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飛獵鷹
.在你還保留學生身份之前,公司與之建立的都不是勞動關係,只是勞務關係,符合僱傭關係特徵的,可以認定為僱傭關係。
還沒拿到畢業證的仍然屬於在校生,不具備勞動法中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因此還沒拿到畢業證的應屆生簽訂的是就業協議書。
就業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學校及在校應屆畢業生之間簽訂的,對即將形成的勞動關係及勞動關係中雙方基本權利義務關係達成的協議。
按照合同法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剋扣和變相剋扣勞動者所得勞動報酬.公司剋扣保證金是違法的
2樓:泠映爍山新
公司收取合同保證金是違法的,未畢業的學生如果年滿18周歲與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無故扣除工資,違法。
4樓:匿名使用者
跟公司籤的是勞動合同嗎,每個月扣400保證金,要扣多少個月或要扣夠多少錢為止,這個要搞清楚,另外這是個什麼樣性質的公司?公司會返還保證金嗎?有什麼條件嗎?這個公司要考查清楚
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畢業前的合同也有效,扣400元不合法
縱橫法律網-天津雲傑律師事務所-任愛卿律師
簽了勞動合同 還籤了 協議書(扣保證金),這樣的合同有效嗎?
6樓:
廣東胡律師:
補充回答:直接以單位亂扣你保證金及不給你繳納社保去勞動局舉報。
單位在合同上註明的扣保證金這項屬於不合法的,你可以帶上這份合同上勞動局舉報投訴,你辭職也是可以拿回你被無故扣掉的400元錢。
7樓:山野柴胡
【不得扣押 勞動者 身份證 財物】《勞動合同法》第65號令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一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未繳納 社會保險 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第三十八條第三項)。
8樓:愛電影的夏天愛
一,單位收保證金已經違法,你可以到當地勞動局舉報。
二,你試用期結束後,應該轉為正式員工,待遇應該比試用期要好。
三,如果你辭職必須在30天前書面通知單位,這個是沒錯的,到時你的保證金可以向企業要回。
四,單位補繳社保,也違反了國家規定,你可以要求單位給你續交保險,否則你可以到勞動局去舉報。
還有不懂的,可以hi我。
9樓:竹本無心
有效。勞動合同中約定條款違法的,該條款無效,勞動合同本身有效。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保證金是屬於違法行為,如何協議書的目的就是約定保證金的,該協議無效,保證金應返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07年初籤的2年勞動合同,合同中註明每個月從工資中扣除300元作為保證金合同期未滿能否歸還我保證金?
10樓:
1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不得以各種藉口收取原告任何保證金、證件。因此單位做法違法的。
2建議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向勞動局所屬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此項免費。
去勞動仲裁委員會填寫仲裁申請單,15以後決定受理並通知**時間。週期較短。
1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23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合同中註明每個月從工資中扣除300元作為保證金是不合理的,你可依據勞動法與企業交涉,如不行可到勞動仲裁解決。
12樓:
扣保證金是不合法的,如果不歸還你,你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進行勞動仲裁
13樓:謹思合同專業律師
公司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返還.注意提供保證金相關證據.
如果我與公司簽訂了合同合同還未到期我提前乙個月申請終止合同是否有效,合同保證金是否會退還?
14樓:勞動諮詢專家
第一、依法申請辭職是勞動法賦予你的權利,只要提前30天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第二、合同保證金是什麼?如果不是簽訂有服務期限協議或保密協議這兩種情況,勞動合同不能約定任何押金和違約金的,否則無效。
第三、沒有按時交納社保,可以要求依法補繳。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5樓:漂流大仙
是可以的,要看當時你們約定沒有違約金,類似於提供教育培訓,乙方在合同期滿前提出離職的,應當支付相當於培訓費用的違約金,如果有這種約定的話,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支付違約金的,如果沒有的話你只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就可以了。合同沒什麼保證金這一說的,如果說是類似於交押金或者扣身份證之類的,是屬於違法行為的,你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去告他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簽合同沒有交納保證金的規定。如果公司有培訓後上崗的規定,在合同期內辭職要支付違約金,但沒有提前交納保證金直說。其次,作為勞動者,有權利在合同到期乙個月前提出辭職,這是確定的。
最後,公司部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的,從工資中扣除所謂的保證金也沒有法律依據。
公司與員工籤保密協議並且每月扣留員工200元作為保證金,合同期滿一年後才返還員工這樣做合法嗎?
17樓:李建成律師
公司與員工籤保密協議並且每月扣留員工200元作為保證金,合同期滿一年後才返還員工的行為違法,協商不成,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18樓:我就是我
不合法,屬於剋扣勞動者工資,違反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19樓:劉永方律師
收員工保證金是違法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和公司籤的勞動合同約定每月扣200塊錢做押金,三年合同期滿返還,公司做法合法嗎?
20樓:恆達名錶服務中心
您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向員工收取押金的,這本身就是違法的。而且這還涉及到拖欠工資的問題,您可以要回這筆錢。如果公司不給的,你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21樓:來自留雲亭深邃的梭子魚
扣押押金的做法是違法的,建議您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維權。
2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做法是違法的。可以通過仲裁來解決問題。
23樓:手機使用者
如果合同上有約定,就足以證明了。
24樓: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對於收取財物的情況,也有規定:
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和公司籤的勞動合同約定每月扣200塊錢做押金,三年合同期滿返還,公司做法是不合法的,用人單位不得向員工收取押金的,這本身就是違法的。
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以各種形式和名義向自己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根據原勞動部2023年《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本法第八十三條也規定了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勞動者證件的法律責任,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6樓:確實沒有重名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民法意義上的擔保是指債權人為確保債務得到清償,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權利上設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財產的一種權利的行為。本條所稱的擔保並不是民法意義上的擔保。而是用人單位以此為名義非法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的行為。
在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為防止勞動者在工作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不賠償就不辭而別的情況,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在招用勞動者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的行為,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為。勞動監察部門對這種情況進行了大量查處,執法力度較大,使大多數用人單位不敢再明目張膽地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轉而採取了一些變相的方法或手段,達到向員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如收取服裝費、電腦費、住宿費、培訓費、集資款(股金)等,變相獲取風險抵押金。
甚至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收取高額抵押金後逃之夭夭,造成新的社會不安定因素。此外,用人單位還通過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如暫住證、資格證書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等,以達到掌控勞動者的目的。因此本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以各種形式和名義向自己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根據原勞動部2023年《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本法第八十三條也規定了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勞動者證件的法律責任,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七條及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應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在勞動者中確實有少數違法亂紀分子利用工作條件的便利,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同時由於他們流動性較大,不易於管理和索賠,導致個別用人單位只能通過收取風險抵押金、抵押物或扣押身份證等方式來避免損失,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想要避免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就離職的風險,應當通過加強內部管理來解決,而不能簡單地採用收取抵押金(物)的錯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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