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許可權不經過員工同意隨意更改上班時間嗎

時間 2021-10-14 22:37:13

1樓:羊洋楊

公司沒有許可權不經過員工同意隨意更改上班時間,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公司需要承擔責任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2樓:勤_圖

看什麼工種,用工合同怎麼約定,是否在法律範圍內,祝你好願!

3樓:好吃的青蘿蔔

1. 公司可以不經過員工同意,變更上班時間,但是要在法定的8小時之內,不能增加時長。因為不同公司會有不同業務需要,但是經常變,肯定是不正常的。一般可以找高層領導協調解決。

2. 加班需要給加班費,可以保留證據,只要人多一起找,一般能找回來;

3. 不管你住的遠不遠,上下班途**事都屬於工傷,公司需要負責。

公司給員工更換工作崗位,員工有權不同意嗎?

4樓:仁昌居士

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該遵循zhi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崗位屬於勞動合同類容。變更崗位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該遵循上述原則。

 勞動者在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可以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如果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5樓:小小喬巴呀

1、更換崗位員工是有權力拒絕的。

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該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崗位屬於勞動合同類容。

2、協商不成有以下解決辦法: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投訴;

(2)申請勞動仲裁;

3、單位行為屬於違法,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4、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可以隨便把員工調動嗎?

6樓:以雅

一般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與單位的合同中約定了單位可以調整崗位,則單位的做法是合法的。但如果沒有約定,單位應與本人協商,如果在待遇上有變化而合同固定了待遇的,可視為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可以要求繼續按原來的約定,也可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的辭職應獲得補償或者員工申請勞動仲裁。

拓展資料:

員工申請勞動仲裁的注意事項

1、未簽勞動合同可要求支付雙倍工資,但超過一年主張將喪失勝訴權。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乙個月內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超過乙個月雙方仍未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均可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雙倍工資。但員工主張雙倍工資是有仲裁時效限制的,時效為1年,逐月計算,超過仲裁時效的,將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2、連續簽訂兩次固定勞動合同後,是否續訂第三次合同及是否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決定權都在員工方。用人單位隨意終止合同的,勞動者可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索賠雙倍經濟補償金。

3、違法約定試用期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對於試用期的期限,勞動合同法有明確的限制,並非由用人單位隨意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如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約定過長試用期,且試用期已經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按照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用人單位索賠賠償金。

7樓:飄零下線

員工調動管理制度中:

公司原則上沒有與員工的溝通同意,不准隨意調動員工,也不排除因員工工作失誤,專業不精等情況不再適應本崗位職能要求,經公司領導全衡作出調動命令,換崗位。

一、員工調動程式如下:

1、員工與調出、調入部門協商調動事宜。

2、調動員工到人事組領取《員工調動申請表》和《員工交接手續登記表》。

3、調動員工原工作部門領導審批。

4、新工作部門領導簽字審批。

5、報人事管理部門審核。

6、總經理批准。

7、辦理員工調動交接手續,並將資料返人事管理部門。

8、人事管理部門發《調動函》至員工調入部門。

二、員工調動後新資變動管理

1、因公司工作需要,公司對員工崗位進行平行(職級不發生變化)調動的。調動後薪資參照調動前薪資水平,原則上不低於調動前薪資水平。調動前薪資包括基本工資、技能工資、績效工資、保健費、學歷、職稱補貼。

不包含加班費、值班費、餐補等。

2、因員工個人原因提出調動的,調動後薪資參照調動前薪資水平以及調動後崗位薪等就近定薪,但不得高於調動後同類崗位最高薪資水平。調動前薪資包括基本工資、技能工資、績效工資、學歷、職稱補貼。不包含加班費、值班費、餐補、保健費等。

3、因個人原因不能勝任目前崗位工作,發生崗位調動的。參照調動後同類崗位薪資情況定薪。

4、該條1、2、3條規定主要適用於等級工資制員工,計件、提成制轉為等級制的情況。

5、等級工資制轉為計件、提成制的不適用以上規定。按照公司的定薪、考核規定執行。

參考資訊

8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的調動對乙個發展良好的公司來說是很正常的事,難道因為員工不想調動,公司就永遠只呆在塊舊草皮上作那一點可憐的生意嗎,總要有人走出去的。調動是企業的正常生態。

對於乙個關注員工培養和發展的公司而言,調動是可以協商的,而且調動往往也是基於對員工工作能力的認可,可以看作是乙個公升遷加分機會。要真不想去可以和上級溝通,但拒絕公司的意願,也就等於告訴別人你這人沒什麼培養價值,工作不在你的優先順序裡,以後有什麼美差都不會找你。當然在這方面女性是比較寬鬆的,公司可能覺得你孩子三五歲所以你不捨得外調,可以理解,可以等以後再找你,不會對你的評價降低太多,但前提是公司在未來兩三年並沒有很急切、難以更改的用人計畫,不然某些倒霉鬼可能會被用來殺雞儆候,作為拒絕服從的結果來示範。

如果只是礙了別人的事,被「政治處理」了,那還是看看情況,如果暫時的就忍忍,小人未必能得意太久,如果是長期的就找別的工作吧。別想著打官司,因為乙個外調就和公司起法律糾紛的人,不僅在公司裡會坐冷板凳,也很難找下乙份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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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 一定要服從管理 但是 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特大損失的情況下,單位要是辭退你的話就一定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 韓飛律師 如果用人單位是單方面的調動工作崗位,並且沒有經過勞動者的同意的,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 或者說辭退 開除 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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