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判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以是否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來判斷。夫妻關係存續時間是以辦理結婚登記時間為準。這裡有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從你講的情況看,所付定金在婚前支付,應為男方個人婚前財產,而9月3日付的首付,系婚後支付,從表象上看應為共同財產,至於說是男方家人支付,是需要用證據來證明的。就算是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系男方家人付款25萬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因此,你所說的情況也應視同為男方家人對你們雙方的贈予,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還有一點要說的是,你們婚後按揭還貸款的部分屬共同財產。
如還有不明之處,可以進上步發訊息詢問。
2樓:搜狐焦點
80後正在成為社會的中堅力量,然而他們的婚姻問題也不斷浮現,「閃婚」「閃離」現象普遍。但是婚姻破裂之後,婚前買房與婚後買房,在離婚時其名下該怎麼分成了難題。新婚姻法下,對於離婚財產分割也有了新的解釋,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下一對離婚夫妻為了一套婚前購買的房產和一套婚後購買的房產在離婚時如何分割的案子,或許可以從中得到啟發。
2023年9月,劉明浩與蘇曉曼在大學校園裡結識相戀。畢業後,蘇曉曼於2023年以個人名義首付20萬元購買了一套房子,鑑於兩人6年穩定的感情基礎,劉明浩的父母又出資25萬元,讓房子最終全款結算,並署上了蘇曉曼的名字。
2023年7月,步入婚姻殿堂。勤儉持家的小兩口一年後又在甘井子區購買了一套住房,不過50萬元的首付款由劉明浩的父母出資,其餘的定金、稅費、交易費等由小兩口共同支付。
然而,由於工作關係,蘇曉曼與劉明浩因為工作關係產生矛盾。兩人開始分居,直至訴至法院請求離婚。那麼,他們的兩套房產該怎麼判定呢?
婚前購買的房產按照《物權法》規定,署誰的名字就歸誰所有。本案中,劉明浩主張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其父母出資更多,房屋應歸其所有,但由於購買時房屋署名為蘇曉曼,所以該套房屋只能屬蘇曉曼所有,劉明浩父母所付房款應作為蘇曉曼借款,歸還本金和利息。
婚後購買的房產,即使一方老人負擔首付,如果不是特別說明是贈予自己的子女,仍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出資方作為債權人,夫妻雙方要償還本金加利息,共同償還貸款部分雙方均分。但本案中,劉明浩主張該套房屋屬其個人所有,蘇曉曼也同意,劉明浩僅需給付雙方共同交付的定金、稅費、交易費和共同還貸的一半費用即可。
所以最後法院做出的判定,2023年購買的住房為蘇曉曼所有,但應返還劉明浩25萬元房款和利息。2023年購買的住房為劉明浩所有,同時應返還蘇曉曼定金、稅費、交易費等一半費用。對於劉明浩以蘇曉曼存有過錯要求多分財產的主張,因其未能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故不予支援。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0-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3樓:熊問玉
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
公房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2月5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
(一)在夫妻結婚登記前,公房使用權已在一方名下,離婚時,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權?
對該問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採取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筆者分析下來,以下九種情況,房產使用權應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注意,這裡一方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後取得的,不論時間長短,另一方均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結婚不到五年,但調到同乙個單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3)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並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為婚前,但由於婚後雙方共同還款,另一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當然,這裡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後共同償還了多少錢,另一方才有權提出該要求,是一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實踐中由法院根據案情酌情處理。
(4)婚後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房權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後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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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來自留雲亭深邃的梭子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5樓:匿名使用者
一人一半!如果感覺不妥,就去做財產公證!
6樓:沃曹德雷
這套房是你婚後買的你說是誰的,一人一半
2018婚前房產如何分割?
7樓:法幫網
1、不管是婚前婚後,只要是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孩子名下的,就認定為個人財產,與配偶無關。
2、結婚前購買的房子,登記為自己名下的房產,則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用分配。
3、結婚前購買的房子,結婚後房子的漲值部分與另一方無關。
4、結婚前購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產,兩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的時候就要考慮另一方還款部分金額進行補償。
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私自將房子**,妻子想討回該房屋,法院不予受理。
6、結婚後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一起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私人財產,不進行財產分割。
案例:婚前買房婚後還貸 夫妻房產該如何分割
8樓:愛喝粥
一、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二、新婚姻法對於婚後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
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公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範圍包括:
(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並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7、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 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8、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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