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許多地方都有這樣的風俗,在結婚之前,男方給女方一定數額的彩禮,彩禮的數額一般是男女雙方商量決定的,彩禮是以贈予的方式給女方的。結婚分手後男方要求退彩禮引發熱議,你認為分手後彩禮要不要還?關於這個話題,讓我們一起聊一聊吧。
一、我認為分手後彩禮不用還。
兩個人結為了夫妻,都是希望好好過日子的,但是並不是每一段感情都能夠天長地久。兩個人結婚之後,可能會因為脾氣性格不合,總是吵架;也有的人因為對方有一些不好的習慣,自己實在無法接受;還有的夫妻因為雙方的家庭沒有辦法融合。因此,有許多夫妻結婚時間不長,或者經歷了幾年之後,而無法繼續過下去,導致分手。
我認為這種情況下,男方給女方的彩禮,是不需要還給男方的。因為兩個人在一起,初衷都是為了好好過日子,而不是預計著分手,女方沒有欺騙男方,就不應該還給男方彩禮錢。
二、分手後,應該好聚好散。
兩個人當初因為愛而在一起,希望能夠給對方完美的愛情與幸福的生活,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兩個人沒有走到最後,不失為一種遺憾。曾經深愛的兩個人,分手了,那在彼此的心中應該留著對方的好,而不應該鬧得不可開交,甚至成了敵人。兩個人分手了,那麼曾經的美好,留在心間,不要因為分手了而鬧得不可開交,作為成年人,應該學會好聚好散,這樣大家的心裡就不會留著深深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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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一紙荒誕
我覺得需要,因為彩禮本身就是為了結婚才準備的,如今結婚沒有結成,當然需要退還。
3樓:帳號已登出
我覺得應該看時間,如果已經在一起好幾年,那麼就不應該還,如果很快分手,那應該要把彩禮交還,這樣比較合理。
4樓:乾煸新鮮事
我個人覺得肯定是要還的,因為兩個人是沒有什麼婚姻關係的。
分手後男方不願退還彩禮,這合法嗎?
5樓:家與家事務所
您好。通常而言,分手之後,男方不願意退還彩禮,是不違法的。但是如果雙方最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那麼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會支援此請求。
相關法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5 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6樓:迷蹤貓耳
在我們國家很多地方,談戀愛的雙方有給彩禮和嫁妝的習俗。首先要宣告的是這種習俗是一種陋習,隨著時代的發展應該被逐漸淘汰掉。但是現在的狀況是很多地方還盛行這種遺風陋俗。
按照婚姻法解釋的規定,同居分手後,彩禮是可以要回來的。在給付彩禮後悔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或者說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的確沒有共同生活過,就離婚的或者是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也可以以此為要求返還彩禮。
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以夫妻的名義同居生活時間較短。不願再繼續共同生活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一定損失的對方,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的,按照公平原則,彩禮的一部分理應返還,若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生活時間較長,在婚約解除之後,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時不能夠片面的引用婚姻法解釋的規定,判決女方返還男方財產應該充分考慮女方遭受的損失。
最後就是在戀愛中以禮物的方式贈與對方的物品或者財產是不予返還支援的。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彩禮的內涵,但實際中有很大爭議,通常按照彩禮是締結婚姻的前置程式,最終目的是為了婚姻的觀點在戀愛中相互贈送的禮物,只是維繫感情的一種方式。很難說是為了婚姻的目的,所以贈送的禮物不屬於彩禮的性質,不能夠按照彩禮要求返還。
男方提分手彩禮退嗎
7樓:陳麟
法律分析:婚前提分手的,彩禮可以要回。彩禮一般是視為附條件的贈送,而條件就是男方和女方登記結婚。
如果條件沒有完成,贈送人是可以撤銷贈與的。這裡,男方和女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條件未達成,可以撤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凱慧猜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盯型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碧塌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男方提分手彩禮退嗎
8樓:清湯芥麥面
男方提分手,雙方未達成結婚目的,彩禮應當退還。
彩禮是指婚姻關係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給付彩禮的行為,雖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
彩禮在性質上是屬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即「在廣大的農村地區,老百姓操勞多年,傾其所有給付彩禮,是迫於地方習慣做法,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為之的。這種目的性、現實性、無奈性,都不容否認和忽視。
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涵著以對方答應拍轎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洞賀棚,此時彩禮如仍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而且,依據「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涵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這一內容。
相關法律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納則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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