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給予補償,要看解除或終止原因。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合同終止。
勞動者違法違紀,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不僅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以及因為用人單位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合同終止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12年。其中,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樓:天津小律師
您好:您是說工廠要和您解除勞動合同嗎?不知老闆有何依據呢?只要您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則工廠必須給您至少三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有可能還得加乙個月的補償金(這個視情況而定)以上是您能獲得的最少利益,由於您提供的情況不多,只能給出這樣答案。
希望答案對您有幫助。
3樓:山野柴胡
【單位 吊銷 關閉 撤銷 解散 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第四十四條第五項)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所以你可以向你的老闆要求賠償。
5樓:匿名使用者
工廠搬遷和改新的廠名並不一定影響你的勞動合同啊?
你還是可以繼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繼續幹的啊?
如果要終止,一旦是無固定期限的合同,那工廠一邊一般是沒辦法主動終止的啊,如果再說詳細一點,可能還好回答你
1、現在的廠和原來的廠只是名字和位址變了,還是原來的廠被宣布破產,重新弄的,又或者是企業改制或者被其他企業併購了,你要說清楚
2、你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什麼時候籤的,你有合同沒?
6樓:人力資源美女
你可以聯絡國內著名勞動法專家-老卜
7樓:廣州小周律師
什麼時候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你現在老闆要接觸勞動合同的根據是什麼?如果沒有法定依據,那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由於你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便已經簽訂,所以經濟補償分兩個階段計算,具體的賠償金額還是請你諮詢下當地律師,你說的情況不具體,而且你這個情況估計數額也不小,建議請律師妥當些。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補充回答:
你要弄清楚,用人單位現在是準備登出還是只是變更,兩者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另外,用人單位現在變更住所,要求員工到新廠上班屬於變更勞動合同,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否之應當支付經濟補償。08年以前的兩份固定勞動合同是終止,無經濟補償可言,從08開始計算。
情況較複雜,請你為自身利益諮詢當地律師,必要時聘請其處理。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影響勞動合同
還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新勞動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9樓:華律網
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比如是協商解除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齡,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的解除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構成違法解除的,勞動者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標準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勞動者也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關於新勞動法無固定期限合同
11樓:諾諾百科
按實際情況,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即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乙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由於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優勢特徵
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
a.勞動合同不約定存續期限,這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顯著特徵;
b.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則該合同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很強的穩定性。
該勞動合同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範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存在,只有符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殊情況,勞動合同才解除。需要提及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出現約定解除的情況時。
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將法定的解除條件作為約定的解除事由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這類勞動合同主要適用於專業性或者技術性較強的職務、工種.或者工齡達到一定年限的勞動者。
優勢說明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優勢: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乙個單位或部門工作。這種合同適用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複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
這種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有利於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於勞動者來說,也有利於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鑽研業務技術。
12樓: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章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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