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長春宋律師
1全部撤銷權人要撤銷合同須具備法定理由,且撤銷權的行使須通過法定程式。你作為繼承人,在存在法定撤銷理由的情況下,並且符合合同法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你可以行使撤銷權。《合同法》對於撤銷權的規定,詳見下面的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2樓:辛手相映
對方只要有證據已向你父親付清房款,合同就不可撤銷,除了合同有重大瑕疵,侵害到其他權利人的權益
3樓:法律人
原則上是不能的,因為合同已經成立,且合法。如果你強行解除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賠付對方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損失,或購房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等。
4樓:上海l律師
1、不能
2、作為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協議
父親生前與他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還未辦理過戶,父親就去世了,合同還有效嗎?
5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我國法律並未規定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後的效力問題,這個要根據合同型別來處理,一般來說,如果是買賣合同,繼承人在繼承遺產後,買賣應該繼續履行。只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才會中止,比如一些服務合同,只有你父親能做,他去世導致無法履行,這種合同才當然中止。
6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仍然有效,如果沒有遺囑和遺贈撫養協議,應由父親房產的繼承人繼續履行合同。
以買賣形式和老人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未過戶老人去世了算是遺產嗎?
7樓:法律實務研究
房屋沒有辦理過戶的,仍然屬於老人所有,屬於遺產。
但是,如果買房人已經全額支付價款,可以依據房屋買賣合同,要求老人的繼承人繼續履行合同,將房子過戶到買房人名下。如果房子已經被繼承人繼承人,買房人可能依據合同,要求違約責任,因老人已去世,違約責任由其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
8樓:桑旻
你好,如果老人有權處分該套房屋的話,那麼在老人去世之後該套房屋的所有權應該歸屬於大兒子;對於大兒子未支付完的部分購房款應該作為老人的遺產,按照遺囑來繼承,當然如果遺囑無效的話應該按照法定繼承來分配遺產,大兒子也有繼承的權利。
9樓:中顧法律網精英
房子歸大兒子所有,剩餘的房款為老人的財產可以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進行繼承。
10樓:王敏常
大兒子剩餘房款可與繼承所得抵消,如果還有房款,與其它繼承人協商。
父親生前的將房屋變賣但還未過戶。父親死後,子女有義務將房屋過戶給買者嗎?
11樓:輕候正浩
有, 房屋即已變賣就應過戶給買者。
12樓:凌一珈藍
這個房屋有誰來繼承的那誰就有權。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全款付清,未辦過戶,出賣人死亡後該怎樣辦?
13樓:金果
需要死者合法序列繼承人,辦理完畢繼承,辦理處繼承人名義房產證,之後,確權,住房屬於繼承人所有,然後由繼承人,出面和你辦理過戶,履行死者和你簽署的買賣合同。如果繼承人拒絕辦理,你可以憑當初買賣合同和付款憑據,起訴繼承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所有權可不登記的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等而取得物權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條 定義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的基本義務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條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約定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的基本義務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六條 有關單證和資料的交付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一百三十七條 智財權歸屬
出賣具有智財權的計算機軟體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智財權不屬於買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交付的時間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交付時間的推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占有標的物與交付時間
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交付的地點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條 買受人違約交付的風險承擔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14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簽訂買房合同,出賣人為回遷戶,尚未拿到產權證,約定拿到證後過戶,買受人全款付清。期間出賣人過世,繼承人不予配合辦理過戶,買受人找到我。關於該案我將相關法律關係梳理一下:
一、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出於自願且未違反法律、未侵害第三人利益,應為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二、房屋系不動產,依據《物權法》第9條第1款之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雖然買受人按照買賣合同支付了購房款,但由於尚未辦理過戶登記,該房屋的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轉移,買受人只享有合同債權。三、《繼承法》第2條規定: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由於出賣人的房屋所有權尚未發生轉移,該房屋在出賣人去世時成為其個人遺產,其法定繼承人依法有權繼承該房屋;《物權法》第29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出賣人的法定繼承人無需辦理登記即依法直接取得了該房屋的財產所有權,成為新的所有權人。注意,這是房屋產權取得必須辦理產權登記的例外,法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無須辦理變更登記即可取得房屋所有權,只是隨後補辦登記即可。四、《合同法》第130條規定: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將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配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系出賣人的法定義務。出賣人在合同約定辦理過戶登記的期限之前去世,無法親自完成辦理過戶登記的義務,那麼按照買賣合同約定和合同法之規定,出賣人對買受人形成合同債務。
五、由於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轉為出賣人的法定繼承人所有,法定繼承人與買受人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係,是否轉移房屋所有權是法定繼承人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區分不同情形,買受人可以獲得的權利完全不一樣:1、如果買受人要求出賣人的法定繼承人轉移房屋所有權,而法定繼承人願意放棄所有權,繼續替出賣人履行買賣合同義務,則屬於對自己民事財產權利的處分,買受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
2、如果法定繼承人不願意轉移房屋所有權,買受人享有的合同債權並不能優先於法定繼承人取得的所有權,不能強制要求法定繼承人轉移房屋所有權,只能基於合同債權主張返還購房款及賠償損失,而此主張相對於出賣人而言,則屬於其生前的合同債務。《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所以,法定繼承人應當替出賣人償還對買受人的債務,因為繼承人不願意過戶房產,這是繼承人的權利,所以這裡所說的債務就是替被繼承人返還房款、賠償損失。該案提醒我們,由於房屋類不動產的買賣不是以合同簽訂或占有房屋為轉移,而是以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為轉移的,就是說沒有辦理產權過戶前,儘管你交了全款,甚至占有房屋,持有了對方的產權證,在法律上房屋還屬於出賣人的,出賣人死亡後房產變為遺產成了他的繼承人的,出賣人房屋另賣,你將無法主張所有權。因此,買賣合同案例中,不能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的轉移登記,對於買受人而言,存在比較大的法律風險。
未經法定繼承更名,某個繼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15樓:
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遺產分割前,房屋歸兩個法定繼承人共同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有償、善意取得的除外。
遺產分割前,房屋所有權證書尚未變更,第三人不可能為善意,因此房屋買賣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買賣合同不因無權處分而無效。
綜上所述,a繼承人擅自處分共有遺產的行為無效,但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若遺產分割後,繼承人b取得房屋所有權,a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仍然有效。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的規定,因a無法交付房屋,第三人可根據房屋合同主張a承擔違約責任,雙倍返還定金並相關賠償損失。中介應返還已收取的中介費。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89、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善意取得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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