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昆重帥師
1.沒有簽訂合同或者沒有什麼協議之類的就很難爭取按照說的給了,口說無憑啊
2.根據勞動合同法,從08年開始,工作滿一個月單位不籤合同的,那麼從次月開始需要支付雙倍工資,並且對於試用期的規定是有嚴格限定的,既然你朋友要辭職了,那麼建議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因此: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即簽定勞動合同,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之內,而不是等所謂的試用期結束之後再籤合同;
2、自2008-01-01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的,應給雙倍工資;
3、投訴或訴訟需要提供勞動關係證明,沒有勞動合同的話,可以找工作證、工號牌、出門證、工資卡、工資條、飯卡、工作服、兩名以上工友的證人證言等,證據越多越充分,則投訴成功率越高。
用人單位未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該員工在職月27天,不能完成老闆給的工作被辭退後把老闆告了
要有證據證明確實不勝任,再合理調崗或培訓,再有證據證明仍然不能勝任,才能解除,且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未經合理調崗或培訓直接解除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現 況下,建議積極和勞動者溝通協商。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哪些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合同法僅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反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屬於違法解除。二 合法解除 若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即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存在法定情形,即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幾種法定情形
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