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本合同生效」在法律上應當認為簽訂合同的當事人簽字後就生效;「本合同成立」即使成立了但還有其他附條件,如合同實施時間、**許可權、或者有如《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
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
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
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
,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
經法定**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乙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
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也就是合同成立後還要經過約定的附條件成立才能生效。
2樓:天狼弟弟
原則上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有特殊情況。合同自簽訂時成立,生效時要達到一定條件。如房屋所有權轉移要按照登記才能生效,但是房屋所有權的合同自簽訂時就成立咯。
這一塊內容很多,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有些合同是附了期限和附了條件的,當條件成就或者不成就,期限到達時合同才生效。總之現有合同成立,再有合同生效,或者成與生效在同一時間。
3樓:021婚姻律師
合同成立並不一定生效。
合同生效是以合同成立為前提。
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是什麼意思,有何區別呢?
4樓:末你要
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基於各自的真實意思表示,就各自的合同權利義務形成了一致的意見,雙方在客觀上建立了合同關係。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按照法律規定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區別如下:
1、內容判斷上不一致。
合同的成立:屬於事實判斷問題,其著眼點在於判斷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與否則是法律價值判斷問題,其著眼點在於判斷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能否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合同生效:確認既要審查當事人的主體合法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又要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由此可以看出,對於合同成立的判斷側重於對合同表面狀態的考察,而合同的生效則側重於對合同實質內容的考察。
2、成立和生效適用規則不同。
合同的生效:必須在國家的干預下,依法判斷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合同成立的條件只涉及到當事人之間的問題,而合同生效的條件不僅涉及到當事人,還涉及到法律的要求問題。
3、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要點不同。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以訂立合同為目的。
合同的生效:表示一致的結果,意思表示一致本身就表明肯定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因此,再將當事人列入合同之成立要件已無實際必要。
5樓:奇影匯
合同成立:指的是合同的當事人就合同的條款協商一致。合同成立以後,便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具備一定的要件後,便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1、內容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也即主體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
合同的生效則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為使其具有法律所賦予的約束力而產生的效力。
2、使用規則不同:
合同的成立適用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有從事合同行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選擇合同的相對人、訂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內容,依其自由意志創設權利義務關係。只要具備意思表示這一基本事實,合同即告成立。
而合同的生效必須在國家的干預下,依法判斷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
3、要件不同:
合同成立要件: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以訂立合同為目的。
合同生效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由於任何合同都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基礎,並以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為目的,所以,行為人必須具備理解自己的行為性質和後果、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能力。《合同法》第9條也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6樓:易書科技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對合同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要約承諾階段宣告結束,合同成立是指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但是合同成立只是解決了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對於已經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則是合同生效制度所要解決的問題。
這就是說,即便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產生效力。合法合同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效力,而違法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也不會發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現了當事人的意志,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而合同生效制度則體現了國家對合同關係的肯定和否定的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係的干預。
7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快樂成長苒苒
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有:1、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2、因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3、乘人之危的行為。主要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做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其利益的行為。
例子:a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
b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行為
c誤將贗品作為真品出賣的行為
d與他人合夥開設賭場的行為
合同成立並不意味著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構成條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條件包括: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至於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則在所不問,它著重強調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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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合同生效的條件主要有: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二)法律意義不同。個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業用途
合同成立與否基本上取決於當事人雙方的意志,體現的是合同自由原則,合同成立的意義在於表明當事人雙方已就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取得共識。個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業用途
而合同能否生效則要取決於是否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體現的是合同守法原則,合同生效的意義在於表明當事人的意志已與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實現了統一,合同內容有了法律的強制保障。合同的成立,當事人承擔的賠償範圍只限於信賴利益損失,所謂的信賴利益損失
8樓:合同專家楊洋
對你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關於合同的成立,以及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有什麼關係?司法實踐中,不少的當事人對這個問題缺乏正確的認識。
二、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基於各自的真實意思表示,就各自的合同權利義務形成了一致的意見,雙方在客觀上建立了合同關係。
三、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按照法律規定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四、合同的成立屬於事實判斷問題,是回答有沒有合同、合同關係事實上是否存在的問題,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內容達成了合意(即一致意見),就產生了事實上的合同關係,至於法律會對該合同做出什麼樣的評判,與合同的事實存在與否沒有關係。
五、合同的生效屬於法律的價值判斷問題,是對已經存在的合同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衡量,主要是判斷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法律是肯定合同效力還是否定合同效力。
六、區別合同的成及合同的生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一)合同的成立是確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沒有事實存在的合同,合同的生效就無從談起。
(二)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標誌。對於多數合同而言,合同自成立時起即發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時間是一致的。
(三)合同的成立是確定不同責任的依據。合同不成立,除可能發生締約過失責任外,一般不存在合同責任和法律責任問題。合同成立後,則發生生效合同的法律責任或者無效合同的法律責任。
七、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4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在合同法中,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與聯絡?
9樓:客家好男孩
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經由要約、承諾,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關係,表明了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由於合同是雙方或多方之間發生的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不能構成合同。這就意味著,成立乙份合同,其主體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其意思表示必須一致合意。
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於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中規定為要約、承諾。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等內容協商一致,即達成合意。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因為合同成立並具備一定的要件後便能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這種法律效力並不是指合同能夠像法律那樣產生約束力,而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並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則可以依靠國家強制力強制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這裡強調的是合同對當事人的拘束性。
在大多數情況下,合同成立時即具備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時間是一致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是合同成立並不等於合同生效。《合同法》第一次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區分開來。這主要體現該在《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內容中。
結合《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可以對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作如下區分:
一、合同的成立與生效體現的意志不同。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合意。但合同成立後,能否產生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並不是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的,它取決於國家法律對該合同的態度和評價。這就是說,即使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所以,合同成立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而合同是否生效,則體現了國家對合同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的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係的干預。
二、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反映的內容不同。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不同範疇的問題。合同的成立屬於合同的訂立範疇,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屬於對合同的事實上的判斷。而合同的生效屬於合同的效力範疇,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
合同生效屬於法律上的判斷。合同成立是判斷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後,才談得上生效問題。也就是說,合同成立後,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護。
而不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儘管其已經成立,並且也可能反映著當事人之間事實上發生了一定的經濟往來關係,但這種合同及其反映的經濟往來關係不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有時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構成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諾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條件一般就是承諾生效的條件。《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這裡,合同「成立」的前提件是「依法」,說明合同的成立應當具有法定的構成要件。聯絡《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訂立」關於合同的訂立,包括合同的主體資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內容、合同的訂立過程等的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
試述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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