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幫解答同居並生育孩子的財產分割問題

時間 2022-03-24 13:45:11

1樓:匿名使用者

因沒有統一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造成實踐中處理此類問題認識不

一、法律適用不

一、判決結果不一的局面,因此急需司法機關給予統一規範。 一、法律對非法同居關係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第一條規定:「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對一般的非法同居關係法院不予受理,但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糾紛可以受理。

二、非法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法律適用及原則 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完全相同,同居關係不能嚴格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屬於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 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 3、《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 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 對於一般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否應適用婚姻法規定,按照顧女方進行平均分配?

筆者認為,婚姻法系調整夫妻身份及其財產關係的專門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但因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而是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 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的規定,對沒有協議約定的,應當等分原則處理,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 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 ,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就當事人一方所有的財產應理解為同居前個人所有的財產,而非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 因此,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宜依據等分原則處理。

三、共同財產的認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 四、關於非婚生子女的撫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

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 綜上,關於非法同居法律關係處理應有別於婚姻法,但又不能脫離婚姻法的基本原則,財產處理上筆者傾向於屬於共同財產,依法均分為宜。

2樓:雲信瑞

這個事比較複雜,您最好是請律師諮詢,他們的解釋會全面正確,不然在這裡回答的,不可能那麼細緻,不要誤導或耽誤你事情。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婚後也在還房貸的話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跟房本上寫誰名字沒關係,期間如果寫你倆有協議的話就另當別論,正常是一人一半,如果走法律程式的話,需要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去確定,例如:誰撫養孩子等等,最終還是調節為主。

4樓:匿名使用者

有孩子就算事實婚姻了,為什麼孩子都有了不結婚,

跪求幫助!未婚同居和有孩子,現我主張分開。財產如何分割? 60

5樓:匿名使用者

站在法律角度,同居期間個人財產歸個人。不屬共同財產,對孩子不要求撫養權的一方,應支付撫養費。

由於 你同居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之後(94.2),因此不屬於事實婚姻,不存在共同財產的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一開始你就錯了~~~

也就是你的不負責 給你現在帶來了這麼大的痛苦其實不就那點財產麼

只要你看重愛情 那金錢就是糞土啊

7樓:每天愛妳八小時

打官司啊。我知道一條就是,沒有夫妻之名,但有夫妻之實的人,在法律上視為合法夫妻,財產自然按法律分配

8樓:超級可可樂

既然沒有感情了,就快刀斬亂麻,馬上結束這段不合法的婚姻。省得越拖越亂,越麻煩。為了你今後能幸福的生活,建議你趕快給她5萬元,把事情做一了斷。

9樓:咸寧無產者

她是有權分割你財產的,當然還要分給小孩子的乙份。最好的辦法是向法院起訴離婚,千萬不要沒離婚就再結婚,到時你會有更大的麻煩。

幫幫我急!請問孩子能判給哪一方,女方母親留下的財產能算共有財產嗎可以分割嗎?

10樓:法邦網專家

根據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你哥嫂的婚姻因女方結婚時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無效,在法律上雙方是非法同居關係,在同居期間同居雙方的財產歸各方獨自所有,因此你哥嫂並無夫妻共同財產,女方繼承其母親的遺產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女方自己來的財產,對此你哥無權主張分割,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援你哥要求分割遺產的主張求。由於同居期間雙方生育有孩子,孩子的撫養問題與婚生子女相同,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即同居雙方對孩子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雙方應對孩子的監護及撫養費問題協商妥善處理,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

在通過訴訟解除同居關係時,一方要孩子,另一方不要孩子,法院一般會支援由要孩子的一方作為孩子的監護人;雙方都要孩子,法院則要根據雙方的經濟條件,從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長角度考慮,將孩子判給對孩子有利的一方。孩子的戶口問題可通過解除同居關係的證明到你哥的戶籍所在地的戶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如何解除非法同居關係和非婚生子的撫養及財產分割問題(人及房產在無錫)

11樓:戚廣利

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不是婚姻關係,解除雙方非法同居關係不能起訴,分開就可以了。

孩子撫養問題,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起訴。

男方單方出資並貸款所購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及家中財物(均為男方出資)等的財產,是男方的個人財產,分開以後財產不分割。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沒有經過結婚登記,不屬於合法夫妻,只是同居關係,財產依然是屬於各自所有,沒有共同財產,所生子女,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決

13樓:八三老人

未辦理結婚登記不屬於合法夫妻,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可以協商解決孩子的監護權和撫養費,如果無法協商可以通過訴訟確定孩子的監護權問題。

非法同居後生一兒一女.孩子和財產如何分配? 30

14樓:長治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  ,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

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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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工作調動是需要雙方協商才能調動,否則你有權不接受。你可以坐你原來的辦公室做原來的事,沒事就坐那,公司照樣的發工資。工資是按合同約定發放的,否則公司違約。再加上公司沒有給員工買社保,以上都可以作為你起訴公司的證據。退一步來說,這事鬧成這樣,肯定是待不下去了,只能把自己的合法權益爭取到,然後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