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的物品及共有財產分割協議

時間 2021-12-25 06:44:08

1樓:匿名使用者

1、「離婚前的物品及共有財產分割協議」:你想要的,應是乙份較正式的離婚協議、而不只是乙份簡單的財產分割協議吧?草擬乙份如下,僅供參考。

2、 離婚協議書

協議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住址***

協議人:***,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住址***

協議人雙方於***x年x月x日在xx縣民政局(或鄉鎮)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沒有子女(如果有,請寫清出生年月、孩子姓名)。因為雙方婚後感情不和,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經雙方協商一致,兩人自願離婚並就夫妻婚前財產及共有財產分割達成如下協議:

一、***與***自願離婚。

二、兒子***由男方撫養,由女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元,直至18周歲止。女方有對兒子的探視權,於每週六可接走一天(如果沒有子女,此條可省略)

三、夫妻財產分割如下:

1、住房登記為男方父親名下,女方放棄產權,並已於協議簽定之日搬出此房,夫妻分居。

2、女方帶走房內所有家電及寫字檯,包括(列出詳細清單);其餘家具及男方個人用品歸男方所有 ,包括(列出詳細清單)。

3、雙方有存款***x元,一人一半。由女方在將自己所分到的物品運走後支付出男方一半存款。

4、夫妻無共同債權、共同債務。

五、雙方約定:以上財產於三天內分割完畢,雙方應在此協議簽定後的第四日早8:30在協議上簽字、並共同到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六、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約定義務的,應付違約金 ***元給對方。

本協議一式叄份,雙方各執乙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乙份,在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離婚手續後生效。

協議人: (親筆簽名) ***x年x月x日

協議人: (親筆簽名) ***x年x月x日

3、還想說明的是:

(1)離婚協議書是以離婚為生效條件的協議,只有在經民政部門登記離婚、領了離婚證、離婚協議在民政部門備案後,才會生效,在領離婚證前,如果一方反悔、不再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應到法院起訴離婚。

(2)分居並不是離婚的必須步驟:以分居2年請求離婚的,不僅要舉證證明是因為感情不和才分居,還要證明分居的事實。

2樓:簡單的星星

1、「離婚前的物品及共有財產分割協議」:草擬乙份如下,僅供參考。

2、 離婚協議書

協議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住址***

協議人:***,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住址***

協議人雙方於***x年x月x日在xx縣民政局(或鄉鎮)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沒有子女(如果有,請寫清出生年月、孩子姓名)。因為雙方婚後感情不和,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經雙方協商一致,兩人自願離婚並就夫妻婚前財產及共有財產分割達成如下協議:

一、***與***自願離婚。

二、兒子***由男方撫養,由女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元,直至18周歲止。女方有對兒子的探視權,於每週六可接走一天(如果沒有子女,此條可省略)

三、夫妻財產分割如下:

1、住房登記為男方父親名下,女方放棄產權,並已於協議簽定之日搬出此房,夫妻分居。

2、女方帶走房內所有家電及寫字檯,包括(列出詳細清單);其餘家具及男方個人用品歸男方所有 ,包括(列出詳細清單)。

3、雙方有存款***x元,一人一半。由女方在將自己所分到的物品運走後支付出男方一半存款。

4、夫妻無共同債權、共同債務。

五、雙方約定:以上財產於三天內分割完畢,雙方應在此協議簽定後的第四日早8:30在協議上簽字、並共同到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六、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約定義務的,應付違約金 ***元給對方。

本協議一式叄份,雙方各執乙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乙份,在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離婚手續後生效。

協議人: (親筆簽名) ***x年x月x日

協議人: (親筆簽名) ***x年x月x日

3、還想說明的是:

(1)離婚協議書是以離婚為生效條件的協議,只有在經民政部門登記離婚、領了離婚證、離婚協議在民政部門備案後,才會生效,在領離婚證前,如果一方反悔、不再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應到法院起訴離婚。

(2)分居並不是離婚的必須步驟:以分居2年請求離婚的,不僅要舉證證明是因為感情不和才分居,還要證明分居的事實。

3樓:匿名使用者

財產分割協議

甲方:***,(性別,民族,身份證號)

乙方:同上

雙方經過友好協議,達成離婚共識,並就財產分割達成如下協定:

一、由於房屋系男方父親所有,女方放棄對房屋產權要求;

二、房屋內所有家具(除寫字檯)由男方婚前購買,以及男方個人用品歸男方所有;(見家具附表)房屋內所有家電以及寫字檯為女方婚前購買,歸女方所有,協議簽訂後男方不得阻攔女方帶走其所有財產。(見家電附表)

三、雙方銀行存款(僅有活期存摺)依法平均分配,協議簽訂後由女方將屬於男方的存款支付給男方;

四、以上所有物品及共有財產分割完畢後,雙方攜協議及所需證件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脫。

以上條款經雙方自願協商達成,內容合法有效。該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名後生效,不得反悔。拒不履行該協議一方,應承擔***x元違約金。

甲方:(簽字、日期) 乙方:(簽字、日期)

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分割協議在離婚時有法律效力嗎?

4樓:愚人談娛樂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內財產協議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該協議在離婚的時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夫妻關於財產的約定並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根據合同法和物權法的一般原理,夫妻關於財產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意思的合致,通過約定來安排夫妻未來財產的分割,對夫妻雙方當然具有約束力。因此,《婚姻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6樓:淮南程律師

婚姻法解釋三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7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婚姻財產是私事,要依據意思自治原則,盡量遵照當事人的約定

8樓:匿名使用者

當時是平等自願簽署的就具有法律效力,有債務的情況下,一方放棄財產權只留下債務的,涉嫌逃避債權,這樣的財產分割協議法律不予認同

9樓:苦

具體還是諮詢一下律師,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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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房子婚後賣掉算共有財產嗎,婚前男方買的房子,婚後過戶算共有財產嗎

華律網 一 婚前買的房產還是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該房屋屬於出資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這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對於這樣的房屋不應予以分割。二 婚後購買的房產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在第一種情形下,房產屬於出資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轉化為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