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諾言
按理說,**房產也是社會資源,長期空置不用,確實是社會資源的浪費。然而,**房產首先是國有資產,而非機構「私產」,私自出租,不合理也不合法。再者,**閒置房產應怎樣利用,特別是**辦公樓中的房屋,亦應該有一定界限。
**辦公樓本該按需規劃建設,而不該有「廢物」的問題,但現在**辦公用房普遍存在一些富裕面積,這是歷史原因造成的。最近,在八項規定和節儉之風的促動下,隨著各地清查清理辦公用房,退出騰挪超標辦公房屋的情況增多,**部門的「廢物房屋」也將增多。如果騰出的房屋空置,清理超面積辦公用房便無實際意義;如果領導的辦公室搬到小面積房屋中,清理出的多餘房屋用於其他的「因房設事」,比如這個「活動室」、那個「活動室」,於公共利益來說其實是揹著抱著一樣沉。
**大樓中長期廢棄的房屋,被用來開商店,首先是違反中辦、國辦規定;**的牌子和商店牌子掛在一起,也太不嚴肅。**大樓首先應該先滿足行政機關工作所需,本級機關用不了時,應先提供給職能部門,將職能部門騰出的房子統一安排處理。再者,**的房子出租,租金做何用途?
**收入原則上只能**於財政撥款,機關私自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即便是補充辦公經費不足也是違規的,如果落入「小金庫」,用於福利或其他支出,則更是嚴重違規。
最近中辦和國辦頒布的《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要求,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規定的面積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騰退。已經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到期應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到期後不得續租。但「通知」並未明確騰退與收回的辦公用房如何處理。
我認為,**部門多餘的房屋,應該交由國資管理部門備案,再由相關部門統一安排處理,比如能夠合到乙個樓裡辦公的部門應該「合樓」;整幢的大樓或拍賣,或由國資部門等統一管理或整體出租。清理超標辦公用房,不僅是嚴肅紀律,還要考慮到合理配置利用公共資源。
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會**,進行拍賣
3樓:小小魚魚
(一)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
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並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改變用途後的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三)由**安排臨時使用。待原專案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重新開發建設。
從安排臨時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四)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五)置換土地。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專案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閒置的,可以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它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為置換土地; (六)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項規定外,動工開發時間按照新約定、規定的時間重新起算。
從法律經濟學角度分析我國目前的房屋限購令
4樓:罪不過妖嬈
(一)「限購令」的制定和出台沒有法律依據
首先,**出台規定「限制購買」沒有立法依據;**對於市場的干預多為間接調控,比如規定市場准入條件、規範市場秩序等,這其中,**調控已經是最為直接的手段了,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三十條規定,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對市場交易**進行必要的調節或限制。但是,我國現行法律並未規定**有權限制交易合同的訂立。
其次,「限購令」的內容沒有法律依據。就其實質而言,「限購令」就是要禁止部分合同的締結。締約與履行屬於民事基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的規定,涉及民事基本制度的事項只能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法律加以調整,而***及各地方**的規範性檔案均無權涉及這些內容。
(二)「限購令」的制定不符合程式規定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涉及行政相對人重大權利義務的事項,在規範性檔案出台之前應該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確保行政決定的科學性、民主性和合理性。而「限購令」倉促出台,並沒有廣泛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更缺少嚴格的行政聽證程式的支援。特別是在我國「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的條件下,「限購令」無法接受行政相對方的質疑和司法機關的制衡,無法保障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三)「限購令」實施的法律效果和經濟效果不佳
「限購令」中缺乏適用於已經成立而尚未履行終結的交易合同的具體處理條款,這說明**在制定相關規定時沒有充分地評估「限購令」實施對於既有交易活動的衝擊和影響。因此,「限購令」導致了三類糾紛的發生:第一類是房屋所有權人(買房者) 和購房者之間的合同糾紛;第二類是相對人和房屋登記機關的房屋登記糾紛;第三類是以分家析產為主要爭議的婚姻家庭糾紛。
這些糾紛的持續出現,不僅會增加司法實務部門的壓力,而且還將影響房地產市場的穩定發展。
另外,「限購令」具有濃重的計畫經濟色彩,房價持續高漲的主要原因不在於消費者,而在於土地財政和開發商。但目前的調控措施幾乎都將矛頭指向購房者,而很少涉及土地和開發商。延續這種調控思維,限購令必將面臨無疾而終的結果。
理由很簡單,樓市的剛性需求可以被壓制,但不可能被消滅。如果不著力從根本上解決制度問題,一旦「限購令」終止,市場只能報復性**。這是以前歷次樓市調控留下的教訓。
5樓:匿名使用者
同學 你是政法張卿老師的課嗎……
6樓:雙子遊沼澤
國家出台房產調控措施,限制居民家庭的購房套數,超出的新購住房無法辦理產權登記。這是典型的疾病下猛藥,鹿死不擇音。從法律上來講,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而且侵害了購房者和賣房者之間的合同關係。
然而,為顧全大局,管不了這些了。那麼,簽訂了購房合同,且無法辦理登記的房屋的法律狀態如何?
住房限購令的出台,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所能預料的,且動搖合同的基礎關係,因此屬於「情勢變更」。對此,購房者可以退房,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對於繼續履行,並實際交付房屋的,雖然無法辦理房屋登記,但購房人仍舊是實際的產權人,受到法律應有的保護。
只是以後房屋的用途只能自住或租賃,而無法轉賣。房產新政在法律上,限制了產權人的買賣資格,也導致房屋產權的不確定性,會造成出賣人的「一房多賣」,以及無法以該房屋來抵押貸款等。
現在有關於房產類的有哪些法律和政策啊.
7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房屋登記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物權法》
房地產法律關係的特徵是什麼? 5
8樓:匿名使用者
(1)性質的多重性;
(2)主體的廣泛性;
(3)客體的特殊性;
(4)產生、變更、消滅具有嚴格的程式性。
9樓:司·南
房地產法copy律關係指的是房地產法律規範bai在調整房地du產開發、交易及管理zhi關係過程中發生在房地dao產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房地產法律關係具有以下特徵:
(1)主體的廣泛性
(2)客體的特殊性
(3)性質的多重性和綜合性
(4)嚴格的程式性
10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以來土地而存在,土地則依賴房屋的使用價值而體現其經濟效益。
主要特徵表現專為:1、房產與地產聯結一體性屬。2、價值形態上,房價與地價相互依賴、相互包含和相互轉換。3、房產與地產的密不可分的權屬性。3、發顫與地產的資本迴圈一體性。
房產常見的經濟糾紛有哪些
11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一是房屋產權糾紛。主要表現為因產權證書的登記、撤銷、變更等產生的糾紛。
二是房屋買賣糾紛。這是日前房地產糾紛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三是房屋優先購買權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是因爭議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關係,權利人在出賣房屋時,未正確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權而引發的糾紛。
四是房屋租賃糾紛。房屋租賃糾紛一般發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租賃房屋的養護維修、公房承租權等方面的法律問題。
五是房屋抵押、典當糾紛。六是房地產相鄰關係糾紛。這是一種經常發生的房地產糾紛,它是指由相鄰房地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採光、空間延伸、管線設定等問題而引起的糾紛。
七是房屋拆遷糾紛。
解決房地產糾紛的方法有哪些
發生房地產糾紛後到哪兒說理呢?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可有如下具體辦法解決:
其一,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其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其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的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單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其四,單位分配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立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於本人原因而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除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規定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的,可以由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其五,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築執照不當,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者由於汙染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其六,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築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房地產糾紛除通過訴訟或由相應的行政機關處理外,對在房地產的所有權、使用權、買賣、租賃和拆遷等方面發生的糾紛,還可以由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或發生糾紛時訂立仲裁條款或協議,提交給仲裁機構裁決。
12樓:鑽誠投資擔保****
一是房屋產權糾紛。主要表現為因產權證書的登記、撤銷、變更等產生的糾紛。
二是房屋買賣糾紛。這是日前房地產糾紛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三是房屋優先購買權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是因爭議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關係,權利人在出賣房屋時,未正確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權而引發的糾紛。
四是房屋租賃糾紛。房屋租賃糾紛一般發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租賃房屋的養護維修、公房承租權等方面的法律問題。
五是房屋抵押、典當糾紛。六是房地產相鄰關係糾紛。這是一種經常發生的房地產糾紛,它是指由相鄰房地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採光、空間延伸、管線設定等問題而引起的糾紛。
七是房屋拆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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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違章建築,國家對違章建築如何處理,有規定嗎?
老胡玉環 違章建築,是指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築物及構築物,通常表現為擅自搭建的棚房 攤位 簡易樓宇等。違章建築最主要的特徵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違章建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由於其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原則上不賦予當事人所有權,不能依法進行產權登記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