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以解雇不願意加班的員工嗎,公司要求加班,員工不願意加班,可以開除嗎?

時間 2022-01-05 14:05:08

1樓:山東中公

第一,《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

一,延長工作時間需要與職工協商一致。

既然要與職工協商,那就要徵得職工同意,否則協商就沒有了意義,或者說只是乙個形式。現實用工中,確實因為加班引發了好多爭議,關鍵一點,都是單位沒有尊重職工的權益所致。他們單方面強制加班,也不考慮職工具體困難,職工不從,輕者扣款,重者辭退。

所以,法律之所以要求協商,就是希望單位能將加班的目的意義、具體生產安排計畫、企業困難等等,跟職工有個交流,取得共識,激發職工的主觀能動性。

二,加班時間有限制。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這是法律為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而做出的剛性規定。然而一些用人單位卻錯誤地以為,只要職工答應加班了,加多加少就由不得職工了,弄得職工身心疲憊,有苦說不出。

第二,《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裡的不受限制主要是指:

一,加班無須徵得職工同意,職工必須服從單位的搶修、搶險安排。職工即使有困難,也應盡量服從,以國家、企業或公眾利益為重。

二,此時的加班時間,一般應以搶修搶險完畢、確認安全為準,即使突破法律規定的時限,職工也必須服從,而不是幹滿三個小時就走人,置裝置和他人安危而不顧。

第三,如果單位因為職工不加班而要解雇職工,首先要區分一下,職工是拒絕應該協商一致的加班還是必須參與的搶修搶險的加班。

如果職工拒絕加班或相關行為確實觸犯了規章制度而達到辭退程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無需支付補償;反之,因為沒有協商一致就認定職工違紀而解除,則涉嫌將構成非法解除,需承擔相應責任。

還有,有的職工對加班無異議,也願意加班多掙點錢,但有的單位卻利用職工對法律的一知半解,趁機剋扣加班報酬,是要不得的,必須糾正。

2樓:山人老施

公司有無權力開除:要分以下情形看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企業加班時間每月不超過36個小時,每天不超3小時。如果在36小時以內,且當天沒超過3小時,則屬於合法範圍內,儘管是合法範圍內,但是加班也需與員工協商。企業事先列入勞動合同中,或公司制度中,如果列入合同或制度中,員工也簽字確認了的,則可以給予處罰,多次處罰累計後,可列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崗位考勤制度),這時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如果企業加班時長超過勞動法規定範疇,員工可以以違反勞動法規為由拒絕加班。這個時候企業無權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係。如果解除,則為非法解除!

三、如果企業安排員工加班,卻又拒絕支付加班費,不論加班是否合理,員工也可以拒絕加班!

四、員工與企業為魚和水之間的關係。只要合理合法,員工盡量配合企業做好加班!企業也要考慮,員工家庭及身體承受能力,盡量少安排加班。

3樓:幻宇晨風

僅僅是因為不願意加班這個理由有些牽強,企業也沒有權利強制員工加班

4樓:情感心理剖析王老師

你好,這要看是具體什麼單位,如果是事業單位的話,一般是需要通過上級的決定才可以,如果是一般公司的話,是可以解雇他們的

5樓:龍之喵喵豬

單位可以解雇不願意加班的員工的,這是沒有問題的,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6樓:都都

這可以解雇,不願意加班的員工嗎?有合同你就不能解雇的?

公司要求加班,員工不願意加班,可以開除嗎?

7樓:e企學

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必須是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其次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勞動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權拒絕。除此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不是隨意的,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於下列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

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

8樓:秒懂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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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寒蟬霜至

不能,公司沒有權利要求員工強制性加班,除非合同上有規定,當公司需要員工進行加班吧!員工必須加班,他們才有義務去進行,還有就是下發給他們的任務或專案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完成,從而要求他們加班,他們也得進行,如果他們不幹,可以進行相應的經濟懲罰,當然,開除他們這感覺就有點不人道了,具體還是看你們公司是如何規定的.....

10樓:潛水果

不可以,員工有自由加班的權利!

11樓:熊熊鮃雅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與員工協商的,只有在員工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員工不同意,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

另外注意的是,勞動法對加班時間做了規定,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如果超過了法定最長加班時間,將面臨行政處罰風險。

員工不願意加班,公司開除

12樓:

店長無權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公司人事部門才有該職權。你照常上班,否則算你自動離職,那就沒有經濟補償了。只要沒有公司加蓋了公章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無論誰口頭通知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你都可以置之不理。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除特殊情況外(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當然應該有經濟補償或賠償。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還應向你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執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和《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網上搜尋這些內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13樓:秒懂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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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

15樓:嘯旨彤

回答對於上班族來說,難得的假期彌足珍貴,誰不想在這個時候好好放鬆一下,或者出去走走,就算不能出去走走在家陪陪家人也是好的。但是加班就打亂了一部分人的計畫,不情不願地在單位上班,在手機上看各地旅遊直播。

有很多企業加班是沒有加班費的,讓員工在本該休息的時間來單位幹活,無論員工方不方便,有沒有事情。員工每個月的工資只是包含工作日的,如果在工作日請假,那麼就會扣工資。但是老闆讓加班的時候卻不給加工資。

這是很多人不願意加班的根本原因。

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在工作日努力工作那是應當的,要是在節假日還要無償加班難免不快。

要知道如今時代已經不同,很多人對於拿什麼樣的薪資付出什麼樣的辛苦明確的非常清楚,因此加班可以,那麼一定要服加班費,不要再像以前一樣,讓大家白幹!要知道是沒有那麼多人有敬業精神的,作為企業負責人來說,也要隨之進行轉變!

作為領導,一定要賞罰分明、恩威並施,千萬不能和員工每天就和兄弟姐妹一樣,大家歡歡喜喜的在一起!這種情況下,當領導安排一些工作的時候,大家一定會將這些人情拿出來來進行搪塞,因此領導的工作一定非常不好開展!

也許公司可以因某種原因不設加班費,但是要通過其他的方式讓員工享受到一些加班後的好處。比如,加班的時間可以折算按折算假期,夠八小時就可以算作一天的假期;同時當加班忙乙個專案之後,專案所得收入拿出一定的比例給員工進行獎勵!

作為企業的老闆,要人性化管理,不能變著法子無償使用員工的勞動時間,要採取多種方式,比如,加強企業文化,聯絡員感情,平時多和員工進行交流,多關心員工的各方面,對員工的困難給予幫助和支援的,乙個好老闆,富有人情味的老闆,員工是不會吝嗇自己的勞動的,如果老闆採取的方式方法得當,員工是樂意加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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