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房子寫孩子名,監護人有權利分配房子嗎

時間 2022-01-17 10:55:17

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權利的,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不屬於監護人的財產。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樓:張家口初中化學教師

如果不是為孩子的利益,不能處分孩子的財產。

民法通則(1986)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離婚時房子給了孩子,孩子的監護人有權賣房嗎

3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時房子給了孩子,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屬於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或財產,僅有監護的權利,不得隨意處置。如果監護人能夠證明,處置行為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監護人有權賣房。

否則給未成年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將承擔賠償責任孩子的監護人有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的義務。

監護人的職責是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保護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下面是監護人應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8條、監護人應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除了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之外,不得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責任。造成被監護人財產損失,應當賠償。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

4樓:正商觀察者

從原則上講,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房產給孩子,那麼雙方這份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雙方都必須遵守。但是,如果雙方在離婚後,對財產的分割情況反悔的,應該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即雙方協議離婚的,且對於財產分割問題進行協議的,如對該分割協議反悔,認為存在欺詐、脅迫等影響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則可以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對離婚協議變更或者撤銷。

同時,既然雙方已經約定,經房產給孩子,那麼該房產就屬於孩子的財產。應該得到保護。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贈予給孩子後,監護人無特殊情況無權處分該房產。除非為了孩子的利益。更具體的分析解答,可以在 律師諮詢貼吧 發帖問律師

6樓:謝明錄律師

既然是雙方協商一致房產給孩子,不論是誰都不能擅自處分房產,等孩子長大後成年徵求孩子的意見。

離婚了,房子寫了孩子的名字,離婚協議書上寫明了房子可以由監護人買賣的,可以把房子賣了嗎?

7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房產證上所有產權人簽字才能買賣房屋

父母離婚後孩子是否有選擇監護人的權利?

8樓:

孩子十周歲以上,應徵求孩子的意見,若是由法院判決,法院也會考慮孩子的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9樓:匿名使用者

姓名變更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 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簽字同意。

3、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准予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然後由戶籍所在地責任區民警在證明上簽署意見,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後列印變更更正表(16歲以下人員變更名字,不需列印變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長審批後直接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報分局戶辦大廳審核批准。

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2、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 《出生證》或出生日期差錯的原因和原始憑證;

4、 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等單位職工的,提交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屬於戶籍登記工作人員疏忽或差錯的,不需單位證明)。

5、 列印變更更正申請表後交主管所長批准後報分局主管局長審批

變更民族

公民要求變更民族的,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 縣級以上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的批准證明;

4、 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人員的,提交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屬於戶口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疏忽或差錯的,不需單位證明)。

5、 列印變更更正表後交主管所長批准後報分局審批。

性別變更:

公民要求變更性別的,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 省級以上醫院醫學證明;

4、 派出所戶籍內勤列印變更更正表交主管所長審批後報分局審批。

性別入錯需更正的準備以下材料:

1、 本人書面申請(16歲以下人員需監護人申請)

2、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16歲以下人員不需身份證)

3、 性別入錯的原始證明材料;

4、 單位或居(村)委會證明;

5、 派出所內勤列印變更更正表交主管所長審批後報分局審批。

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周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

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也就是說你要寫乙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後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當然要帶戶口簿。投檔案後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裡面會寫你曾用名是什麼,現名是什麼。 畢業證什麼的需要用到證明你的身份的時候須帶上戶口簿配合。

具體的程式是:

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視窗,領取申請**,並提供所需資料,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樓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另外補充下有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

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 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對16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且與《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牴觸之嫌,應無法律約束力。若一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公民申請更改姓名不應附加任何條件。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不能僅考慮公共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一致性。若認為公民改名對戶籍管理、對公民違法犯罪資訊管理可能造成麻煩和不便,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權利,這樣做是不對的。

公民的姓名更改後,公安機關在各種檔案資訊中對公民的曾用名如實加以記載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繳納、領取各種保險費保險金,締結合同後需要以新名字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開具名字變化的證明即可。公民改名字應該不會對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帶來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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