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傷醫療期滿單位解除合同我能得到什麼賠償

時間 2022-07-18 05:15:07

1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單位應支付給你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3.有什麼疑問,可以追問或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你們當地勞動部門!

2樓:高階醫療服務商

問當地的社保部門,查詢你單位註冊地,哪個市,哪個區,找到社保局,**問一下就行了

非工傷醫療期滿後解除勞動合同後是否需要支付醫療補助金?

3樓:白色的明

如果單位非法辭退的,非工傷員工有不低於6個月的醫療補助金,如果是合法辭退就沒有了。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4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經過勞動能力鑑定後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安排其他工作的,醫療期滿可以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一般不低於6個月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醫療期滿,他仍不能勝任你們單位安排的工作,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仍然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至於醫療補助金那是不用支付的。

6樓:韓飛律師

這個要看公司對你的辭退合不合法,如果公司是非法辭退你的,則非工傷員工有不低於6個月的醫療補助金,如果是合法辭退,則是沒有的;

一、勞部發〔1994〕481號‍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 5

7樓:魏巍律師

你好!如果你對是不是工傷及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異議的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得到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日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的,你還可以主張額外的乙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及經濟補償的方法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還有對於用人單位沒有在用工之日乙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主張雙倍的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但這一項賠償最大的障礙就是仲裁時效問題,仲裁時效為1年,2023年沒有簽訂合同之時就應該主張,現在已經過了仲裁時效了,估計單位是不會賠償了,不過你還是可以和單位商量著來的。

如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請採納,謝謝

8樓:韓飛律師

醫療期結束後,如果勞動者仍然無法繼續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為6到12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9樓:趙三康

您好;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情形有兩種情況:一是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是勞動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這裡包含四個要素:一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二是醫療期滿,三是不能從事原工作,四是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建議您先提起勞動仲裁,然後申請做勞動能力鑑定以及因果關係鑑定; 若您的疾病是由工作原因造成的,則做工傷認定,這樣企業就需要負責

10樓:愛理說法

醫療期滿後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企業需要給勞動者另行安排乙份工作,如果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依然不能勝任,企業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去申請工傷認定,這種情況是按工傷處理的,只要認定下來,再作勞動能力鑑定,這樣你就可以獲得工傷待遇了。

12樓:

2023年5月至今工作3年,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醫療期享受病假工資,工資如沒發,應補發。

工傷醫療期滿,合同到期,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我應該要求哪些賠償?

13樓:濤聲海韻

工傷醫療期滿,合同到期,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當事人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支付。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支付,**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規定。

工傷職工**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支付。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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