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應與對方協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離婚首先應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一致的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協商不成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將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進行判決。
2樓:手機使用者
你為什麼要把三個女兒都要呢?難道你不會覺得壓力大嗎?
3樓:上帝之手
人財兩者不可兼得。
我乙個女人有三個女兒沒財產要怎樣離婚的
4樓:手機使用者
你是男人,你打算要幾個,有能力的話,全扶養了,以後會幸福的!
請問離婚女兒和財產問題?
5樓:法邦網專家
1、提出離婚,婚後財產是夫妻存續期間共同或單獨創造的合法收入等財產;
2、女兒撫養權,一方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
3、如果一方有困難,另一方應當給予經濟幫助,包括住房問題;
4、有力的證據,對你爭取女兒撫養權有非常大的幫助!
在沒有特別的約定的情況下,你們婚後的所得將被納入共同財產。房子不是共同財產與你們沒有關係。對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我想因為你的條件比對方要好,所以由你撫養的可能性大,(不是現在孩子多大).
如果因離婚女方生活困難,將會在共同財產的分配上給對方照顧。或是由你支付部分費用給對方,以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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