念,那麼到底籤還是不簽?
戀愛談到了非君莫嫁、非君不娶的地步,接著便是水到渠成的結婚了。
如果正在你對幸福生活充滿幻想的時候,他告訴你:我們來籤乙份協議吧,你會心無芥蒂的答應嗎?
或者,你會義無反顧的走掉,然後甩給他:你娶你的錢去吧?
對於兩情相悅的人,結婚是一件無比幸福的事。可偏偏在這個用金錢支撐起來的社會,愛情和婚姻就不再單單是2個人的事了,更不是一件簡單而快樂的事了。
常常是到了結婚的衙門口,卻迷茫了。對徹底結束單身生活有顧慮、對對方是不是真的可以託付終身的懷疑,對未來2個人的生活的恐懼。
儘管離婚率向結婚率步步緊逼,但平常人對待結婚,還是認為那是人生一輩子的事。
拿什麼保證自己呢?簽訂乙份婚前協議---在國外已經風行的做法,在我們這個傳統的國度傳統的家庭觀念裡,這種aa制的婚姻,你會不會接受?又敢不敢嘗試?
而眼前這個要求簽訂婚前協議的他,究竟是不是那個自己等待了許久的白馬王子?是否就是那個值得一生信任和陪伴的人?
當愛情裡滲透了金錢,那麼這份愛情已經充滿了銅臭味。可那種神仙眷侶的生活,畢竟傳說裡才有出現,我們的童話也都是這樣的結局:王子和灰姑娘從此過上了幸福的生活,而不是公主和窮小子。
既然愛情都是如此,那麼婚姻的美滿,也勢必依託不厚但也絕不能輕的物質。
一直以來,我都以為,愛情是盛開在百花園裡的白蘭花,不容金錢的褻瀆。所以常常對那些為了金錢背叛愛情和婚姻的人,憤怒、咬牙切齒的恨透。而這樣乙份協議,無異於在對我發出疑問:
你愛的是我,還是我的錢?
我固執的認為,這是對我的不信任。
也許是自己還沒有過夠苦日子,也許自己有著比較正式和穩定的工作,衣食無憂才會出現這樣的想法。
我原本就不會對他索要除了愛以外的任何。
我相信很多女人都和我一樣的想法,你可以沒有工作,你現在沒有很多錢,但你一定要有養的起自己,養得起家的本事!
養得起家,不是說要他乙個人來負擔,只是這是乙個男人該有的社會責任,對家庭的責任,同樣,我能夠提出這樣的要求,就一定不會讓你為了家庭孤軍奮戰。
有人可能要說,既然你不是貪錢,那麼你為什麼不簽?
原因很簡單,我的愛情是不會在後面加上百分號的,不會用幾分之幾來表示。如果我籤,也就是說,我的愛,只值那幾個錢。我們的愛,只是一些法律條文。
愛情,本來就是一件超乎尋常,不能用理智控制的事。用一些法律條文來約定,無疑是在說,我的感情原來如此廉價。所以,我不會籤。
但遇到了布蘭妮那樣的事,不簽了不是很虧?白白的叫他拿走了一半?中國俗語也說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即便一紙婚約也難以讓人信任。
有人說:「如果我們的婚姻不在了,至少我有婚前協議在」。
這也許就是失敗的源頭,本來就是抱著失敗的態度,當然收穫失敗的結局。
畢竟我們都是尋常人,婚姻的分崩離析,勢必有乙個人是受傷者,那時能做的,也許只是物質上的補償,安撫乙個受傷的人,有何不可?當然如果友好的分手,相信兩人都是平靜的人,更不會做出侵吞財產和不利於子女的事。
如果真的遇到了這樣的人,如果你不籤,他就惶惶不安怎麼辦?如果你可以接受,你足夠愛,那麼你就籤吧。
否則,道不同不相為謀,誰都別為難。
3樓:匿名使用者
支援支援,寶貝思想前衛啊!你試試先!
婚前協議有法律效力嗎?用公正嗎?
4樓:中顧法律網
現在離婚的夫妻越來越多,隨著人們法制意識的增強和收入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男女在結婚前簽訂婚前協議。那麼,夫妻間簽訂婚前協議有什麼作用呢?婚前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僅是對財產而言,不包含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並且是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即你們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你們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當然,如果是對婚前財產的協議,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樓:吮吸那縷陽光
根據我國婚姻
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僅是對財產而言,不包含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並且是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即你們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你們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當然,如果是對婚前財產的協議,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至於協議是否需要公證,法律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種認為協議要經過公證才有效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否公證,由你們當事人自己決定。
當然,經過公證的協議法律效力會強些,但也不絕對。通常經過公證的協議,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先採用的。
婚前協議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是不太一樣的,例如西方婚前可協議子女撫養權、贍養費給付等等,但這些在我國法律中卻是無效的。乙份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具體是怎樣的,還要視具體協議內容而定。
6樓:楊曉林家事律師
首先,符合法律規定的婚前協議有效,一般沒有必要公證,但涉及房產比較特殊。
其次,所謂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做出的約定。依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而《婚姻法》第17、18條規定的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通過比較可以看出,是首先尊重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因此,如果未婚的夫妻雙方已經對自己現有和未來的財產有了安排,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協議來實現。
其實一般的婚前財產協議公證不公證都有效。只要男女雙方就婚前、婚後財產的歸屬、處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之上達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協議就生效。我國婚姻法也沒有規定婚前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前提條件。
因此,只要雙方簽訂協議,即為生效,而不必公證。
但是,涉及房產問題比較特殊。涉及房產轉讓的這類婚前財產約定,其法律性質為贈與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合同法》第187條同時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而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房產恰恰是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
因此,為了防止贈與人擅自撤銷贈與,強化涉及房產贈與的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最穩妥的方式是協議簽訂後及時辦理過戶。
再次,「關於約束雙方婚後一方出軌,淨身出戶」。
忠誠協議是現實婚姻中無過錯方的大膽嘗試,正努力嘗試維護自身正當權益的途徑,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無奈之舉。應當注意以下四點:
第一,鑑於目前司法審判實踐中存在爭議,男女雙方慎籤忠誠協議,現在敢籤將來就要敢於擔當。忠誠協議無法給愛情上保險,更多地是對配偶雙方的精神約束。
第二,如果簽署忠誠協議或是含有忠誠條款的婚前財產協議,內容最好經雙方合議而成,切忌完全由一方執筆,每條條款的含義表述清晰明了,不要含糊其辭。特別是對於一方違背忠實義務的違約責任的約定,不要動不動就是「淨身出戶」、「放棄全部財產」、「鉅額賠償」。
第三,對於「若婚姻中一方出軌,則所有財產歸無過錯的另一方所有」這樣的忠誠協議,一般公證處會以無法按道德標準辦理公證手續而不予辦理。雙方只能自行簽署或找第三人(也可以是律師)見證,但也只能證明雙方簽字屬實、是真實意思,效力如何仍存在未知因素。
第四,離婚時對忠誠協議的處理時應十分慎重。如果配偶一意孤行地移情別戀,而自己又不能感化對方,那麼,在離婚訴訟中讓對方在財產分割中作出讓步、適當進行精神補償或賠償,或許是比較明智的選擇,而不應簡單地、一味地要求對方履行忠誠協議,放棄全部財產或給予鉅額賠償。
為慎重期間,建議您持相關材料去當地律所諮詢。
我國簽訂婚前協議有無限制,婚前協議有法律效力嗎?用公正嗎?
你表述了兩個問題,一是婚前協議,顧名思義是結婚前簽的協議,多為對財產的約定,只要約定明確一般有效,但是忌模糊不清和附加其他人身條件。二是離婚協議,目前承認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部分的約定,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隻承認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備案的離婚協議的效力,沒有備案的將不再有效。離婚協議最好找律師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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