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哈姆太郎與莉莉
失業保險中斷不能累積。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3個條件:第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第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第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具備上述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2樓:匿名使用者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專案之一。
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待遇:
(1)自選專業報名參加一次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免費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
(2)醫療補助金。每月隨失業保險金發放10元的醫療補助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辦理失業保險業務機構申領手續(一般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一旦超過了60日就不予辦理了,所以一定要趕緊辦理。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繳納期限是連續還是累計? 5
3樓:
累計。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4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連續繳納一年可以辦理失業,領取時間是按照累積年限,繳納滿1年可以領取3個月,兩年可以領6個月。。。
5樓:古龍溥心
你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標註是累計計算的,但是享受的條件不是。要求你必須在單位工作滿1年,繳納失業保險連續滿一年才可以享受失業保險,但是享受的月份數額,是累計計算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是連續計算的。中間沒有繳的,需要補繳
7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必須連續,你這種情況無法領取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金年限可以累積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失業保險金年限是可以累積的。即在其他單位之前繳納的失業保險也是計入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的。失業保險在更換用人單位後可以繼續繳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9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二條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1、領取失業金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參加失業保險滿1年以上;
(2)個人非自願失業,開除符合規定;
(3)60日內辦理了失業手續。具備上述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拿著單位的離職證明、身份證去交社保的社保中心辦理。
2、失業保險的繳納情況可以攜帶身份證到參保所在區市的社保中心查詢。也可以登陸所在城市的勞動保障網或社會保險業務**,點選「個人社保資訊查詢」視窗,輸入本人身份證和密碼即可查詢本人參保資訊下的失業金情況。
3、失業金的給付標準各省條例有所不同,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
10樓:職場小徐老師
回答【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提問我72年的,現在失業了。單位已經交了14年的社保。讓我領失業保險金。離15年的社保最低期限還有一年,我這一年的社保要不要交。我離退休還有9年!
回答辭職之後社保該不該交?
一、醫療保險
辭職之後,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應在3個月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從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次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或連續中斷繳費3個月的情形,視為中斷參保。
這裡所指的規定時間就是符合醫保各類險種參保條件的3個月內。因此無論是應保未保或者參保後忘記繳費,3個月都是醫保中斷影響的臨界點。通俗地說,也可看作是醫保中斷影響的緩衝期,在3個月內及時參保了,從辦理的次月起即可恢復待遇。
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的,造成的後果除了中斷期間醫保待遇無法享受外,最大的影響就是重新辦理參保繳費手續,需在6個月後才能恢復醫保待遇,這6個月也就是我們說的等待期,中斷期間和等待期內發生的醫療費,都不列入醫保報銷。
有人說,醫保斷繳3個月就會清零。其實,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停止繳費的次月,會停止享受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但個人賬戶餘額還是存在的。醫療保險累計繳滿20年,退休後享受終身,期間即使有中斷過,只要累計時間達到20年,也不會受影響。
到達了法定退休年齡,還是不夠最低繳費納年限,需要繼續繳費到要求年數。
二、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如果中途斷繳了,是可以補續的,且不用重新計算累計繳交費年限,但會影響到你退休後的待遇。政策規定,15年的年限只是退休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前提條件之一,中斷繳費幾年,基礎養老保險金的計發比例就會相應減少,也就是說同等情況下繳費時間越長、繳的越多費標準越高,退休後的待遇就越高。反之,退休後享受的待遇會下降。
按照規定,繳費不足15年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額會全額退還,但是統籌賬戶中單位交的那部分,可就打水漂了。
三、失業險、工傷險、生育險
這三種保險在辭職之後都是可以到了新單位後續上的,因此停交關係不大。但是生育保險必須分娩或實施計畫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已為其參加生育保險且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
四、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只能單位繳納,不能以個人名義繳納,因此一旦辭職,除非新工作馬上續上,否則一定會停交的。停交住房公積金不會有什麼後果,這筆錢還是在你的公積金賬戶裡,當滿足相關條件時就可以取出來。
提問好的!謝謝!
回答不客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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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前提是你換的另外一家公司和你原來的公司在同乙個統籌地區,這樣你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才可以累計計算。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二條
(2023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http://www.zjhz.
lss.gov.cn/html/zwzx/ztzl/shbxf/qw/39030.
html
12樓:太陽弧線
第一問題:你完全可以換另外一家公司交。
第二問題:如果你被一家公司解雇了,然後又到另一家公司並交了失業保險金,就等於沒有失業。所以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失業保險金可以累計?
13樓:王元頁
失業保險繳納年限可以累計,不是失業金累計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14樓:巧公尺樂
參加失業保險並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職工失業時,因為種種原因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期限將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業並再次參保後,將其前後繳費時間合併累計計算。但如果是自願辭職、領取安置費等本人自願失業的人員將不能享受失業保險金,這部分人群再次就業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將重新計算。
補充知識: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中列支。
繳納失業保險時間可以累計嗎
15樓:abc保險網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
1、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2、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3、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4、失業前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金領取期限如何確定?
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失業前繳費期限的長短有關,其計算方式如下:
1.一般計算規則
繳費滿1年以上的,累計繳費時間滿5個月,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個月。
注:失業人員申領失業金條件之一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2.特殊條款
按照以上辦法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計算領取期限超過18個月的,按18個月核定;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計算領取期限超過24個月的,按24個月核定。
也就是說,計算出來的結果為2-18個月以及24個月,沒有1、19、20、21、22、23個月之期限。
3.未領完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1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領取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但領取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4.視同繳費認定
從業人員於2023年1月1日以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參加失業保險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日常工作中,群眾也用一些簡單的話幫我們總結了,可以做為參考:
交5個月領1個月,最長24個月;領完的不再計算,未領完的合併計算,重新就業重新計算;94年前視同繳費。
5.停止享受失業金情形
核定的月數,不一定都能全部享受,存在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超過3次拒不接受所在地人民**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六)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強制隔離戒毒期間內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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