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112333束脩
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支付二倍工資的賠償金,也就是二n,但通常情況下勞動者見好就收。覺得n+1的單位已經很良心了。
2樓:筱煙
不能,企業要辭退員工,必須有足夠的理由才行。如果員工本身沒做錯什麼,是不能辭退的。
3樓:
企業隨意辭退員工是不合理的,因為他們進工廠的時候都是簽訂合同的,合同期沒滿之前辭退是需要賠償的
4樓:庠序教孝悌義
企業當然是可以隨意退員工的
但是企業一旦辭退員工那麼他就必須對員工進行一定的賠償
並且企業也降低了社會的就業率對於企業本身來說也是不好的
5樓:慶帥考研老師
企業辭退員工是需要有充分的理由的,如果企業無故辭退了你,你可以找勞動部門,去申請勞動仲裁。
6樓:奎哥記
不可以的,根據乙個人在企業的表現或者乙個公司的經營狀況,需要符合才可以辭退員工。
7樓:死靈司令路西法
不能隨意辭退,沒有按照勞動法辭退員工的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可以起訴或者找勞動局
8樓:好生活
不是隨意是符合條件就可以辭退,比如減員裁員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困難的,或者客觀經濟條件方式重大變化的
9樓:
每個人和單位都有籤了正式的用工合同,如果你的合同還沒到期的話,你可以訴訟至勞動仲仲裁尋求幫助的,你的合同到期的話,企業是有權不和你續簽合同的了
10樓:雲上花海
企業是可以以很多原因來解除合同,比如n➕1是可以辭退員工。這個是符合正常的勞動者權益的。
11樓:風雨答人
不能,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辭退員工需支付2n賠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違法解除合同,應該是按2n進行賠償。
13樓:勤奮的小熊無憂
不是這概念,當企業發展過程中,會做出n+1,2的辭退員工。一般情況下,不會這麼做,這麼做的結果會影響正在工作的人們心裡預期。
14樓:
是的,公司主動辭退員工,按勞動法需要支付在該公司上班年數+1個月的工資。公司能按這個標準執行就算好的了,大部分公司是不會賠償的,用各種手段逼你走。
15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支付賠償金是可以辭退員工的
16樓:lw66大順
企業要辭退乙個員工,有很多方法在合情合法下,它們有自己的律師團隊。至於會鬧出這麼多事來,一般是錢的問題沒淡妥,支付n十丨是大趨勢,個體是玩不過資本市場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不會隨便辭退員工的。
單位既然想辭退員工,肯定都是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而且在公司規章制度和員工手冊裡面都能找到的。
辭退員工的時候,會說明你違反了哪些規定哪些要求。即使你不認可,但他們認為你違反了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裡面的某些條款等。
然後支付你n+1。
如果你不服,可以申訴或仲裁或到法院告他們。
18樓:知道百科沈大大學姐
不可以的,一般都是因為某些原因才辭退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趕緊收拾行李,偷著樂吧
20樓:萬物凋零時遇見
不能 我需要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公司辭退員工,賠償金為什麼是n+1?1是指什麼?代通知金應該怎麼要求?
2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俗稱辭退、開除、解雇、炒魷魚),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大體分以下四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n;
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1;
4、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公司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是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
23樓:黃智君大律師
1、賠償金是2n,經濟補償金是n。公司違法辭退員工,應支付賠償金2n,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辭退員工,應支付經濟補償金n。
2、n+1中的1是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即一般所說的「代通知金」。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辭退員工時,公司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員工就需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代通知金的標準為員工離職前乙個月工資,一般不包括加班費,如果上個月工資不能反映其正常工資的,可按員工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給員工賠償n+1,甚至連工資都不支付完。
2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及標準。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不足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通俗所說的n就是工作年限,1是指乙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需要注意的是:1、並不是只要單位辭退員工,就要給經濟補償。在員工有法定過錯的情況下(比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並不是給了經濟補償就可以辭人。單位辭退員工要有合法理由。如果沒有理由,員工可以要求雙倍於經濟補償的賠償(2n),【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至於代通知金,只適用於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況(因病超過醫療期,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單位解除合同又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必須支付。
簡單說,n+1是實踐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常用的補償標準,但還是存在對法律規定理解的誤區。
25樓:曉霧漸漸透
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乙個月的本人工資,公司主動要求您辭職,您將獲得n+1個月的經濟補償,n是您在這個公司的工作年限,如果您不同意前述補償,公司是不能辭退您的。如果公司拒絕補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必要時可向法院起訴。
26樓:竹子看法
回答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企業在以下情況下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職工主動辭職的;
2、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3、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4、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6、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職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但工資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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