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這種情況找哪個機構都沒有用,因為你跟他是口頭協議,而且大部分時間都不在指定的工作地點工作。所以沒有什麼辦法可以去告的,一沒書面的證據資料,二沒有實際工作事實。別說你在深圳,全國任何乙個地方你這種情況都沒有辦法,我是在北京,這種事情見得多了。
我勸你就把這個事情當個教訓,還是找正式的單位通過正規的方式入職。
如果你真的氣不過,找一下勞動仲裁部門、工作單位所在的街道委員會或者工會吧。不過我估計沒什麼用。
2樓:心果心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
3樓:匿名使用者
先威脅他,不行去告他 或者通過**暴光
4樓:來自留雲亭深邃的梭子魚
建議您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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