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請注意第四十七條 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工作二十幾年支付二十幾個月的工資。
4.如果遇到單位不賠償,請找單位所屬,或單位辦公地的勞動仲裁。
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如果單方面解聘工人違法,需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實踐中的公司搬遷通常是指異地搬遷,因員工不願意隨遷而導致勞動合同解除時,公司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的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只有在公司搬遷,勞動者願意隨遷,而公司拒絕並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時,才可以因公司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主張第《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求助勞動部門也是可以的。碰到不懂的法律問題,不妨向法律諮詢貼吧提問律師們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作年限一年補償乙個月
諮詢資訊我在事業單位工作了二十多年後離職了,沒有辦理城鎮居民保險,現在退休了怎樣辦理退休金
離職後,沒有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沒有養老金。現在能否補繳,需要諮詢當地社會保險。可以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太低。 清風安安 那要看你在事業單位工作了20多年,有沒有給你交養老保險,如果交了的話,一般來說交了15年就夠了,你出去以後沒救也沒關係,就是拿的錢少一點,問題是你在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交了沒有...
辛苦工作二十多年後休息兩三年正常嗎?
時間休息兩三年的話當然是正常的,但是有的時候猛一下子轉變自己的思想也是很快。感覺不正常啊!因為大家都是這樣的,辛辛苦苦一輩子,休息兩年,不只是沒有工作收入那麼簡單。而是你會整個人特別懈怠!找不到努力的動力了!當然正常了,因為已經連續工作幾十年了,能讓自己休息兩年,養養身體這是正常不過的事情,身體才是...
因為我媽媽離開家二十多年沒有回去
北明凝 媽媽是什麼原因離開家20多年沒有回去?媽媽肯定有一定的難言之隱,媽媽沒有其他原因是不會丟下自己的孩子,不管的 來自太極峽時髦的珠簾藤 不知你媽媽什麼原因離開了家?你已經長大了,應該去找找,必定是親生的母親,如果你母親有新的家庭,過的挺好,你也就放心了,如果過的不好,你已經長大,條件允許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