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沒有明確法律予以規制,但從判例分析,最高法是認同該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的
如最高法對90年代中國吉林省東豐縣工業局與劉學東排除妨礙的案件中,為了便於解讀,吉林省東豐縣工業局簡稱為甲、吉林省對外**公司簡稱為乙、劉學東簡稱為b:
2023年4月甲與乙簽定了合建辦公樓協議,約定樓房建成後,甲住一樓,乙住
二、三樓,樓上住戶可以通過一樓的樓梯、門廳上下班,樓房建成後,甲沒有直接使用而交給其下屬公司a使用,2023年乙將樓房的
二、三層賣給b所有,b為了減少與a的糾紛而另行搭建外用樓梯,2023年,b將a起訴至法院要求繼續使用甲的一樓樓梯。案件經過初、中、高、最高審判機關的判決,最終判決支援了b的訴訟請求,本案中最高法院最終是從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觀點考慮的。
2樓:水門の王
物權法規定的物的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合稱為物權請求權。
《物權法》中沒有關於時效方面的規定
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行使損害賠償請求取,賠償損失屬於債權的保護方法,因而應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3樓:千秋雨暮
物上請求權是基於物權的請求權,一般不適用訴訟時效,但有乙個例外,只此乙個,即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針對取得遺失物的善意第三人,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針對拾得人是不適用訴訟時效的,無論何時何地,均可要求拾得人返還。從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規定來看,民法保護那些「很傻很天真的人」,因而才會規定2年的訴訟時效。
物上請求權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4樓:微風
物上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指物權的請求權不因訴訟時效限制而消滅。
物上請求權
是指當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害或有可能發生妨害時,物權人為了使其物權恢復到圓滿狀態,請求妨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物權法》,物上請求權制度作為物權保護的重要方式,是物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擬對物上請求權制度進行研究和分析,並提出對我國物權法中物上請求權制度的看法。
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情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物件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5.基於所有權產生的返還請求權;
5樓:匿名使用者
通說認為,只有物上請求權的部分權能適用訴訟時效。
1、物權確認之訴,當然不適用訴訟時效;
2、給付之訴中的請求排除妨礙與消除危險,也不適用訴訟時效 因為針對的是一種狀態;
3、給付之訴中的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恢復原狀,當然適用訴訟時效;
4、給付之訴中的請求損害賠償為債權請求權,當然適用訴訟時效。
但唯有爭議的是,返還原物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並無定論。物權法草稿曾規定不適用。
6樓:強律
物權的效力有"二效力說",即物上請求權(又稱物權請求權)和物權優先效力(又稱物權優先權)的效力.物上請求權意指物權人對造成物權妨害的一切義務人有權利排除之。物上請求權屬於請求權的一種,請求權還包括債權請求權。
根據物權法規定,物權保護方法有:確權;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或修理、重作、更換;排除妨害消除危險;以及損害賠償。前四種為物權請求權,損害賠償為債權請求權。
對物權請求權均應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訴訟時效制度僅適用於債權請求權。但有些物上請求權受除斥期間的限制,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
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於訴訟時效
7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具體闡述如下:
訴訟時效的客體是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之返還原物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訴訟時效的客體是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限於請求權。因為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但不是所有的請求權都適用的規定,請求權中的債權請求權符合訴訟時效客體權利的特徵,其以財產權利為內容,不具有支配性。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8樓:弦夢如歌
不動產及登記的動產不適用訴訟時效,而其他動產的返還原物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民法總則》
9樓:沉魚落雁的樹莓
未登記的動產的返還原物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
物權有沒有訴訟時效?
10樓:匿名使用者
區別情況如下:
物權法規定的物的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合稱為物權請求權。它們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也要具體分析。
1.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其理由如下:
首先,抽象地說,物權請求權因其與物權密不可分,原則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以免造成它與物權本體相分離,使物權失去防禦系統的保護。其次,如果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在物權遭受侵害的情況下,因時間的經過,侵權人就可以永續地侵害他人的物權,顯然無效益、無正義可言,違***秩序的要求。再次,侵害行為正在進行中,屬於乙個侵權行為尚未結束的狀態,訴訟時效不開始起算;該侵權行為停止時,訴訟時效的起算又失去其意義。
所以,排除妨害請求權不會產生訴訟時效問題。一句話,排除妨害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在任何時候,權利人都有權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物權,有權請求行為人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德國民法典》第1004條規定,妨害防止請求權和妨害預防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就是例證。
2.至於物的返還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可以見仁見智,不同的立法例的態度不盡相同。例如,《德國民法典》原來區分登記的物權和不登記的物權,對基於後者產生的物的返還請求權,適用於消滅時效(第194條第1項及其解釋)。
民法理由書論證其理由為:物權請求權若不因時效而消滅,則容許有許多年不行使的權利繼續存在,有害於交易安全。物權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的結果是,對於占有人不得請求返還,而所有權仍繼續存在,所有人得因其他原因再取得占有,或對於非占有人的承繼人(如盜取人)請求返還,以舉所有權之實。
然而,這樣規定的結果並不理想。為此,《德國民法典》有所補救,於第902條第1項規定,由已登記的權利所產生的請求權,不因超過時效而消滅。2023年1月1日施行的《德國債法現代化法》在消滅時效制度方面修改動作較大,於第197條第1項第1款明確規定,基於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產生的返還請求權,因30年不行使而罹於消滅時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於《德國民法典》第902條的規定未被修改,繼續有效,故在德國現行法上仍然是,已經登記的物的返還請求權,不適用於消滅時效。正如沃爾夫教授所言,對於土地登記簿中登記的土地權利,第902條規定,只要不是涉及到可以回溯的履行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如第989條、第990條),那麼,不動產權不適用時效規定(第902條第1項前段)。因為不動產登記中不能反映出其存在和內容(判決bghz 60,235;bghnjw 1987,187,188)。
在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上,筆者的初步看法如下。
首先,在法律不承認取得時效制度的背景下,物的返還請求權不宜適用訴訟時效。因為當物被他人無權占有,物權人未請求返還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便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無權占有人可以對抗物權人的返還請求權,可以繼續占有本屬於物權人的物,形成物權人空有物權之名而無物權之實,占有人擁有物權之實卻無物權之名的不正常局面,社會秩序處於不穩定的狀態。這不應為良法所允許。
其次,在法律同時承認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的背景下,雖然可以規定物的返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但在取得時效期間長於訴訟時效期間的情況下,仍存在一段物權人空有物權之名而無物權之實,占有人擁有物權之實卻無物權之名的不正常局面,社會秩序處於不穩定的狀態。這是因為,法律一般對於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或者稱作消滅時效)分別規定了長短不等的時效期間,一般情況下是取得時效的期間長,而消滅時效的期間短。當消滅時效期間屆滿,無權占有人可以抗辯物權人的返還請求權時,無權占有人因取得時效期間尚未屆滿而未獲得對於占有物的物權。
這意味著這種方案存在瑕疵。還有,有學者為避免兩種時效在銜接上的一段空當,將兩種時效的期間設計得一樣長短。筆者認為,這仍然消除不了上述空當,因為兩種時效期間的起算點不同,取得時效期間自占有開始起算,而訴訟時效期間,在我國現行法上,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應予指出,在德國民法上,存在著消滅時效期間長於取得時效期間的情況,對於動產所有權的返還請求權和其他物權,《德國債法現代化法》規定了30年的消滅時效期間,而不是通常的3年。對於動產,善意的占有人可以通過取得時效(《德國民法典》第937條)取第3頁共3頁得,而不必適用30年的消滅時效。通過取得時效,所有權人喪失所有權以及其他物上請求權。
這樣,就不會發生上述空當的問題。假若我國未來的民法典就某些權利型別也採納了這種模式,其結果相同。
再次,如果一定把物的返還請求權作為訴訟時效的客體,那麼,也應重視《德國民法典》及《德國債法現代化法》的思路,借鑑日本民法及判例的觀點,即區分登記的物權和不登記的物權,對基於後者產生的物的返還請求權,適用於訴訟時效。
最後,物的返還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還需要從實體法與程式法的結合上加以回答。如果物權人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占有物的權利,僅僅是基於自己享有的物權以及相對人對物的無權占有,那麼結論就是上述的觀點。如果物權人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占有物的權利,**於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那麼,因判決或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既判力,即使敗訴方不履行返還占有物的義務,也是勝訴方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問題,裁判機關便不會再受理該當事人的同樣的訴求,否則,便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於此場合,沒有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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