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劉健健
你們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嗎?對方給您交保險嗎?
此屬於勞動爭議糾紛,對其行為您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投訴,還可以去當地勞動仲裁委請求仲裁(仲裁不收費),還可以去法院起訴。
如果工作一年未籤勞動合同,您可以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平日這11個月按月發工資,所以即再發一次)。並自滿一年的第二天還未籤勞動合同的,自動生成不定期勞動合同。
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有節假日、休息日加班,按照出勤記錄您可以主張法定假日3倍工資、休息日2倍工資、平時加班的倍工資。如果您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您享受法定年假第一年3天、第二年以後每年5天,年假上班三倍工資。
如果對方為給您交保險,您可以主張不足保險。按照當地繳納比例看一下對方給您是否交齊,是否從個人扣除繳納的部分沒有超額。
對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您提供證據)可以主張經濟賠償金,連續工作1年以上,工作一年的給1個月的工資的雙倍賠償,兩年的2月的,不足半年的半個月的,超過半年的1個月的。如果對方正常解除,按上述一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加班費,可以先去勞動部門反映,如果還不支付,仲裁或訴訟是要罰倍延期罰金。
訴訟時效,仲裁是1年,訴訟是2年。 拖欠勞動報酬不受一年限制,自解除合同時起算。
法律依據參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仲裁法》《民事訴訟法》等。
2樓:嘎嘎嘎不會吧
法律是一種公平的規則,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為手段。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
法律一般限於憲法。法律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併為經濟基礎服務。法律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
所以,法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鬥爭的產生和發展,法律將隨著社會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時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準則。
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的過程化產物,從人類社會早期的行為和社會關係的習慣法的產生,到國家的誕生,訴訟與審判的出現,再到權利和義務的區別開來,在不同的國家在不同的時代,法律被賦予了不同的含義,但一成不變的是:法律是被國家賦予的強制性社會規範。
3樓:大豐來客
1,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給予你相關的補償。
2,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還要留念那地方幹嘛?算賬走人。
如有幫助!!
僱傭合同的概念 法律問題
4樓:匡嘉鑫
法律分析:僱傭合同是指僱員按照僱主的指示,利用僱帶胡主提供的條件提供勞務,僱主向提供勞務的僱員支付勞動報酬。僱傭合同是受僱傭人對僱傭人供給勞務為目的的合同皮陸,僱傭以勞務供給本身為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蠢握攔、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僱傭合同出現爭議怎麼解決
5樓:周業懇
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一、僱傭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1、二者的歷史不同。
僱傭合睜亮雀同的歷史久遠,自從奴隸社會剝削的存在,人類的勞動關係中就開始有了僱傭關係,隨著勞動交換的需要而逐漸產生了僱傭合同。
勞動合同是在資本主義商品經濟較為發達的十七世紀的僱傭合同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2、性質不同。
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3、目的不同。
僱傭合同以供給勞務為目的,系以僱傭人對勞務人之所有及對勞動者之支配為中心;鍵圓。
勞動合同則是以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其人為中心,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4、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
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主要側重於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5、主體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屬於法人或社會團體,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受僱人與僱用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係,受僱人的勞動須在於高度服從僱方之情形下行之;
僱傭合同既可以一方為公民,另一方為單位,也可以雙方均為公民,且僱員不成為僱主的成員。受僱提供的勞務十分廣泛,凡法律調整的服務均可以適用於僱傭合同。
6、法律調整不同。
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法調整;
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目前,針對僱傭合同我國尚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適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規制。
二、勞動合同發生糾紛怎麼解決。
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式。
僱傭合同的概念
6樓:曾燕
法律分析: 僱傭合同是指僱員按照僱主的指示,利用僱主提供的條件提供勞務,僱主向提供勞務的僱員支付勞動報酬。僱傭合同是受僱傭人對僱傭人供給勞務為目的的合同,僱傭以勞務供給凳亂本身為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滾前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大粗清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什麼是僱傭合同?
7樓:李旻
法律分析: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橋逗肢支配指亮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敏世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式、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屬於民法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僱傭合同糾紛如何解決呢
8樓:羅仰俠
僱傭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法如下: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願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式。
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團知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液茄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於受理。
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於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採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塌埋消勞務僱傭合同糾紛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
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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