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婚姻法有什麼變化?

時間 2025-02-10 00:05:20

1樓:高手如雲雲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參考現在的婚姻法。

3樓:大衛日讀

新婚姻法與舊婚姻法有哪些差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1、新婚姻法中,在家庭財產方面最大的改變是:舊婚姻定夫妻婚前個人財產經過一定期限,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重大財產經過8年,一般財產經過4年。而新婚姻法取消了這個轉化,婚前的個人財產永遠都不會分割給對方。

除此之外,另有補充條例,比如股權的分割、個人獨資企業的分割、合夥企業份額的分割等,以及夫妻雙方,責任如何承擔等。2、以債權債務為例,夫妻任何一方的債務原則上屬於共同債務。但是如果夫妻雙方事先約定,收入、債務分離,而且債權人知道這個約定,那麼另一方不必為對方承擔債務。

3、另外,新《婚姻法》還第一次明確提出「損害賠償」。一方有家庭暴力、重婚、配偶與他人同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另一方均可以提出損害賠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在時,沒有提出損害賠償,法院允許在兩年之內,再次提起。

與此類似,離婚之後發現一方在離婚之前、或者離婚時,發生隱匿、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發現財產新線索,可以在兩年內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4、夫妻雙方簽署,並且辦完離婚手續後,如果由於當時存在脅迫或者是欺詐的情形,一方可以對離婚協議書反悔,要求變更或者撤消離婚協議書,有權利在離婚後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提問。謝謝。

4樓:匿名使用者

如需幫助來電諮詢。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需幫助來電諮詢。

新婚姻法有哪些改變

6樓:馬夢佳

一、新婚姻法有什麼變動?

1、新增了「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2、新增「離婚冷靜期制度」

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申請協議離婚後,30天內都可以反悔撤回;同時在30天期滿後,雙方也要在30天去申請領取離婚證,如果任一方不領取的,則視為申請撤回。

3、分居滿1年後,應當判決離婚。

民法典》規定:經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男女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4、夫妻共同債務需要雙方共同確認,避免一方「被負債」

民法典》: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5、法定婚姻無效情形減少,不如實告知嚴重疾病可撤銷。

民法典》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二、結婚登記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婚後雙方互為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新婚姻法有什麼變動

7樓:瀕危物種

一、新婚姻法在總則中增加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將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二、在法律責任一章,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新修改的婚姻法與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

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修改後的婚姻法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四、新修改的婚姻法確立了離婚的過錯賠償原則。

今後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五、新修改的婚姻法確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財權的收益,除婚姻法另有規定以外的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

一)、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三)、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公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四)、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五)、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援。

六)、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六、修改後的婚姻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婚姻法有哪些新變化

8樓:姜超

婚姻法已經失效,民法典現在增加了冷靜期的規定,男女自願離婚,並且在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了離婚登記的,會有乙個三十天的冷靜期,在這三十天之內,隨時可以撤銷離婚。三十天滿之後,需要領取離婚證,不領的視為撤銷離婚申請。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現在的婚姻法是什麼

9樓:洪利

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是還有事實婚姻的。但僅限於1994年2月1日前同居才會產生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於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特殊婚姻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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