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讚讚威
神誓法:
(1)含義:即通過訴訟當事人面對神靈宣誓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方法。
(2)方法:在訴訟中,當雙方陳述的事實不一致而且難辨真偽時,裁判者就要求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莊嚴的宗教儀式下對神靈發誓,以證明其陳述的真實性。如果當事人不敢對神發誓,或者在發誓過程中神態慌亂或顯示出某種神靈報應的跡象,裁判者就可以認定其說的是假話並判其敗訴。
(3)特點
a.司法的天平傾斜(方向):往往有利於接受審查的人;
b.司法的適用範圍:適用範圍比神判法大。
神判法:
(1)含義:即通過讓當事人接受某種肉體折磨或考驗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方法。因此又稱為「神明裁判法」或「折磨考驗法」。
(2)儀式:這種折磨或考驗通常都在由神職人員主持的宗教儀式下進行。即:
(在訴訟中,當雙方陳述的事實不一致而且難辨真偽時,裁判者就要求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莊嚴的宗教儀式下接受某種肉體折磨或考驗,以證明其陳述的真實性。如果當事人不敢接受折磨或考驗,或者在接受折磨或考驗過程中神態慌亂或顯示出某種神靈報應的跡象,裁判者就可以認定其說的是假話並判其敗訴。)
(3)特點
a.司法的天平傾斜(方向):明顯不利於接受審查的人;
b.司法的適用範圍:在許多國家的司法實踐中,這種考驗往往用於那些名聲不好的被告人,以及那些難以讓人信賴的當事人。
請問《證據調查學》中,「水審」的含義是什麼
2樓:空了就釣魚
神示證據:是指司法人員用一定形式邀請神靈幫助裁斷案情,並用一定方式把神靈的旨意表現出來,作為裁判的依據。分類:神誓法與神判法。
神誓法:通過訴訟當事人面對神靈宣誓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方法。
神判法:通過讓當事人接受某種肉體折磨或考驗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方法。神判法五花八門:如古印度《摩奴法典》規定八種:
1、火審,讓嫌疑犯手持烙鐵步行並用舌頭舐之,無傷則無罪;
2、水審,讓嫌疑犯沉入水中一定時間,浮起者有罪,沉沒者無罪;
3、秤審,用秤量嫌疑犯體重兩次,第二次較前次輕者無罪;
4、毒審,讓嫌疑犯服某種毒物,無特殊反應則無罪;
5、聖水審,讓嫌疑犯飲用供神之水,無異狀反應則無罪;
6、聖谷審,讓嫌疑犯食用供神之公尺,無異狀反應則無罪;
7、熱油審,讓嫌疑犯用手取出熱油中的錢幣,無傷則無罪;
8、抽籤審,設正邪兩球,讓嫌疑犯摸取,摸到正球者無罪。
當然也有法典在水審時候,採用浮起者無罪,沉沒者有罪的。
古代神判法和神誓法的特點
3樓:驃騎先鋒使
古代神判法和
抄神誓襲法的特點:都具有濃厚的宗教色彩,體現原始的司法正義。
所謂神判法,就是訴諸神靈來確認被告有無犯罪的一種驗證方法。在中世紀前期,這一方法曾為歐洲許多國家所採用。在英國,神判法主要有熱鐵法、熱水法、冷水法、吞食法、摸屍法和決鬥法等幾種形式。
神誓法就是當訴訟雙方的陳述相互矛盾、發生衝突時,裁判這便要求雙方分別對神靈發誓,以證明其陳述的真實性。
評價:神判法和神誓法既是一種陋習,又是實現司法公正的一種工具。它儘管沒有現代司法制度那樣完善,但畢竟把以前人們為解決爭議所採取的血親復仇、部落械鬥引向了乙個沒有「流血衝突」司法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司法的原始正義。
考慮到現代司法體制都還經常造成一些冤假錯案,有時連程式公正都沒有實現,我們更沒有理由只是將神判法當作一種原始的陋習來看待。
法律的特點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是1: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
2: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的.
請問:中國古代有經過「神判法」的階段嗎??
5樓:匿名使用者
有 夏商周
都是,有一種神獸轉頂惡人
6樓:匿名使用者
在封建復社會時期,許多官吏遇制到十分棘手的案件,往往到城隍廟去焚香,祈求神助,也採用過以「神蛇」斷案的方式。我國少數民族中則一般採用撈油鍋、撈開水鍋、抓火炭等辦法處理。由於神判法帶有很大的偶然性,並且容易被一些人操縱舞弊,已經不適應社會進步的需要,到公元13世紀以後,歐洲各國逐漸以刑訊取代了神判。
古印度的神判法有哪些
7樓:南天一雲
水,把人綁上石頭丟到水裡,人沉石浮則人有罪,石沉人浮則人無罪火,人在燒紅的鐵板上走或用舌頭舔,若無傷則無罪,有傷則有罪稱,乙個天平,一國放石頭,一邊放人,人輕則無罪,石輕則人有罪,毒,把羊的脾拿出來,放上各種毒藥,讓人吃,中毒則有罪,不中毒則無罪,神判好象只有這幾種,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看一下**電視台的百家講壇<玄奘西遊記>
8樓:冰雨露珠
古印度規定了神明裁判的8種形式:水審、火審、秤審、毒審、聖水審、聖谷審、熱油審、抽籤審。
中國古代「法」和「律」的區別
9樓:薇薇甘草
「法」在古代主要是刑法的意思,而「律」的意思主要是法則、規章、約束。「法」與「律」相比,「法」偏重指刑罰,「律」偏重指文本性的準則。
古代漢語中「法」的含義是複雜的多樣的,其中最為主要的意義是:
(1)法象徵著公正、正直、普遍、統一,是一種規範、規則、常規、模範、秩序。
(2)法具有公平的意義,是公平斷訟的標準和基礎。
(3)法是刑,是懲罰性的,是以刑罰為後盾的。
律:⑴法則,規章:紀~。法~。定~。規~。清規戒~。~師。
⑵約束:~己。
⑶中國古代審定樂音高低的標準,把聲音分為六律(陽律)和六品(陰律)。合稱「十二律」:~呂(古代用竹管製成的校正樂律的器具,以管的長短來確定音的不同高度,從低音管算起,成奇數的六個管稱「律」;成偶數的六個管稱「呂」,後來「律呂」作為音律的統稱)。
⑷舊詩的一種體裁:~詩。
⑸姓。在古代文獻中,稱法為刑,法與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湯刑、周朝之呂刑,春秋戰國時期有刑書、刑鼎、竹刑。
魏相李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改刑為法。「刑,常也,法也。」「法,刑也。
」這裡的刑,原為侀,出於井田,含有模範、秩序之意。因此,以刑釋法,表明模範遵守法律(秩序)。刑,又指刑罰。
《鹽鐵論》:「法者,刑罰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古代中國法又往往與律通用,「律之與法,文雖有殊,其義不也。」(《唐律疏義》)據史籍記載,商鞅變法,改法為律。從此「律」字廣泛使用,其頻率高於法,中國古代法典大都稱為律,如秦律、漢律、魏律、晉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稱刑統,元朝稱典章。
《說文解字》說:「律,均布也」。段玉裁注疏說:
「律者,所以範天下之不一而歸於一,故曰均布。」管子說:「律也,定分止爭也。
」律原為**之音律,**只有遵守音律,才能和諧,否則雜亂無章。均布是古代調整音律的工具,以正六音,木製,長七尺。
律後來引申為規則、有序,範天下之不一而一,成為規範所有人及其行為的準則,即規範天下千差萬別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趨於整齊劃一(統
一、協調)。《史記?律書》說:
「王者制事立法,物度有軌,壹於六律,六律為萬事之根本焉。」丘濬說:「臣按律之名……凡度之長短、衡之輕重、量之多寡,莫不於此取止,律以著法,所以裁判群情,斷定諸罪。
」(《大學衍義補》第120卷)
最早把「法」、「律」二字聯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時期的管仲,他說:「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又據《史記》記載,秦始皇滅六國,「法令由一統」,二世用趙高,早法令,「更為法律」。
(始皇本記)後來漢代晁錯曾經說:「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後漢書》有「皋陶造法律」等說法。
但總的說來,「法」、「律」兩字是分開使用的,直到清末民初是才被廣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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