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不同意職工辭職的,職工仍可在提交辭職報告30日後解除與單位的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辭職是職工的法定權利,不以單位批准為前提,職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但如果是在試用期內的,職工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無權不同意申請,你提前乙個月通知單位,乙個月後直接走人就行。
而且,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和繳納保險,你還可以要求賠償呢
3樓:職場小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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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同學!關於在公司急辭職,可不同意,怎麼辦,解答如下: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想辭職走人,只需要主動與單位協商一致即可,但主動辭職的話就不能享受法定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不同意勞動者辭職,勞動者堅持要辭職,則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通知完經過30天勞動者就可以自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規定的辭職權,勞動者按照此條規定辭職不需要向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但同樣不能享受法定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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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3a分子篩
『單位領導說他們已經諮詢過律師了,說這件事完全是我的責任,如果我不賠償損失他們就要起訴我』 ---- 這是在忽悠你。
酒店的財務工作是有程式的,不應當全部由你一人承擔。現在已經連扣了你4個月的工資了,是不是全額工資?如果是的話,那麼也是違規的。
你不要急著辭職,你應當將整個事情的每個環節整理清楚:
1.是誰接的業務(單)?接單的條件是什麼?
2.是誰負責現場服務的?(你是從事會計工作不會在現場吧,就是在的話,那麼也是領導安排的)
3.顧客消費完後,是誰負責結賬收款?
4.是誰同意的顧客不結賬就可以離開?
5.顧客方是什麼人在結賬單上簽字的?
6.現場有你們酒店哪位領導陪同服務?
責任要分清,不能你一人全扛著...
5樓:一元分享店
單位是沒有權利阻止你離職。
由於你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你應當合理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按照程式申請離職不同意的你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向單位提出辭職,單位不同意,怎麼辦
7樓:勤勞的老克
勞動者按規定辭職就可以了,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時間一到可以離職。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
臨時工辭職公司不同意怎麼辦?
8樓:惜月知道
1、首先書面提出辭職申請,可以通過快遞的方式送達。
2、乙個月後,如果單位不同意,就可以離職了,不要批准的。
3、同時,可以要求得到由於沒有訂立用工合同的雙倍工資補償,和所有未結算的工資,如果沒有為你交納保險的,還有是與勞動年限相關的,每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公司不給可以投訴勞動監察大隊,無果的只能選擇勞動仲裁。
9樓:戰火l紛飛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乙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乙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
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0樓:電子科技魚
回答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論用人單位同意與否,只要按照勞動法規定提前提出離職即可辦理離職(注意儲存提出離職申請書影印件等有效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由於我國法律並沒有對臨時工這個概念進行詳細規定,因此可以將臨時工視為具有一定工作期限的勞動工作者,因此只要員工在解除合同之前提前三十天以正式的文字形式告與其公司,便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期限到了自然可以離開公司。若是公司為難,在經過調解之後便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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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
可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30日後,無論單位是否同意,都可離職,不需要批准。32
辭職公司不同意怎麼辦,求高手解答.
12樓:no思想的慫耗子
一、明確告訴你的老闆,公司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了,讓他知道其中的利害關係。
二、找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該公司的違法行為,你是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3樓:規範書寫漢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非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通知也僅是單方面的告知,並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批准。因此,提出書面辭職申請30天後,即可以不用上班,因為已經履行了員工辭職所要求的法定義務。
如果企業在挽留無果後仍不配合辦理離職手續,可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反映該問題,也可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途徑加以解決。勞動者在享有解除勞動合同自主權的同時,也應當遵守解除合同預告期,即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還應繼續工作至少三十天。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者權利:
1、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凡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擁有勞動就業權。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勞動的切實保證按勞取酬的權利。
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
2、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資訊等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於勞動者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3、取得勞動薪酬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薪酬。獲取勞動薪酬的權利是勞動者持續行使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享受勞動權利的最直接的保護。
5、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為此,國家規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並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
6、享有社會保險的福利的權利。為了給勞動者患疾病時和年老時提供保障,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在內的勞動保險和福利。社會保險和福利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
7、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基礎條件,因為勞動者要實現自己的勞動權,必須擁有一定的職業技能,而要獲得這些職業技能,就必須獲得專門的職業培訓。
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法》規定,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9)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依法享有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拒絕執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舉報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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