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豫眼屏媒
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洩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不許可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並說明理由。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洩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後,公安機關應當許可會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2樓:検非違使別當
這是公安執法資格考試的題目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裡面有提到公安機關不許可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並說明理由。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洩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後,公安機關應當許可會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這個題是17年執法考試增補題庫裡面的吧
一般什麼情況下公安機關不允許律師會見當事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的第四章 刑事訴訟
法律中有規定偵查機關拒絕批准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事由嗎?
4樓:匿名使用者
為確保監所安全和律師會見工作順利進行,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刑事訴訟法》、《看守所條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以及公安部、省公檢法司、市委政法有關規定的精神,結合我市看守所的實際情況,特對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如下規定:
一、律師辦理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查驗律師有效執業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委託書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辯護通知。
二、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當2人,以便互相監督和確保安全;律師會見時至少1人為執業律師,其他隨同人如非執業律師,應是與會見律師同一單位並持有律師管理機關印發的證件的人員。
三、在偵查階段,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憑公安機關經辦單位開具《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辦理會見。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憑公安機關經辦單位開具的《批准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辦理。
四、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受聘律師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與被告人會見,出示起訴意見書或起訴書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辦理,不需經偵查、檢察或審判機關批准和安排;非律師職務的其他辯護人經檢察院和法院的具體辦案部門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
五、會見時帶聘請的翻譯人員的,須出示經辦機關批准的文書。
六、律師會見時,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一人一室。
七、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時,公安機關可以派員在場。
八、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不准私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親友參與會見;禁止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與外界聯絡的各種通訊、攝影器材等工具;會見期間禁止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財物及攜帶任何物品出所。
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如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定,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視情節輕重,通知律師管理部門。
十、看守所的工作人員不按規定辦理會見手續的,律師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機關投訴,也可以通過司法行政機關向有關部門反映。
5樓:匿名使用者
和英美法系有什麼區別嗎
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有哪些
6樓:超覺之精
1、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的權利。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的權利。
3、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4、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擴充套件資料
律師在公安偵查階段可以提供的幫助:
一是為受援人及家屬提供法律幫助;
二是申請有利害關係的偵查人員迴避;
三是如偵查過程或辦案民警存在明顯違法行為的,可以由律師**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和控告;
四是如犯罪嫌疑人罪輕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援助律師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協助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五是援助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及辦案民警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作為辯護人的看法和意見;
六是受援人如果在押的,可以由援助律師在偵查階段進行會見和通訊,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
七是可以由援助律師幫助收集有利於受援人的證據,如受矇騙、被脅迫等,特別是當律師收集到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等重要證據的,應在第一時間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八是為審查批准逮捕提供辯護律師意見;
九是由援助律師為公安偵查的相關事實和定性提供書面意見;
十是通過律師可以取得公安階段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的有關情況。
7樓:邊元修生璧
律師在偵查階段參與刑事訴訟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四)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8樓:戚廣利
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公安機關在什麼情況下會留案底
郝林梅 刑事處罰即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為 前科 會進入檔案留下案底,在公安局的治安管理處罰的警告 拘留 罰款不記錄檔案。已經記錄在案的違法事實是無法消除的,有案底會在在檔案裡永久保留。觸犯了國家的法律 法規,並且公安機關根椐你的違法行為及其性質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相應處罰,結案後的案件卷宗...
在異地公安機關進行尿檢呈陽性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判定為吸毒成癮
依據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 公安部令第115號 第七條規定,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一 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二 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 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戒斷症狀的具體情形...
公安機關是否可以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拘留多長時間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 正在預備犯罪 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三 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 犯罪後企圖自殺 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 有毀滅 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 不講真實姓名 住址,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