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證據錄音能用嗎,手機錄音能作為證據嗎?

時間 2022-05-12 14:25:05

1樓:律兜諮詢

錄音也是一種證據,如果能再有其他證據印證,你打贏管司的把握就更大。

相關法律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節選)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2樓:山西太原王律師

滿足四種情況,才是有效證據。1.合理合法場所獲取,不得竊聽。

2.必須是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得脅迫。3.

錄音必須具有連貫性,談話內容清晰可識別。4.必須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要為他人作證

不能出庭,錄音一般無法質證

建議作證者到庭作證,接受質證,之後才有可能作為證據否則有疑問,無法解決,就不能做證據

手機錄音能作為證據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手機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的。

第一, 客觀真實性,對於電子證據為了保證真實性,一般對方不予認可的情況下,需要到公證處進行電子證據的保全,才能被認定;

第二, 證據的關聯性,這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該錄音錄影等電子證據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絡,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

第三, 證據的合法性,這些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式提供,在非私人場所,合法取得或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式調查、收集和審查。

注意事項:

根據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該條文是對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

明確規定了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包括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隱私)或採用違法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擅自將偷錄裝置安裝到他人住所)取得的證據外,其他情形取得的錄音證據不視為違法。

如果錄音是未經對方同意,但只要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就不屬於違法行為。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供。當然,在取得錄音證據的同時,盡可能有其它證據相佐證,以充實其證明力。

拓展資料

關於私自錄音:

在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往往會涉及到錄音資料證明效力的認定。視聽資料是內地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獨立的證據種類,包括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等,而錄音資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種。

對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而私自錄音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視聽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個問題,2023年 4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是這樣規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這就是說,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影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影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

(一)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影印件。

根據該規定,視聽資料具有證據效力,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二是視聽資料必須無疑點,即具備真實性。

三是有其他證據佐證。在具體的案件中,如果該錄音證據真實、合法,且與案件有關聯性,具有證據效力,法院一般會予以採信。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同時該法還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5樓:萇作宓靜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自行收集的視聽資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情況,不得視為非法證據。

6樓:庹慧智

你好,我是做法律的,以前的情況下,錄音是不做證據的,但是現在可以做為證據。其實你最好是和他分清楚些,先小人後君子,有好多的都是朋友,因為借錢沒有原則,而導致雙方反目成仇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手機錄音一般會失真,最好用手機錄相。

錄音在法律上可以作為證據的,但他不能作為唯一的證據,還必須有書面證據或人證。

8樓:匿名使用者

只可以作為輔助證據,影響判決。但是除非你用音訊分析之類的對聲音做出證明,並且內容足夠真實,完整,才可以作為證據(中國法院沒有對聲音進行辨別的步驟,所以你想讓其作為證據,除非你能夠自己證明真實性)

最後提醒你,內容要完整和真實,這個很容易被對方律師駁倒,也很容易偽造,所以很難做到。

9樓:peter_風信子

只要是錄音就可以。但聲音不能太失真。

在法庭上,你出示錄音證據後,對方認可是他的聲音法院就支援。如果對方有異議,可申請鑑定。聲線,筆跡和指紋在法律上都是能起到證據作用的。

私自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10樓:華律網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錄音資料則屬於視聽資料證據的一種。按照法律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而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即使是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則,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錄音作為離婚證據使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是真實的。2、錄音證據的合法性。3、對方認可該錄音資料,或雖提出反駁但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反駁理由不成立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 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副本、節錄本;(二) 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三)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四) 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11樓:騎著蝸牛私奔

可以1. 在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往往會涉及到錄音資料證明效力的認定。

2. 視聽資料是內地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獨立的證據種類,包括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等,而錄音資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種。

3. 對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而私自錄音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視聽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個問題:

2023年 4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是這樣規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這就是說,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影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影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在訴訟實踐中,如果要使用錄音證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二是錄音資料中記載的內容應當盡量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及表態均有明示。

12樓:無訟

一般來說,私自在公共場所錄的錄音,被認定為合法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而且,如果偷錄者自己也參與了被錄音的對話,且對話話題與案件又有關的話,錄音被認定為證據的可能性就大。

在訴訟實踐中,要使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2、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3、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另外,在採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盡量採用先進的錄製裝置。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盡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製。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製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該「私自錄音是否能夠作為證據」問題進行的解答,如果您有法律問題想要諮詢,可關注無訟,私信諮詢。

13樓:真的不想封號了

首先,明確一下,談話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出示。 其次,「對方不知情」不會成為談話錄音作為證據的障礙,構成障礙的是取得錄音的途徑非法,例如,竊聽、脅迫等方式取得的錄音。話說99.

9%的錄音都是在對方不知情的情形下發生的,若對方知道你在錄音,誰還願意和你聊呢。 再次,談一下影響錄音證據效力的相關因素: 1.

提交錄音證據應當出示錄音的原始載體,錄音筆、手機等,有些人將錄音內容導至電腦以錄音檔案的形式存檔,向法院出示的僅為燒錄後的光碟,這已經不屬於證據原件了,證據沒有原件會要命的。 2.錄音應當完整。

如果錄音掐頭去尾,剩下的內容僅是對自己有利的乾貨,這樣的證據是不會被採納的。 3.錄音證據不會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因為錄音本身的侷限性決定其無法證明全部的法律關係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它更多地是證明案件的部分事實和某些細節,故錄音證據與其他書證、物證等證據一同使用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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