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拉倒吧,當申訴無效時才是只能申訴一次,自己撤訴再申訴,壓根都沒有只能申訴一次的這種限制。估計他們是嫌你煩了,不想讓你在在那胡鬧,你都不應該先撤訴在協商,應該是先協商再撤訴,估計你老闆跟他們也打過招呼了,所以你就在這碰釘子了。以後再與老闆發生爭執是,你應該先保持申訴狀態,協商好在進行撤訴,並且你現在這種行為有點像是把勞動監察支隊當槍使,用於威脅老闆,很容易是勞動監察支隊的人反感,故很難取得比較好的結果。
綜合評價你這一次的情況,兩種解決辦法:
1:請律師出面,與其協商,畢竟是站立的一方。
2:使用**謬論的方法,與電視台取得聯絡,尋求幫忙,例如:小麗幫忙之類的節目。
3:自己承受,即就這樣算了。
2樓:學海無涯樂呵呵
你好,同一事件只能申訴一次,這是有規定的,是一事不再理原則。
3樓:夜色無痕
第一,如果已經明確是糾紛,建議您通過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解決,這樣會讓問題的解決更加便捷徹底。
第二,如果是屬於勞動監察受理許可權範圍內的案件,勞動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有乙個時限的問題(兩年之內),和其他部門(法院、仲裁等)就同一問題已經立案處理的。
不知道您當時去投訴的時候該監察大隊是否立案或已結案,所以無法具體給出結論。
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有用嗎
4樓:夏振超律師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四、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五、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六、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八、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式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監察大隊不作為向哪個部門投訴?
5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監察大隊不作為,勞動者可以向上級勞動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管採用哪種方式維權,都要有證據證明勞動監察大隊不作為;
3、如果發生勞動糾紛,勞動監察大隊解調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比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更實際;
4、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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