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勞動者的「玩忽職守」,符合「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僅以「玩忽職守」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顯然不當。
如果以「玩忽職守,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合理合法了——前提是:玩忽職守,肯定嚴重失職,但是否還有「營私舞弊」情節,和「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後果,如果後者不成立,那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玩忽職守的意思是:不認真、不負責地對待本職工作。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關係,其內容為: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結合單位的規章制度及一般人的認識去理解。
至於「造成用人單位重大損害」的標準是什麼(損失多少),根據《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第25條第3款規定,「重大損害」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
不服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索賠。
員工被行政拘留,用人單位可否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你好,是不可以的。以下是具體的法律法規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企業可否將員工派往其他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可否派遣勞動者去其他單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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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滿,用人單位不予轉正,現本人可否提出辭職
勞動者試用期滿,用人單位不予轉正,勞動者是可以提出辭職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一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 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