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貸款合同跟借條指的是同內容,同交易,那貸款合同無效,該借條還有效嗎

時間 2022-09-25 10:40:08

1樓:

借條屬於借款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兩者本質上是一樣的,內容、形式合法的,都具有法律效力。若對方拒不還款的,都以此可以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條 【合同形式及主要條款】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樓:

貸款1000萬是銀行就某個專案向上級銀行申請的額度。銀行可以根據企業每次用款的數量和時間簽訂合同,不同的時間,不同的數量,肯定要籤不同的合同,但總額不能超過1000萬元。這是為了減少企業的利息支出,假如企業把1000萬都貸來,暫時又用不出去,豈不是加大成本支出。

貸款的基礎利率:國家規定的利率

貸款的執行利率:國家允許銀行在一定的範圍內上下浮動利率,企業和銀行商量好的利率就是具體的執行利率。

貸款的罰息比例:企業不能按時,按規定比例歸還本金和支付利息,銀行就會給一定的處罰,罰多少是按違約的金額的一定比例計算,所以叫貸款的罰息比例。

利率的浮動比例:國家給乙個上下限,企業和銀行商量出的比例,不是計算出來的。它的用途是鼓勵優良貸款-在基礎利率上降低一點利率,拒絕或懲罰風險大的貸款-在基礎利率上增加一些利率。

但不論增加後者減少,都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浮動比例的上下限。

借款合同跟借條是乙個性質嗎? 15

3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借款合同跟借條是乙個性質。屬於不同的表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 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第二百零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條 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4樓:華山論劍

合同有條約,怎麼說的按合同辦

5樓:魯冰花

雙方簽字就生效的,跟借條一樣。

6樓:u蓋地虎

借條只相當乙個證據;合同呢就有附加條件了等等……

7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教育資料庫

借條是借款合同嗎

篇一:標準借款合同、借條  借款合同  貸款人(甲方):身份證號  借款人(乙方):

身份證號  擔保人:身份證號  乙方因公司經營資金周轉需要,向甲方借款,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借款金額: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元整(小寫¥元)。  二、借款期限:,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借款交付:甲方於年月日前通過銀行轉帳將借款交給乙方(乙方帳戶:帳號:

)  四、借款利息及支付:按月利率%計算利息即每月利息元。利息支付方式為從年月開始每月號前乙方支付當月利息到甲方帳戶(甲方帳戶:

帳號:)  五、違約責任:若乙方遲延天未支付當月利息,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出借的全部款項,同時乙方每天按借款金額的%承擔違約金;若借款到期乙方未能歸還全部本息,則每天按借款本息總金額的%承擔違約金。

六、若乙方違約,則甲方主張權利而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擔保人願意對借款人上述借款全部本金、利息及甲方主張權利而產生的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八、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當借款合同和借條發生衝突時,按借條辦事,是依據法律的那條那款來說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合同法第十二章是關於借款合同的規定,並沒有規定借款合同與借條發生衝突時以哪個為準。如果起訴到法院,主要參考證據問題,看哪乙個更有證明力,時間先後也是很重要的參考點。

9樓:張建洲律師

二者發生衝突時不是必然按「借條辦事」,哪個更有效,涉及合同法很多原理和內容,建議你還是當面諮詢律師為好。

10樓:忻賀撥朋

借條是借款合同的書面形式,除非有其他證據證明借款合同的情況,否則肯定以書面形式為準了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11樓:焱論自由

不能一概而論,當以下情況滿足時,你說的才是對的(而且還要看具體內容是怎麼寫的):

1、借款合同與借條 指向的是同一交易行為;

2、借款合同簽訂在前,借條簽訂在後。

*****====

借款合同簽訂後,又就同一事項簽訂借條的,當借條與合同不一致的,以借條為準。

該借條視為對借款合同的變更。

***************===

《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銀行的乙個貸款合同為什麼有時會有多個借據

12樓:過客

如果是分批次放款的話就有多個借據,放一筆乙個借據。

13樓:圈圈

只有乙份借據,有可能該借據有多聯,目的是銀行放款由多個銀行部門完成,各執一聯,客戶本人沒有。在實際的操作中,所簽的借據一般為空白,因為銀行貸款是由銀行預審,借款人完善相關手續後銀行再根據借款合同內容進行機打借據內容,進行放款,在機打的過程中難免有失誤的情況,為了防止這樣的情況出現,導致客戶多跑路,所以一般在貸款簽字時都會要求客戶籤兩份。

借據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也叫「借條」,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等相關民事法律。

14樓:艾之樹

貸款1000萬是銀行就某個專案向上級銀行申請的額度。銀行可以根據企業每次用款的數量和時間簽訂合同,不同的時間,不同的數量,肯定要籤不同的合同,但總額不能超過1000萬元。這是為了減少企業的利息支出,假如企業把1000萬都貸來,暫時又用不出去,豈不是加大成本支出。

貸款的基礎利率:國家規定的利率

貸款的執行利率:國家允許銀行在一定的範圍內上下浮動利率,企業和銀行商量好的利率就是具體的執行利率。

貸款的罰息比例:企業不能按時,按規定比例歸還本金和支付利息,銀行就會給一定的處罰,罰多少是按違約的金額的一定比例計算,所以叫貸款的罰息比例。

利率的浮動比例:國家給乙個上下限,企業和銀行商量出的比例,不是計算出來的。它的用途是鼓勵優良貸款-在基礎利率上降低一點利率,拒絕或懲罰風險大的貸款-在基礎利率上增加一些利率。

但不論增加後者減少,都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浮動比例的上下限。

借款協議和借條有何區別?

15樓:華律網

首先,民間借貸其實也是借款合同的一種。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區別於金融機構的放貸行為。而之所以有人認為民間借貸與借款合同有所區別,是因為一般而言民間借貸約定相對比較簡單,例如一張借條,就一行字而已;一般金融機構的放貸合同都比較詳細和規範,因而導致認為民間借貸和借款合同是不同的兩回事。

根據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對於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因沒有具體的還款時間,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還款義務,因此不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但適用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但當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而債務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後,債權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時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為3年。

借款合同亦然。

16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的所有權轉移給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借款合同具有如下特徵:

1.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因此,借款合同通常只會發生遲延履行,不會發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通常為有償合同(有息借款),但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無息借款)。

3.借款合同通常為要式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當事人雙方約定。

17樓:戚廣利

借款協議同借據既有相同點,又有區別,二者都是建立債權債務關係的依據,借款協議、借據成立(存在),說明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的約定成立;並且,一般來說,在誠信原則指導下,債權債務關係也將實際成立和存在。但二者也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據《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

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後,再開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離。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

借據多用於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後,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成立)借據。即貸款方持有借據,證明貸款行為肯定發生。

可見,從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當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必然聯絡;但借據的成立必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聯絡。

二、 「持有」文書的法律意義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乙份,從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當然具有證明約定義務是否履行(發生)的法律意義,只能證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證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具體內容。

借據,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乙份,並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債權人)「持有」借據,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

因此,「持有」借據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義是不一樣的,另外還可能發生另一種不一樣的法律意義,見下點。

三、對是否已經還款的證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償還的,從理論上講,任何借款文書都應有償還時間(雖然實踐中有未明確的,但不等於不需要償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對於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間使用借據的一般操作程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據,並將借據交付給債權人持有。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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