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了離職申請,是不是要30日才能解除合同

時間 2022-02-22 17:50:15

1樓:

試用期內,提交書面申請後3天可以走人;

試用期過後,提交書面申請後30天即可走人,當然你可以和老闆商量,辭職的日期提前寫幾天就可以提前

2樓:jennifer燕兒

你可以試著提一下,你說想幹到下月月底,如果他們不同意你只能聽了,因為這是公司的決定,但你要問清楚人事部經理,工資是結到什麼時候的

因為你的這種情況屬於公司可以自行裁定的部分,也就是說,你正常提交辭職申請,如果公司認為你的工作性質需要留到下月月底的話,自然你的工資將會是結到下個月月底,如果公司認為你有心要走,肯定不會再為公司盡心工作,肯定是想讓你提前離職的,但這也不違反規定的.

所以只要工資給你發到離職當日,就不違反合同規定的,因為你畢竟是在合同期內離職的.

但如果是公司提出讓你離職的話,必需多支付你乙個月的違約工資.

希望可以幫到你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是規定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所謂30天是乙個期限,也就是說在你提前30天通知單位你要辭職,單位可以在30天期限裡的任何一天同意你辭職,現在你既然已經提出辭職,單位也同意了,那麼就應當按單位的意見執行

4樓:法爾納塞

說明公司已經不需要你了,聽公司安排走人吧.真要你會勸你留下來,或者至少晚點走的.

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後,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利在30天內的任何時間解除勞動關係。 100

5樓:螞蟻掌上觀

不可以,員工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後,如未在辭職報告中寫明準備離職的時間,視為其準備在30日後離職。

如果用人單位認為該員工有離職意向後再待下去可能會產生負面影響,其所負責的工作也不必持續30日才能交接完成,想讓員工立即走人的話,應當和員工進行協商並徵得其同意,這種情況應視為「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經雙方協商一致」的情形,用人單位應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代通知費,但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告訴員工完成工作交接後可以提前離職,但不指定明確的離職時間,而是交由員工來選擇的話,則仍然應視為「勞動者一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樓:青島巨集鵬人事

你好,根據08年新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根據補充條款還有如下的規定:如果你是提出的個人辭職,那這乙個月的交接時間其實是留給企業辦理交接手續的,在這乙個月內的任意一天,如果企業認為已經交接完畢了,那就完全可以和你解除勞動關係,不必支付給你任何的賠償金。

同樣的道理,如果是公司提出的讓你離職,那你也有乙個月的交接時間,如果公司不給你這乙個月的時間,那你在領取賠償金的同時可以領取乙個月的代通知金的賠償。

祝你好運。

7樓:朱海國律師

法律規定了,員工辭職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公司,你這種情況公司可以隨時同意你離職申請,並辦理離職手續。

8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合同解除權。由於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能造成相對人利益的損害。因而,對相對人的保護是十分重要的。

提前30天書面通知,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是出於對用人單位利益的保護。因此,30天未滿,勞動者不能擅自離職,而用人單位則可以隨時辦理解除合同。

9樓:匿名使用者

有權利。因為曾經有過這樣的事情,乙個人因為工資低遞交了辭職信,然後領導給他提了工資哦。等過了段時間,又拿出他的辭職信,把他辭退,當然在法律判決中領導敗訴,因為,從遞交辭職信後,只有30天,用於公司招聘其他人接替你的工作,只有在30天內,領導可以憑你的辭職信讓你辭職

10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公司沒有,因為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有限制的。當然,如果雙方協商一致是可以。

另外要說明的是,你這咱種情況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且公司就是主張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你因此而產生糾紛要求相關權利保護的話恐怕也無太大必要,因為成本可能比較大。

11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額 這個就是看公司的情況了

申請離職後,一定要30天後才能走麼?

12樓:敏敏情感答疑

辭職必須要等30天後才能離職嗎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辭職要乙個月才能走是合法的,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因此如果是正式員工則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而如果是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14樓:東漢的風

你沒簽合同,隨時可以走的;你如果想要求賠償,你需要提供你在此工作的證據。

15樓:豬頭寶貝

都知道法律注重證據,不管你是不是正式工,你的離職申請要是書面的,相信你們公司正式的離職申請書還是有的吧!提前30天寫離職申請書,如果公司以各種理由不讓你走,那個便是證據!

按照勞動法,試用乙個月後,公司必須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他不跟你籤,可以要求賠償的!

勞動法規定」正常離職,提前30天」,不管賠不賠償,你都得有證據證明你有提前30天申請離職,對吧!如果到那個時候公司還是不讓你走的話,那便是你的證據啊!證據,懂吧!

~!祝你好運!

16樓:

最主要看合同怎麼籤的,沒簽合同,自己保障不了

17樓:韓飛律師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18樓:不懂事的小妹子

這個要看你們說的是什麼時候能走

只要提前30天辭職就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19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提出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0樓:保定坐看峰雲

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則辭職需支付違約金.

但支付違約金與扣留保險和工資是兩碼事,不應混為一談,單位的做法是不對的,可直接向勞動部門舉報,如因單位扣留保險造成損失還要求單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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