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在實踐中,婚前財產分割主要有以下情況: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2樓: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前財產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
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財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利息。
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樓:杜茂彥
婚前個人購得房款離婚對方是否有權利要求分割
[律師分析]這位網友所擔心的問題具有普遍性,這個問題還分婚前已經取得產權證和婚後取得產權證兩種情況。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已經取得產權證的房產,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沒有爭議;而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產如何定性,現階段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也存在爭議。
但根據民法理論和所有權取得方式,此房產應屬於出資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來說,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後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可以是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本條的規定,對婚前、婚後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所作的約定既可以在婚前辦理,也可以在婚後均可,不受婚姻登記與否的限制。
婚前財產協議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如採取口頭形式,其效力判定以雙方均認可為條件,因為口說無憑,很難舉證證明雙方有口頭的約定。所以,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本文的婚前財產公證一般指是男女雙方在婚前對婚前、婚後財產所作的約定。
婚前財產是指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一般來說,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所有財產做出的不作為婚後共有財產的約定。對婚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作出約定在婚前、婚後均可辦理,不受登記與否的限制。
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則是指將上述婚前財產協議進行公證,以增強該協議的公信力。日常生活中,人們習慣地簡稱為「婚前財產公證」。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資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閱讀全文》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永遠是屬於個人的
新婚姻法規定》規定婚前財產永遠是個人的,是對要求男人婚前有房的女人當頭棒喝!!
眾所周知,婚前個人財產特別是婚前房產,如果沒有約定,過去的司法解釋曾有婚姻關係存續八年後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因而導致有些夫妻在婚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以明確各自婚前財產的處理。
新婚姻法生效後,規定婚前財產如果要作為「共同財產」,雙方必須約定。這就實際上肯定、明確了婚前個人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因此,新的司法解釋就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為婚姻的存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這實際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續八年,婚前個人財產(房產)作為共同財產」的規定。
上述規定、解釋,應該是明確的。原以為,大家都該知道這個變化。
4樓:上海鄧傳友律師
上海鄧傳友律師:第一,婚前購買的房屋若登記在你一人名下,屬於你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改變屬於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仍按個人財產處理,你老公無權要求分割。
需要說明的是,該房屋是否有按揭。如果有按揭且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還貸的,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你老公清償的部分,應當補償給對方。
第二,沒離婚的時候贈與給兒子,你老公仍無權要求分割。
第三,贈與時兒子未婚的,視為對兒子個人的贈與。贈與時兒子已婚的,如果贈與合同中明確是贈與兒子一人的,兒媳無法要求分割;如果沒有明確是贈與兒子一人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兒媳有權要求分割。
財產分割協議,什麼是財產分割協議?
我建議別搞這個!首先夫妻之間要信任!本來挺好的搞這個容易搞砸關係!類似的是我聽說過很多,為了這樣的協議真離了都也有!開始接受這個條款男人或女人認為沒有什麼,但時間長了就認為不是個事了就容易出矛盾!這個協議無疑是個導火索 另外這樣的預定是法律不允許的,通過協議來設定人身關係的,本來就是無效的協議。長久...
婚前房產婚後如何分割,婚前房產婚後如何分割
按照我國 婚姻法 的規定,判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以是否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來判斷。夫妻關係存續時間是以辦理結婚登記時間為準。這裡有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財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財產分為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兩種,一般情況下,需要進行區分定義的主要是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部分。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智財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 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