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阿凱通訊數碼生活助手
勞動法遲到早退的規定。
1、首先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定義遲到、早退。只有明確病假,事假等假期的工資計算方法。
2、所以建議你hr部門制定出一整套關於遲到早退的工資處理計算方法。但是一定要記住,站在單位角度上來說,遲到早退扣除的工資不能用「罰款」來解釋。
3、首先乙個人的工資如果是2000元,這個月的正常出勤工作天數如果是21天,每天工作暫且按八小時算,那麼就是168個小時,那麼每個小時約等於元。遲到1小時那麼就在這個月工資裡面少發元。不過這個比較煩,你還要算,所以如果你公司員工平均工資在2000以上的,那麼就定乙個規定,遲到一小時,少發10元工資,這個在合法範圍內。
公司遲到早退管理制度。
遲到。1、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後15分鐘內打卡者為遲到。
2、員工遲到每次扣薪5元,當月遲到3次者記小過1次。第4次以上每次記小過1次。依次累計。
3、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15分鐘後打卡而未請假者,以曠職論處。
早退。1、員工在規定下班時間前15分鐘打卡者為早退。
2、員工早退,每次扣薪5元,當月早退3次者記小過1次。第4次以上每次記小過1次。依次累計。
3、員工在規定下班時間15分鐘前打卡而未請假者,以曠職論處。
2樓:網友
1、員工遲到早退可否扣工資?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在2008年1月15日被依法終止後,企業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在日常管理上,仍然有很多企業內部規章制度都有對員工進行罰款的規定。該條例的廢止,使得對員工罰款的處理完成喪失了法律依據,即企業再無對員工進行行政上的處罰。
以上為廣東仲裁系統主流意見,但在其它地方關於企業是否能罰款的問題一直存在爭議。本次修訂的《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明確用人單位不能對員工進行罰款,並加大了處罰的力度。
2、不能扣工資企業如何進行管理?
企業操作建議: 實施結構化工資: 企業要管理員工,要有一定的處罰措施,但是不能進行罰款,這樣就要優化工資結構,突出考核獎金或者全勤獎金的作用。
企業實施結構化工資,把扣減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罰款的操作方式更改為扣減考核獎金或全勤獎金。獎金的發放條件為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可按企業規定發放。這樣企業同樣可以用經營管理的方式達到管理的目的!
也可通過建立員工積分制度,對員工的綜合表現進行考評並加以正負兩面的激勵,以幫助員工提高工作技能和能力,從而建立良好的企業績效文化氛圍,為公司的持續發展奠定基礎。並且積分考核也是對員工的浮動工資及資金的發放提供依據,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
3樓:沒方向盤的船
遲到早退不可以作為企業的行政制度,遲到早退屬於企業考勤制度。行政制度和考勤制度是兩種概念制度。行政制度是指有關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體制、許可權、活動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規範和慣例。
考勤制度是為維護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辦事效率,嚴肅紀律,使員工自覺遵守工作時間和勞動紀律。
4樓:韋永祥
遲到早退可以作為企業的規章制度,但是不能作為企業的行政制度。行政制度可以把一些假期及其他事情作為行政制度,但是對於遲到早退等問題,不應該化為企業的行政制度的。
5樓:東方尚
你好,朋友,遲到和早退一般是不會作為行政機關指導的。遲到早退不可以作為企業的行政制度。遲到早退,只能算企業的考勤制度,行政制度和考勤制度是兩碼事。
6樓:來自江南天真的大海
當然是可以的。
企業的行政制度包括的內容非常的廣泛,遵守制度,其中就包含著遲到早退,這也是衡量乙個員工或者乙個企業的標準之一。
7樓:網友
遲到早退是可以作為企業的行政制度來加以懲處的,畢竟來說乙個企業應該有起碼的規矩,起碼的規章制度對於遲到早退,這樣的行為進行約束,這樣這個企業才更能夠持續的發展。
8樓:乜許伱卟懂
遲到早退是可以作為企業的行政制度。在很多企業這是乙個普遍存在的現象。如果乙個企業沒有行政制度,沒有規矩是不成方圓的。
9樓:1970翔
無論哪個單位哪個企業都是有違章制度的遲到早退是最基本的規章制度,算不得行政制度。它是一種非常普通的。但是又非常基本的一種制度。
10樓:匿名使用者
遲到早退不可以作為企業的行政制度。因為企業往往都屬於民營,並不是什麼行政單位。
遲到早退,只可以作為企業的日常管理制度,屬於考勤,以及績效的制度範疇。
11樓:我是乙隻皮皮鴨
遲到早退可以作為公司的行政手段,但是不能作為罰款手段,如果罰款的時候能**的可以給人提效,降低**少發獎金,但是罰款是不對的,也可以以吃到口罩為理由開除別人,這是可以的。
12樓:網友
當然可以了,乙個員工的遲到早退可以作為公司的一種行政制度。
因為一直遲到早退的員工對公司應該沒有什麼認同感,也沒有一定的紀律性和責任心,這樣的員工當然對公司是不利的。
13樓:網友
遲到早退,只是企業的乙個行政制度,上班遲到早退現象,幾十個制度,但給他一工作事業產值無關係,但是乙個單位,每個單位都有制度,你遲到早退,被領導發現就會罰款,所以正常的情況下,員工按時按點上班,就是規矩不能為範工作積極向上,努力工作,為老闆創效益,這樣才是最好的員工。
14樓:萊濮
遲到早退可以作為企業的行政制度,一般情況下就會出現在考勤的規章制度裡邊,如果遲到早退的現象,公司不能夠有效地管理的話,那麼公司的工作就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
15樓:伏樂安
遲到早退肯定是不可能,作為企業的行政制度的,因為如果有遲到早退,這種現象的話,那麼就說明這個企業很沒有規範,那麼會導致員工無節制,甚至是公司很難有寸進。
16樓:葉非花非霧
肯定是不可以作為企業的行政制度的,因為這種情況之下,通過遲到早退的話,公司很難有比較嚴謹的這一種工作現象,那麼自然公司就很難達到提公升。
17樓:網友
遲到和早退可不可以作為企業的行政制度,要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如果職工實行的是計件工資制,職工就可以靈活掌握時間。因為職工之所以選擇這份工作,就是看上了這種工作的靈活性。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就不應該把遲到和早退納入企業的行政制度中。如果是企業的行政人員,或者是按照工作時間來計算報酬,就要嚴格執行上班制度,也必須把遲到和早退納入企業的行政管理中來。
18樓:網友
遲到早退可以作為企業的行政管理制度,這作為企業的紀律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最基本要求的制度。遲到早退是會受到處罰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遲到早退可以作為企業的行政制度。因為通過嚴格的行政制度要求讓員工保持乙個合理的工作狀態。嚴格要求自己,既能夠讓自己變得優秀,也能夠增加公司效益,對於各個方面來說都是比較有好處的,也是完全可以能夠實現的。
20樓:帳號已登出
遲到早退可以作為企業的行政制度去約束的。每個企業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對於遲到早退的人來說,如果不暈行政制度去約束那麼久,沒有規矩。沒有規矩就沒有方圓也就吳章可行啦。
所以每乙個企業都必須有新自己的心證制度來管理。
21樓:網友
完全可以作為。企業的行政制度規定下來。按時。到崗位按時。下班。這必須有乙個很好的制度,不然的話,企業就無法正常執行。
22樓:小笨象同學
遲到早退不能作為企業的行政制度,因為遲到早退是屬於考勤制度,是屬於公司基本規定範圍。嗯,企業的行政制度主要範圍在於工作內容上和每個人的工作職責,工作形式上。
23樓:全弘致
遲到和早退是可以作為企業的行政制度,因為遲到和早退都是制度裡的一部分。也是可以被定為。制度裡面的。所以遲到和早退是可以作為企業的行政制度的。
24樓:地球之宋
遲到早退也是可以作為行政制度的。遲到和早退。都是對公司造成影響的。可以作為制度來管理來進行處罰。所以遲到早退是可以做為企業的行政制度。
遲到早退管理制度是什麼?
25樓:八卦娛樂分享
遲到薯耐早退管理制度:
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後,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
特制訂本制度。
1、遲到定義:上班時間後1—30分鐘以內到崗者為遲到,30分鐘以後到崗者按曠工半天處理,超半天按1天處理。
2、早退定義:下班時間提前1—30分鐘下班者為早退,下班時間提前30分鐘以上下班者,按曠工半天處理,超半天按1天處理。
3、對遲到、早退的處理:
遲到5分鐘以內的不處罰。
5—30分鐘的,扣款50元。
當月累計遲到、早退4次者,扣50%績效獎;5次及以上,扣除當月績效獎。
4、上班遲到、早退故意不按指紋者,記過一次。(注:記過一次扣款100元)。
5、因上下班遲到、早退或者曠工不按指紋找部門主管做假者,連同部門主管同時記過一次。(注:一次扣款200元)。
6、員工因正常上班需要外出公務的,必須由部門主管及領導簽字確認後(部門主管由上一級領導簽字),按完指紋方可外運爛出,外出單交到傳達室。傳達室有義務提醒外出人員提交外出公務單,如外出人員沒手續出門,傳達室負同等處罰,記過一次。(注:
記過一次扣款100元)。
7、各部門主管籤外出單時要有正當、合理的理由,每數悄春月辦公室統計外出單情況並進行真實性核查,對無正當理由而簽字的主管,與員工承擔一樣的責任。記過一次。(注:
記過一次扣款100元)。
8、所有人員上下班必須自覺按指紋,不得提前到打卡區域附近聚集,違者記警告一次。
9、傳達室每天做好考勤監督,並如實做好外出單收集,每週一將外出單交至辦公室。
公司可以對員工遲到早退罰款嗎
26樓:陳海峰
員工遲到早退的,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遲到早退多少次可以辭退,且員工對於這一規定是知道了,那麼達到了標準的,是可以開除員工的。不符合的,則不可以開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好和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友念盯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高物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遲到早退管理制度
27樓:
摘要。遲到早退管理制度: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確立和完善規定職工遲到、早退、曠工等違反勞動紀律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的規章制度,並向職工明示。職工不得無故遲到、早退、缺勤。所以,用人單位可以實行遲到早退管理制度,並規定相應扣款。
但是扣款數額應當合理,一般來說,扣款不能過高,要考慮到職工實際收入水平和經濟承受能力。如果扣款過高一般會引起職工不滿,甚至引發法律訴訟。另外,用人單位要充分尊重職工的勞動權益,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充分考慮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並向職工明示。
同時,用人單位還應該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加強職工的紀律意識。若職工仍然存在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據法律規定,採取適當的懲罰措施。所以,遲到早退管理制度屬於用人單位合法的管理措施,但要合理、公正地執行,充分尊重職工的權益和利益,並加強教育管理哦。
請問一下。遲到超過三次以上。
用人單位。扣1000元。
合理嘛?遲到早退管理制度: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液轎位應當確立和完善規定職工遲到、早退、曠工等違反勞動紀律應當承擔的責任和陵並義務的規章制度,並向職工明示。職工不得無故遲到、早退、缺勤。所以,用人單位可以實行遲到早退管理制度,並規定相應扣款。
但是扣款數額應當合理,一般來說,扣款不能過高,要考慮到職工實際收入水平和經濟承受能力。如果扣款過高一般會引起職工不滿,甚至引發法律訴訟。另外,用人單位要充分尊重職工的勞動權益,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充分考慮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並向職工明示。
同時,用人單位還應該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加強職工的紀律意識。若職工仍然存在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據法律規定,採取適當的懲罰措施。所以,遲到早退管理制度屬於用人單位合法的管理措施,但要合理、公正地執行,充分尊尺埋跡重職工的權益和利益,並加強教育管理哦。
用人單孫尺位可以依據勞動簡陪合同、規章制度等約定,對員工的遲到早退、曠工等行為進行扣款,但是扣款的比例不能超過該攔凱蠢工資的20%
勞動法中關於遲到 早退時間是如何定義的
法妞問答律師 諮詢 勞動法中沒有明文規定員工曠工及遲到如何處罰的的條款 只在第四條中授權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縱觀所有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沒有一條授權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罰款的規定。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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