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不簽,但要支付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已經簽訂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3次,如果勞動者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屬於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未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提出不再續簽,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已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次公司不續簽違法嗎?如果不續簽公司有賠償嗎?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3樓:王舸律師
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主動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應當按勞動者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連續簽了兩次勞動合同了,第三次企業選擇不續簽,合法嗎?
4樓:加百列
不合法。如果員工要求單位續簽無固定期限的要求,單位不續簽,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還應該付6個月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5樓:梁律師說法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員工能否要求賠償?聽律師普法。社會,法律,法制,律師,員工,用人單位,勞動法,合同,賠償。
6樓:中顧法律網
合同到期,可以協商處理。不然的話,續簽是無固定期限的合同。我想,你是擔心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要「永遠」僱傭員工了,不然就有違法的風險是吧?
其實不然,無固定期限並不代表不能辭退員工。如果員工有違法,或者嚴重違紀,也一樣可以辭退。
7樓:
之前還忘了問你了,你的合同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如果是勞務合同,終止以後不續簽,你無話可說,也沒有補償的問題,因為這個是適用《合同法》,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再根據你補充的回答:你所說的跨年使用勞動合同法保護的情況,僅限於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但計算勞動合同簽訂次數的起算點是在08年1月1日後,也就是只有08年後簽訂了兩次才算簽訂了兩次,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1款「...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這一條過渡性條款,是對用人單位的乙個寬限,因為立法要考慮利益平衡,不可能只保護一方,這樣是不公平的。所以如果他在這種情況下,不和你續訂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但要求他必須續訂,你沒有這種權利,所以沒辦法。
你可以和他協商看看,比如待遇方面,但如果他一定不續簽,那你就要求經濟補償金。計算的年限是08年後,在你情況看,估計能拿到乙個月或者半個月的工資,因為起算年限是從08年元旦開始,如果你元旦後存續的勞動合同還有半年,你可以拿乙個月工資,如果是少於半年,你就只能拿半個月工資。
還有,你可以要求乙個月工資,作為替代通知費,不然就不同意協商解除;
或者,如果你沒有違法公司規章制度等,他是違法解除的話,你還可以要求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但這個你要申請仲裁,而且前述的替代通知費是沒有了,申請仲裁事由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儘量減少個人損失吧,祝好運。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連續籤兩次勞動合同後,第三次企業選擇不續簽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9樓:斂興騰
選擇不續簽 合法定親 你這兩份合同都履行到了時間 第三份不跟你籤 是公司不需要你了 你也沒什麼可說的
10樓:酒荌
也許牽了兩次和勞動合同了,第三次企業精選不續簽合法吧。
11樓:澳利龍
根據《勞動法》,同一用工單位與同一勞動者之間連續簽訂兩次以上固定期限合同的,用工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長期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且不得無故解除勞動用工合同。
12樓:匿名使用者
前兩次合同期不滿十年,企業提前乙個月告知,不續簽合法。如滿十年,還須滿足勞動法規定的幾個條件才合法。
13樓:
如果是連續簽了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連續籤兩次勞動合同後,第三次企業選擇不續簽,合法嗎?
14樓:對乙醯氨基酚
連續籤兩次勞動合同後,第三次企業選擇不續簽是不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行使勞動合同終止權。
但是,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關於《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上述條文)的理解,實踐中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違法違紀以及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即用人單位這時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條規定在「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之前需具備三個條件,即
(1)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3)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均無「續訂勞動合同的」這個條件,只要達到十年則可直接簽訂,第(三)項中增加了「續訂勞動合同的」這個條件,根據法條前後文意思應當是指前面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後,雙方再次決定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提出要求,則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再次「續訂勞動合同的」的,則因為缺乏雙方共同的「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終止,即使勞動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該條規定的條件而無法達到目的。
從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看,第一種意見更能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從條文文意看,第二種意見也有道理。司法實踐中通常認定第一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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