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甲乙雙方利益,收取月工資做保證金,我現在提前辭職,老闆不給保證金

時間 2022-04-29 22:50:11

1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1、你的用人單位,以保證甲乙雙方利益為由,向你收取乙個月工資做保證金是不合法的,你有權向用人單位要求立即退還。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退還,你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請仲裁。用人單位不但應當立即退還保證金,還可能被查處。

2、你說,你現在提前辭職,只要你是否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時間前提出來的,就是合法的,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扣你工資或者資金。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一;有沒有協議,有協議就按照協議走。

二;沒有協議就協商解決。

三;協商結局無果,就看有沒有法律依據。

四;有法律依據就勞動仲裁。沒有法律依據就放棄了。

如果乙個單位真的不值得你呆的話,就走了,何必在乎這乙個月的工資呢?乙個企業真的不值得呆的話,給再多的錢也不留下呀?

我曾經連股份都不要了,乙個月工資算什麼呢?

如果實在捨不得這乙個月工資,又沒有什麼好的解決途徑,就再混一段時間了。把保證金混回來。如果不值得再混乙個月的話,就真的不值得呆了。就離開吧。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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