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只要未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有權要求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的權利。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交了辭職報告還不算解除合同,還是公司員工,還有假日。
3樓:
只要你盡到提前30天提交離職申請告知的責任,30天後可以直接走人,不受任何約束,勞動者有選擇權.
帶薪休假給你個參考:
領導提出的要求也不為過,那是意謂著已經同意,只不過是讓你做乙個工作交接問題.
4樓:流行美妝
可以!在離職前均可享受一切正常待遇!
離職時間為乙個月,中間有節假日,包括在這乙個月內嗎?
5樓:
你好,你的疑問很正常。《勞動合同法》第四章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是30日,不是工作日。
但,你得考慮好,如果你10月9日離職,單位可能會找你麻煩,說你沒交接工作等等。
給你支一招:在辭職報告上註明:本人將在30日後離職,請妥善安排人和我交接工作。就算單位以此剋扣你工資或其他,你可以找到證據,提前就告知了。
6樓:李右丞
勞動法規定的是30天,並非30個工作日,因此單位的做法是違法的。
申請離職後,在職期間的法定節假日(如十一、禮拜天)應該算工資嗎? 10
7樓:蓋普希金
公司的作法不合法,國慶期間3天是法定節假日,法定節假日是一種國家法律規定的帶薪的休假,即,法定節假日放假不扣工資,如果單位安排上班則應支付平時工資的三倍。其他時間,如國慶另外4天是公休日(週末),不是帶薪休假。公司採用日工資累加法計算你的薪水沒錯,符合法律規定。
因個人原因離職,申請勞動仲裁索要法定假日加班費沒有證據,證據都在單位,勞動仲裁非要我自己舉證,
8樓:迅羋徒夭
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影、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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