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扒皮小能手
在新時代裡,相信每個人都已經步入了職場。在進入職場生活中也有一定的注意事項,就比如說要和公司籤合同和與同事們搞好關係等等。但是有一些無良商家,為了利用自己的員工給自己多賺錢就玩文字遊戲。
把員工哄騙進去。所以大家在簽署合同的時候,一定要逐字逐句的看仔細之後再簽上自己的名字,否則這是具有法律效應的。那麼如果與前公司有勞動糾紛的話,會影響後面繼續找工作嗎?
一、相關的法律規定首先要看求職人員與前公司有沒有停止相關的合同證明,如果二人之間還是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對於後續的找工作是會有一定影響的。但是如果求職人員已經停止了以前公司任何的生意活動,也就是說這個求職人員已經不屬於前公司了,那麼對於後續求職是沒有影響的。所以大家一定要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之後,再來求職工作。
二、積極的溝通其實每個人都是在為自己謀取相關的利益,求職人員也可以與前公司進行積極的溝通。有可能是合同上沒有說清楚,最後導致在離職的時候就會發生爭吵。所以兩方也應該找到乙個合適的時間,合適的地點進行相關的洽談。
可以兩方各自說明自己的原因,然後傾聽別人的原因,這樣才不會鬧得特別的僵。<>
三、相關的處理方式如果兩方真的鬧到不可開交的地步,那麼也可以寫訴訟狀遞交給法院處理。法官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勞動法。
來給雙方乙個公平的交代,在日常生活中因為勞動衝突而鬧上法庭的也不在少數。大家也應該時時刻刻的關注中國的勞動法,畢竟法律是對每乙個人都公平的。
2樓:墨綠夜晚
會影響繼續找工作的,如果與前公司有勞動糾紛的話,如果是前公司的錯,那麼對自己的工作影響並不是很大。
3樓:happy薛醜醜
會影響繼續找工作的,因為現在很多單位不想找有勞動糾紛的人,招這樣的人會有麻煩。
4樓:巨集盛
一定會影響自己現在找工作的,所以應該把原來的公司事情處理完,然後再去尋找屬於自己的乙份工作。
5樓:史蒂芬斯
當然會有一定影響了,因為很多的公司非常的忌諱這樣的事情,這樣的事情也會帶來一定的影響。
6樓:渴侯元彤
律師說不影響 hr說影響很大 你是老闆你會招聘乙個告公司的員工麼?
與前公司有勞動糾紛,會影響後面找工作麼?
7樓:梧桐梓影
用人單位跟勞動者之間雖然是聘用與被聘用的關係,但是並不意味著兩者之間是不平等的,勞動者只要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權。有過工作經歷的人就知道,我們在離職的時候會有乙份離職證明,這份證明上會把離職的原因,以及之前公司的聯絡人寫上。到下乙個公司求職面試的時候,一般需要帶上離職證明,很多人心裡可能都有過這種忐忑,擔心自己的實力不夠,或者受到前公司的影響,不能被應聘的公司錄用。
而你的這種情況更為特殊,與前公司有勞動糾紛,不能痛快的離職,又擔心會影響到找工作,其實不必太擔心,如果你不是應聘新公司特別重要的崗位,一般是不會調查你過去的工作經歷。
一、不會有太大影響,大部分公司不會調查新員工背景。大部分公司在面試新員工的時候會問新員工離職的原因,但很少有公司真的打**到原來的公司去問,也不會糾著新員工的過去不放,所以不用太擔心了。只要不是特殊的職位,公司不會過多調查你。
二、還要看因為什麼事情發生糾紛。當然還要看你是因為什麼發生的糾紛,如果你是在技術類的職位工作,並且是因為洩露了公司的機密而產生的糾紛,那在這個行業內找工作可能會受到影響。所以最好的辦法,是在應聘的時候坦誠的把經歷告知新公司。
三、勞動者維權是很正常的事。如果發現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到勞動部門維權是很正常的事,也不必忍氣吞聲,更不用擔心影響到自己找工作,因為大部分公司都是講道理的,不會因為這點事而不錄用乙個好的員工。
8樓:撒的謊
也是會影響的,因為前面的公司事情沒有解決好,很有可能會導致後來的公司不願意找這種麻煩人,所以影響自己的工作。
9樓:陳遠紅紅紅
一般來說是不會影響的,而且新的公司也不太會在意之前的這些事情,所以不需要擔心。
10樓:微風的暖星
是會影響的,因為有的人會查一下你的工作經歷,最好與前公司把所有事情解,決完之後再進行離職。
11樓:巨蟹阿斯頓
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的話,肯定會影響後面找工作,所以這個時候一定要將這種勞動糾紛解決清楚再找工作。
有勞動糾紛會影響下份工作嗎
12樓:陳盼盼
法律分析:有勞動糾紛跟下乙份工作,本身是沒有關聯的,首先假設是過錯方,那麼勞動糾紛處理的結果就是失敗了,但是這個結果又不會推送給下一家單位,也就是說應該是沒有影響的。但是要清楚,有一些比較大的單位,他在應聘的時候還會打**給上一家公司的人力資源部,諮詢在上一家單位的表現慶陸。
換句話來說,的勞動糾紛中到底是不是過錯方,並不代表當有人打**到公司諮詢的時候,會聽到的回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辯差螞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 第攜埋一款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和前公司勞動仲裁會影響今後找工作嗎
13樓:熊貓一起說法
勞動者在工作的時候遇到了用人單位侵害自己權益的事情,覺得自己就算丟失了工作也要為自己維護權益。於是就提起了勞動仲裁,自然提起了勞動仲裁後也不能夠在原來單位工作,而需要去找新的工作。介紹了相關內容。
一、勞動仲裁不能找工作嗎
申請勞動仲裁對以後工作沒有影響,可以立馬辭職,提前三十天通知企業即可,三十天腔吵襲之後就可以離開。
你可以賠償到雙倍的工資和乙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企業是需要給員工交社保的,而不是員工自費交。
二、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碰冊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伍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進行勞動仲裁的勞動者是可以去找工作,並不是說在進行勞動仲裁就不能夠找新的工作,還是可以去找新的工作維護權益。在發生了勞動仲裁之後當事人想要去找工作又擔心受到影響,有需要找律師的你在這時候可以直接詢問律師。
勞動糾紛會影響找工作嗎
14樓:潘達談娛樂
勞動糾紛打官司一般不會影響個人找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猜慎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敏氏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橋兆散;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糾紛會影響找工作嗎
15樓:律漸
勞動糾紛打官司不答枯凳會影響個人找工作。法律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如果用人單位因為勞動者打過勞動糾紛官司而拒絕清旅錄用勞動者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局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敗孫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員工有勞動糾紛影響找工作嗎
16樓:通竅又熱心灬福祉
勞動糾紛打官司一般不會影響個人找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關於勞動合同糾紛,有沒有勞動合同糾紛案例?
1 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2 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 仲裁機構 法庭等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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