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時間 2021-07-02 14:31:19

1樓:加百列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勞務派遣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3、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4、勞務派遣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5、勞務派遣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即時解除與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65條第1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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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滄海半杯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65條第1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協議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完畢以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勞動合同,也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據下列程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當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作出迴應;雙方協商;雙方達成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備案。

2.被派遣勞動者因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過錯解除勞動合同

以解除原因中有無過錯為標準劃分,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有過錯解除和無過錯解除。有過錯解除是指由於對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而導致無過錯的一方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勞動合同解除。當事人過錯輕微時,不屬此。

無過錯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對方當事人無過錯行為或者其過錯行為輕微不足以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勞動合同當事人提前單方解除勞動。被派遣勞動者只能在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否則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勞務派遣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3、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4、勞務派遣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5、勞務派遣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即時解除與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動合同;

4樓:古典風韻檃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65條第2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1.

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沒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 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不是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的主體。被派遣勞動者在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存在過錯,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只能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再派人到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從事同樣的勞動。 2.

在被派遣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和法定情況下,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有: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7、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8、勞務派遣單位按照下列程式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給予被派遣勞動者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或者辭退警告;然後,屢教不改的,勞務派遣單位將解除勞動者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或者錯誤時,可以依法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工會沒有提出反對意見時,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結束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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