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可以當證人嗎,直系親屬能當證人嗎

時間 2022-02-01 21:15:12

1樓:金牛咲

可以。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具有適格性,並不意味著其證言具有可信性,因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所以,親屬可以作證,但屬於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對方又不認可的情況下,僅憑單一的親屬作為證人,很難得到認定。

擴充套件資料

法條:1、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2、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3、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1)、當事人在行政程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

(2)、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3)、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4)、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

(5)、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2樓:黑天使

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可以做證人,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親屬可以做證人,但屬於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對方又不認可的情況下,僅憑單一的親屬作為證人,很難得到認定。

直系親屬能當證人嗎

3樓:華律網

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藉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大家都知道法律上有乙個詞叫做「迴避」,那麼直系親屬可以作為證人嗎?答案是可以。

直系親屬可以做證人,但是其證言的法律效力會低於其他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中二十七條規定:

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低於其他證人證言。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二十七條判斷數個證據的效力應當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1、 物證、歷史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高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2、 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低於其他證人證言。3、 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大於傳來證據。

4、 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進行綜合分析。

直系親屬可以做證人嗎?

4樓:楊子電影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證人具有適格性,並不意味著其證言具有可信性,因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所以,親屬可以作證,但是需要其他證據佐證。

直系血親:是指彼此之間有直接血緣聯絡的親屬,包括己身所從出和從己身所出的兩部分血親。己身所從出的血親,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親,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從己身所出的血親,即是己身生育的後代,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直系血親除自然直系血親外,還包括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

5樓:醉意撩人殤

可以的,對於證人法律沒有約束,了解事實即可。親屬可以作證,但是親屬證言的可信度一般比較低,需要其他證據佐證。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證人具有適格性,並不意味著其證言具有可信性,證人證言的證明力需要在法庭上由法官依據證據規則進行識別、判斷,證人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近鄰、恩怨或利害關係,有為維護親情、友誼、報恩或洩憤等方面的動機,會導致其證言的不可靠。因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6樓:囚與社會

回答:直系親屬可以做證人,但是其證言的法律效力會低於其他證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中二十七條規定: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低於其他證人證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五條規定: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出庭作證是證人依有關法律規定出席法庭並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法庭提供證言的活動。證人出庭作證是直接、言詞原則的表現,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內在要求。

證人出庭作證是直接、言詞原則的表現,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內在要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但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1、未成年人;2、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3、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4、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審判長對於向證人發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發問的方式不當的,應當制止。對於控辯雙方認為對方發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發問的方式不當並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應當判明情況,予以支援或者駁回。向證人發問應當分別進行,證人不得旁聽本案的審理。

7樓:恏乄亖

直系親屬可以做證人,但是其證言的法律效力會低於其他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中二十七條規定: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低於其他證人證言。

拓展資料:

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藉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

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_法律編彙

8樓:華律網

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藉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大家都知道法律上有乙個詞叫做「迴避」,那麼直系親屬可以作為證人嗎?答案是可以。

直系親屬可以做證人,但是其證言的法律效力會低於其他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中二十七條規定:

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低於其他證人證言。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二十七條判斷數個證據的效力應當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1、 物證、歷史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高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2、 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低於其他證人證言。3、 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大於傳來證據。

4、 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進行綜合分析。

9樓:彭城

在出庭作證時,當事人的家屬可以做證人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任何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明文規定,禁止直系親屬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但是直系親屬的證言效力可能要小於其他證據。或者不被採信。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但是證明力相對較小,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

親戚能作為證人嗎

12樓:秦冀知識小鋪

會認可有親戚關係的證人。

但因為有親戚關係,屬於利害關係人,則該證人的證詞需要補足,即該證人證言不能孤立作為定案的依據,需要有其他相應的證據來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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