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你公司不可以解除與此員工的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只有九種。除了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況外,其餘五種情況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按你題目中所例的事實,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七條規定的六種情況可以排除。
只剩下第二十六條三種情況,其中最接近的是二十六條第三款:「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依據《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對第二十六條的解釋「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
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並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列的客觀情況。」
所以你所說「公司調整該職工的崗位不存在」這一事實明顯不符合《勞動法》中有關「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並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列的客觀情況。」的情況。
此外,你在條件中也沒有說明你公司與該員工就變更崗位(勞動合同)進行協商。所以人家不簽收你們的通知,那是非常有道理的。
補充:老大,我做這行都有五年了,不會哄你的。就把那十分給我把。
2樓:素月_素心
不知道您說的「勞動合同協議書沒有簽字」是不是指你們公司和這個職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既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麼會有一年的期限?
我現在視你們依據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你應當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操作:
1、將「公司調整,職工的崗位已經不存在且沒有適合該職工的崗位」這一事實書面通知職工,並告知公司欲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天後勞動合同即應解除,無需公司再與職工簽訂什麼「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合同解除後,職工與單位均應辦理相關的交接、離職手續。
3、單位應當按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3個月應當符合規定了),如果勞動合同中有約定,還應當支付違約金。
至於「退工」,這個說法不是勞動法上標準的說法。辦理失業登記也應當是職工在失業後去相關部門申請。如果他需要單位提供證明他已經失業的材料,那麼單位就開具一張證明就可以了,不需要雙方再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補充: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任一情形出現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我的意思是說:
你們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既然是單方解除,當然不需要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你說的要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情形是勞動法二十四條。
3樓:令冷松
1,可以。2,正確。
3,可辭退。
4,應當辦理。
4樓:匿名使用者
1、可解除合同,前提是支付經濟補償金。
2、給予3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合乎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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