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該怎麼說呢,我要辭職,該怎麼說呢

時間 2022-05-30 14:05:08

1樓:李斌

如果是非辭不可,就沒有必要有顧慮,可以直接開口說,首先感謝老闆這段時間的照顧與栽培,謝謝你給了我這份工作,但由於自己另外有發展,或者出於什麼原因的考慮,想換個工作,或者休息一段時間。。。。這樣說下去,你就有話說了,這沒什麼的,老闆如果是通情達理之人,一般都是不會阻礙你的前途的,但也會出於禮貌地挽留你,這個就看你的態度是怎樣了。

2樓:晴天小憨

你辭職肯定有理由,只要說明你的理由就行了,當然理由裡最好不要帶有針對某人的言論,比如說你覺得哪個同事或領導人品不好,或者跟你有什麼矛盾,你不屑與他們為伍之類的言詞,說這些會讓人覺得你很不成熟,如果確實是這方面的問題,那就說的委婉些,比如你不適應現在的工作環境或管理模式之類的,說的客觀些,不要帶有個人情緒,至於其他方面的問題,那就有什麼說什麼,公司要是想留你肯定會盡量給你解決,如果你對公司無關痛癢,那你就可以順利離職了

3樓:匿名使用者

都這樣吧,我們同事辭職的多了,什麼回老家發展了、去結婚生子了、家裡有事情、懷孕了、生病了、區別城市、別的行業……………………很多,只要你想走,就沒人能攔得住。

我要辭職,該怎麼說呢?

4樓:蓋普希金

如果要辭職,理由可以是回家工作,追求更大的發展機會,回去結婚等等個人層面的原因可以有很多。但辭職,很多人往往考慮到公司感情,不好意思提。那麼做到以下幾點,可以讓當事人沒有精神負擔的提出辭職。

1. 當事人如果是中高層管理者,需要建立一套管理體系,使得各部門有條不紊的運作,不依賴於個人;

2. 做好經驗知識的管理,把隱性知識轉化為顯性知識,儲存在企業內部介質上,可以是erp系統,可以是公共盤,可以是各種檔案,如會議紀要,拜訪記錄,計畫與總結等;

3. 做好交接工作,撰寫交接清單;

4. 培養本崗位的頂崗人。

辭職的流程大體如下:

1、勞動者提前30天要寫辭職信。主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也領不了失業金;企業違法在先,勞動者以非自己意願辭職,那麼可以享受經濟補償和失業金。

2、遞交辭職信,找公司相關領導簽字。

3、人力資源部安排離職訪談。

4、和接任者進行工作交接,當事人撰寫工作交接清單。

5、勞動者按照公司人力資源部部管理流程辦理離職手續,可能要按離職單找各部門經理簽字。

6、公司人力資源部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給勞動者社保手冊、員工檔案,結清剩下的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是挺讓人犯愁的一件事!

我覺得你可以先跟你的同事問問他們的意見或建議,特別是那些老員工,因為他們應該會比較了解你的老闆娘的,而且以前肯定有人碰到過跟你一樣的問題,然後

你再找個合適的機會跟老闆娘說說,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相信她不會不講道理的,加油!相信你哦!

想辭職可我該怎麼說呢?

6樓:匿名使用者

用事推唄!就先請假!然後在拖

7樓:匿名使用者

別想太多了,再等等吧,呵呵,再等乙個月就解放了。

想要辭職,怎麼跟領導說呢?

8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一、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並且如果沒有用人單位提供的辭職申請表可以自己寫乙份。具體的辭職方式分以下三種情況:

1、正常辭職的情況。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第31天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即時辭職,即所謂的快辭。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例如拖欠勞動者工資和未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3、勞動者違法辭職的情況。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例如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的方式給用人單位送達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9樓:天人和氣

辭職是很多想辭職人的心結。主要因為和領導、同事甚至客戶相處了很長時間,有知遇之恩的培養,有共同奮鬥的友情。但是,如果如你描述的情況是真實的話。

說明公司對你不是很重視。這裡面有你個人的因素,其中不會表現,不提要求也是原因之一。既然有認可你的原領導賞識你。

你是有兩條路可以選擇的:1、辭職;2、按可能的新公司的待遇同老公司談。建議表達感激,動之以情。

甚刻意的描述一些感情現在帶來的迷惑。不忘過去,常懷感恩,這是應該有的姿勢。

辭職理由,最好是求發展,或者不得不的理由。求發展,就是追求現在公司給不了的機會或平台;不得不的理由。。。。。。最後,建議表達下好聚好散,會全力配合工作的交接,再見也是朋友。

發完辭職郵件申請,領導一定會和你當面溝通,做必要的挽留,可能會開出來一些誘人的條件,你要提前想好如何應對。

10樓:浩子多讀書

溫情脈脈型

a:老闆,對不起,在公司這麼長時間我很努力,這是您看到的,但是我感覺我能力很有限,我也很累,這個行業不再適合我了,所以我想離開,對不起。這是我的辭職信,希望您批准,我會用乙個星期的時間做好交接。

我明天就不過來了!就這樣簡單!

流水線型

a:我原先的公司對於離職手續的辦理有完善的流程,沒多少自由發揮的空間,就是和部長溝通過以後去hr領表,然後填表,hr找你溝通,之後就是研究所所長簽字,再然後就是事業部總經理或者副總裁簽字,再然後就是保險、工資、違約金、檔案之類的具體事務,最後是開一張離職證明。

b:如果是我提出辭職,一般來說,我不會有什麼難以啟齒的感覺,我會很直接地遞上辭呈。如果是我被老闆開除,我會有很多很多的想法,然後總結一下失敗的原因,不過這麼久以來,以前的老闆好像都是我的朋友。

c:辭職的時候公司是軟硬兼施希望我能留下,找原來的部門領導做我的思想工作,又許諾把我調到公司較好的口子,後來乾脆說走人就要交罰金,反正是什麼都用了。可我的脾氣是非常倔的,你越這樣我就越要走,而且那時公司裡的謠傳也特別多,有的說我已找到非常好的工作才要走的,其實我後來真的在家待業了乙個星期。

性格即命運,我這骨子裡的傲氣及善良是改不掉的了。

d:好像還很順利,幹了一年,大家對我都很好,甚至有些依依不捨。但是想到未來,還是咬咬牙,辭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畢竟辭職是你的主動行為,關鍵看你自己的說話方式表達最好,當然,我的建議是委婉一些,話不要說盡。根據不同的情況,你可以做不同的回答:

(1)如果老闆平時對你還比較好的話,為了不傷害對方,你可以找一些因為個人身心原因而不能繼續工作的藉口,如「我最近身體總感覺不舒服,去醫院檢查醫生說我應該經驗一段時間,但考慮到我離開的這段時間長短不定且公司的事務不能耽誤,只能向您申請辭職了,不能因為我個人的原因而耽誤公司,這也是我考慮再三做出的艱難決定,希望您體諒,以後如果有機會,我定會回到咱們公司的......」或是其他一些你不願意離開而又無法抗拒的非主觀因素等;

(2)如果你對公司已經沒有了留戀或是老闆對待你很差,那麼你完全可以理直氣壯的去辭職,因為你並不虧欠他什麼,當然,適度的委婉也是好的;

其實最關鍵看你辭職的主觀動機是什麼,如果因為公司對你不仁,那你不必對他不義,大可坦然直接的說明原因離開;但如果公司對你已經很好了,各方面待遇都比較優厚,但但你自己還覺得不夠,自己不滿足現狀的話,那就要委婉一些,尤其是給雙方都留一些餘地,畢竟做人要厚道,也說不定你以後還會和這個公司合作或是回到這個公司;如果公司待遇一般,雖然公司對你也還可以,但為了自己更好的發展想離開,那就要委婉一些來辭職。

由於你的問題比較簡短,三言兩語不能了解你的實際情況,也同樣不能三言兩語給你最為切合的回答,最關鍵的在於每個人的說話風格和行為方式不同,沒有一種說法適合所有人,照搬則也行不通,我只是分情況舉例給你提供一些思路,最主要還得以你自己的方式說出來。最一般且最直接的原因也就是以自身身體原因和家庭原因(如孩子問題、配偶問題、父母問題作為理由),雖然很多都只是一種藉口,但要成為「善意的謊言」,於人於己無害最好,所以,再辭職的時候說得委婉些好,有時候說點活話也未嘗不可(如「以後有機會還會再回到公司效力.....」),從哲學上說「具體為題具體分析」,淡然因人而異,希望你能順利解決這個問題。

跟老闆辭職怎麼說,辭職跟領導怎麼說?

畢竟辭職是你的主動行為,關鍵看你自己的說話方式表達最好,當然,我的建議是委婉一些,話不要說盡。根據不同的情況,你可以做不同的回答 1 如果老闆平時對你還比較好的話,為了不傷害對方,你可以找一些因為個人身心原因而不能繼續工作的藉口,如 我最近身體總感覺不舒服,去醫院檢查醫生說我應該經驗一段時間,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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