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孫說法
執行異議的提出有時效的限制。
1、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前提出;
2、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完畢前提出。
《最高法院關於執行異議、復議的司法解釋》
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之前提出。
2樓:於融捷雁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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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經常會出現執行異議的問題,很多人在面臨該問題的時候不知道應該何時提出,很多時候往往會因對相關法律的不熟悉而錯過了有效時限。那麼,對於「民事訴訟法執行異議的提出是否有時效規定?」問題,將在下文中為您進行解答,希望能給您以幫助。
一、民事訴訟法中的執行異議指什麼?
執行異議指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執行異議的提出是否有時效規定?其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執行異議的提出有時效的限制:
1、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前提出;
2、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完畢前提出。
(二)法律依據:
1、《最高法院關於執行異議、復議的司法解釋》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之前提出。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中執行異議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一般為裁定送達後的15日之內,所以在面臨該問題時一定要注意好時效限制。以上即為對「民事訴訟法執行異議的提出是否有時效規定?」問題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泰州律師。
延伸閱讀:
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書怎麼寫?
執行異議申請書交給誰
執行異議申請書格式
3樓:庫文度百
最高院的批覆已經很明確了,60日啊,自從收到法院終結裁定的裁定書或者知道、應當知道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
申請執行異議是否視為申請再審訴訟時效中斷?
4樓:李豔超律師
1、兩個程式可以一併提起。
2、再審六個月期限為除斥期間,不能中斷、中止。
執行異議的提出有沒有具體時效規定??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天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最高法院關於執行異議、復議的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_
6樓:庫文度百
目前實踐中的主要問題就是60日異議期限要不要在終結裁定書予以明確的問題,有的法院規定應該象規定上訴期一樣在所有裁定書中予以明確,有的法院根本沒有規定,做法很不統一,影響到該司法解釋的得到落實以及法治的權威與秩序。還有,有的終結執行並沒有裁定書,比如,執行完畢往往只有結案通知書甚至結案通知書都沒有,如何告知並保證當事人的異議權??
7樓:法律實務研究
執行異議的提出有時效的限制。
1、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前提出;
2、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完畢前提出。
《最高法院關於執行異議、復議的司法解釋》
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式終結之前提出。
8樓:上海l律師
1、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目前我國民訴法並未規定案外人申請執行異議的期間。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9樓:吉浩浩
對執行異議時效是多少天?
法律裁決書不撒消就永遠有法律效力,與執行時效只有兩年的規定相矛盾嗎? 30
10樓:薯粉丸
不矛盾,裁決書表明結果,就是說你贏了官司,法律站在你這一邊,至於執行2年的時效,按照以前力度有可能不夠,現在不會了一般被告不按裁決執行都會被強制執行,所以2年夠用了。
11樓:法之道
首先執行時效是指判決生效後,權利人有兩年的執行申請時效,一旦申請執行,時效中斷,就不受時效規定的限制了。
對你提起的執行異議,法院應該做出裁定的,要麼駁回,要麼受理,不能沒有結果的。
望採納謝謝。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矛盾。裁決書是前一段事情的結果。而執行是錢一段結果的又一段續集。沒了解裁決書判決的,可以在兩年以內申請強制執行,只到執行完畢
13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時效過後,當事人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實體權利仍在,敗訴方依照判決對勝訴方為給付,勝訴方在時效過後仍有受領並保有的權利,對方以已過執行時效要求返還的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如果判決書有規定分期執行的,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由最後一次繳納的時間開始計算。
只要你持續每次在時效期間屆滿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那麼,執行時效就永遠不會到期的。
14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時效為二年。即自判決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內必須申請執行。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15樓:
沒矛盾的,以前我都被起訴過
法院對執行異議是否有時效性限制?
16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兩年,我認為應該在該兩年期限內。
超過時效違規立案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申請應該交到**?
17樓:誠心為您諮詢
超過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違規立案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申請應該交給案件承辦法官。
案件承辦法官會對執行異議申請書進行審查的,如果認為確實超過了申請執行的時效,就會裁定駁回申請人的執行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三條 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法院判決以後對方沒錢賠償怎麼辦?
1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事賠償,法院判決書下了,對方不給錢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要向法院交納一定的費用。
判決書下來了如果對方確實沒有財產執行的話,法院會判中止執行。等可以執行時再執行。一般這個的追溯期限是2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19樓:華律網
民事糾紛中,法院判決書生效後,如果債務人沒錢賠償或不履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待有履行能力後或隨時恢復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法院會終止執行。只要不是終止執行的情形,申請人之後發現對方有可執行財產的,可以隨時通知法院執行。
如果對方有工資,也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對方的工資。法院強制執行的手段包括: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2、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當場成交,**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3、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
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執行異議的提出有沒有具體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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