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與訴訟的區別有哪些?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時間 2023-03-09 18:25:05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仲裁和訴訟區別如下:

1、仲裁和訴訟提起發生的前提不同。

仲裁是基於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意訂立的仲裁協議(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必須是書面的,沒有書面協議不能仲裁),自願將雙方發生的糾紛交由第三方仲裁機構介入,進行裁決,協助雙方解決糾紛的社會救濟機制,協議可以是糾紛發生前訂立的,也可以是糾紛發生後訂立的。

訴訟則不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只要一方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即可。屬於公力救濟,也就是借助國家公權力介入,具有強制性。

2、仲裁和訴訟可受理的範圍不同。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行政糾紛和與人身關係有關的糾紛即使雙方有協議也不能仲裁,比如,婚姻關係是否存續、收養關係是否繼續、監護義務等等有關的糾紛,都不適用仲裁。

而訴訟則沒有此類限制。訴訟可容納的範圍極廣,民事糾紛、刑事案件、行政訴訟等都可以通過訴訟進行裁決。

3、仲裁和訴訟的管轄機制不同。

仲裁沒有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專屬管轄之分,管轄機構的選擇尊重當事人意願。

訴訟則較為嚴格,提起訴訟須按照法律規定到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不可隨意約定。

4、仲裁和訴訟的自主選擇權範圍不同。

仲裁提起後,當事人可從仲裁員名單中任意選擇仲裁員,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選擇,從而組成仲裁庭。

但訴訟提起後,除根據法定情形可申請迴避外,當事人不可自由選擇審判人員,審判人員由法院指定。

5、仲裁和訴訟的裁判程式不同。

仲裁採取一裁終局制,自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當然,如果存在法律規定可撤銷的情形,可以申請撤銷。

訴訟一般採取兩審終審制,不服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在規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二審的裁判結果為最終的裁判結果,不可再上訴,當然,如果確實存在法律規定的,符合再審條件的,可申請再審。

2樓:沉力也樓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受理案件的機構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委員會是獨立於行政機關的專門仲裁機構;訴訟是由人民法院負責。

人民法院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

(2)管轄的依據不同。仲裁實行的是協議管轄。仲裁機構是根據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其管轄權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授權。

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構無權受理。訴訟實行的是強制管轄。人民法院是根據國家的授權獨立地行使審判權。

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案件o

(3)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託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於當事人的選擇;審判庭的組成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式申請迴避,是否迴避由人民法院決定。

(4)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5)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訴訟實行兩審終審,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3樓:華律網

仲裁機構與法院區別主要有:一、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

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二、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不能受理。

而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則是強制管轄,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三、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託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於當事人的選擇,而審判庭的組成則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式申請迴避,是否迴避由人民法院決定。

四、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五、仲裁依法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而法院審判則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於上一級人民法院。

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4樓:李旻律師

法律分析:一受案範圍不同:仲裁側重於商業交易引起的糾紛,對於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等具有人身關係的民事糾紛,仲裁機構不予受理。行政爭議也不在仲裁機構的受案範圍之內。

(二)仲裁需依據自願原則: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由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或在合同中訂立有明確的仲裁條款。同時,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必須明確約定仲裁機構,否則視為無效。

(三)審理人員不同:訴訟案件由法院指定法官審理,當事人不能選擇法官。仲裁案件中,當事人具有一定範圍內自主選擇仲裁員的權利,而仲裁員自身,可能是律師,可能是學者,也可能是業界專家,這使得仲裁員看待事情的角度和法官會有所不同。

(四)審理程式不同:仲裁制度是一裁終局的,不存在訴訟中的二審或再審情況。在實踐中,仲裁機構對於程式的掌握也比法院更為靈活一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訴訟與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5樓:賈寶驊律師

訴訟和仲裁主要的區別包括可受理的範圍不同、管轄機制不同、裁判程式不同等。

法律分析】訴訟,是相關機關和案件當事人在第三方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解決案件依法定訴訟程式所進行的全部活動。而仲裁則是雙方就其糾紛,約請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並具有一定權威的第三者來居中公斷。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有:

1、啟動條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願將爭議提交有關部門。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相關單位就會受理。

如選擇了仲裁,就不能訴訟。2、機構不同。3、當事人權利不同。

仲裁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相關單位決定。4、程式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相關單位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而民事訴訟是兩審終審制,二審判決是生效的判決,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5、收費不同。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交、緩交、免交,相關單位的受理費相比仲裁費用要低,在一些情況下可以緩交、免交、減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訴訟與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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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形式不同。從 仲裁法 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來看,我們只能理解為仲裁裁決只能以書面形式作出。從 仲裁法 第二十條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第四十一條這四個條文的規定來看,我們可以理解為仲裁決定除了以書面形式作出之外 也可以口頭作出。二 適用的範圍與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仲裁裁決是適用解決仲裁案件實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