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無故降職新勞動法是否有賠償,關於新勞動法單位無故辭退員工的賠償

時間 2021-09-08 10:54:51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工作內容和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從勞動法律角度來講,調崗降薪屬於對勞動合同的變更。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是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進行的。

因此,原則上調崗降薪是需要得到員工同意的,如果員工不認可,就不能按已降的低工資執行。

當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以及其他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公司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單方變更員工的勞動合同:第一,員工不勝任崗位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對於是否勝任崗位,公司要有相關證據充分證明;第二,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第三,女職工懷孕,不能勝任原崗位的體力要求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但是這種情況下,公司不能降低該女職工的基本工資。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的規定,因工資發生爭議的屬於勞動爭議,如果員工申請勞動仲裁,那麼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如果公司堅決調崗,則勞動者可以拒絕。如果因勞動者拒絕而辭退員工,則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勞動合同中對你的職務有明確約定,你可以要求單位更正。也可以據此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賠償經濟損失。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不明確,我覺得,最好跟單位好好協商。

3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法沒有明文規定

最好和領導協商來保護幾乎自己的權益

4樓:匿名使用者

針對企業沒有相關規定

好好和領導協商

5樓:匿名使用者

人事安排 你無權干涉

關於新勞動法單位無故辭退員工的賠償

6樓:小想的小世界

出於保護勞動者利益的角度,我國的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條件,我國法律規定,若非滿足這些條件用人單位不得辭退員工,無故辭退員工是需要賠償的。

根據勞動法規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

這裡的法定情形有四類: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過錯解除動合同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式上沒有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非過錯解解除動合同

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

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經濟性裁員

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公司無故降職降薪怎麼辦?

7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無故降職降薪,一則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變更勞動合同需要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的規定,也違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的規定。第一,此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現因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你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正式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要求用人單位依據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單位不予支付,在給單位發書面通知後,可以不用去上班,立即申請勞動仲裁。注意,在司法實踐中,務必要注意及時、盡快提請勞動關係仲裁,如果在仲裁立案之前,公司消除了降職降薪的違反情形,可能得不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如果自行離職的,沒有經濟補償,所以千萬就別自己辭職了。另外,需要準備相關的證據,比如是和單位有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薪酬制度、工資收入等,這對將來的仲裁和訴訟勝訴,非常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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