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過了乙個月才通知不合格,我該如何要求經濟補償?

時間 2025-03-19 00:20:12

1樓:網友

對方辭退你的理由不當。如果是合同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那麼在試用期滿後必須在合理時間內通知是否考核通過。乙個月明顯就是不合理的時間。

你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到法院起訴,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金(半個月工資)。

2樓:區塊鏈的那點事兒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可通過協商、申請仲裁、起訴的方式解決賠償問題。

試用期不通過,需要給員工補償嗎

3樓:牟遠鵬

法律分析:一、必須在試用期內。試用期滿,無論是否辦理轉正手續,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不能再以此解除合同。

二、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招錄職工,應當對崗位有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的具體要求,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和評價,並有客觀記錄,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有可靠的證據。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合格解除試用期內勞動者合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屬於違法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要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過了半個月才通知試用期不合格

4樓:

摘要。1,肯定不符合勞動法規定啊,如果試用期不合格,最少要提前三天告知,而且公司是不能隨意解除的,必須要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才可以解除。否則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您好,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試用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過了半個月才通知試用期不合格。

1,肯定不符合勞動法規定啊,如果試用期不合格,最少要提前三天告知,而且公司是不能隨意解除的,必須要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才可以解除。否則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您好,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試用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您好,我這邊簽訂勞動合同期是三年,其中有標明試用期2021年11月10號—2022年2月9號共計三個月,因試用期內我生病休了個小產假,起初是說我放假時間多於上班時間的理由延期試用期,我不同意,後面就說我工作不熟練,延期試用期,我還是拒絕。之後就說只能晚上不然就不符合錄用條件解僱,請問這樣合法嗎?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可是既然已經簽約了三個月的試用期,如果延期不等同於二次簽約嗎,試用期不是隻能簽約一次嗎。

如果公司有理由,那就沒辦法了,但故意的就是違法,你可以諮詢一下律師。

但是人力資源保障局說只能簽訂一次試用期呀,而且號就是試用期結束的日期,那麼我現在是算什麼,試用期還是什麼。

你這個諮詢一下律師了親,如沒給你轉正,就還是試用期。

試用期過了半個月才通知試用期不合格

5樓:吳楠

法律分析:肯定不符合勞動法規定啊,如果試用期不合格,最少要提前三天告知,而且公司是不能隨意解除的,必須要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才可以解除。否則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試用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超過試用期多天才通知不符合要求,有補償嗎

6樓:

摘要。您好~超過試用期屬於是正式錄用了,過了試用期辭退的是需要賠償的,但如果是屬於員工主動離職的則不需要進行賠償。

超過試用期多天才通知不符合要求,有補償嗎。

您好~超過試用期屬於是正式錄用了,過了試用期辭退的是需要賠償的,但如果是屬於員工主動離職的則不需要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試用期不合格有補償嗎

7樓:楊勇

法律分析:試用期不合格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試用期不合格有補償嗎

8樓:葵溉磕

試用期 不過被 解除勞動關係 屬於用人單位可以單方 解除勞動合同 的情形,沒有 經濟補償金 。 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係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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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你 這個不是什麼大問題啊,可以不用記入你的簡歷啊,自己個人的簡歷內容的完全是由你個人去選擇的,這樣你肯定首要展示你的閃光點啊,略去對你有影響的東西啊。這又不影響你簡歷的真實性。 根據你的離職證明來吧,不過,被辭退的工作經驗儘量不要寫了。怎麼說呢,這是你自己的選擇,而且,也許下一個公司才是更適合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