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與企業有勞動關係,卻始終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企業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需承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從工作滿乙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但最多不超過11個月。
不足額支付工資,違反《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規定,涉嫌剋扣工資,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
雖然企業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但不影響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或證明,請參閱《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如下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樓:法聖網
你好,你這個需要收集有利證據,申請勞動仲裁。
3樓:靈動若冰
甭寫什麼申請,直接去勞動監察申訴,讓他們處理。敢這麼幹的公司,你跟他商量壓根兒沒用,說不定還給他弄你的機會了。
4樓:眾裡尋她千萬年
你直接去勞動保障部門諮詢就可以了,需要什麼材料他們就可以告訴你的,簡單,希望能幫到你!
5樓:陳金輝律師
到勞動部門投訴吧,那邊有格式範本,他們會教你怎麼處理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出2000費用,可以代起草。
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又交了保險雖然不足額,這種情況還能申請雙倍工資嗎?
7樓:王元頁
入職乙個月單位不簽,第二個月起一年內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和是否交社保無關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8樓:社南初蘭
拿出公司給你交社保的證據,那這個就說明了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不簽勞動合同,違法雙倍工資。
9樓:中兵勘察海外部
能,就因為是未籤。但是,這是不想繼續在這做了是不是。
我想問一下律師工人在沒有籤勞動合同情況下,工人在起訴老闆一年之沒有乙個月是足額支付工資的,我們應怎
10樓:韓飛律師
如果單純的想拿到勞動報酬,可以蒐集證據,想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就應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內的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想主張二倍工資,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關於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11樓:藤原貝
這樣的情況也許是公司財務部門的問題,可以向上一級反應,如果就憑此來告公司我想即使勝訴也會面臨失業的危險。請慎重考慮。
12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來講 職工可以依據第三十八條向單位提出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最好還是書面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比較好 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先明確什麼是"及時","及時"不是嚴格的準時.
若單位遲發一兩天就上法院多半這個員工是不想幹了.即主觀上有鑽法律的漏洞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謀財的嫌疑.
所以法院只能以涉嫌者欺詐企業不受理或不支援處理.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步驟和方法???
14樓:諾諾百科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是《勞動合同法》38條、46、47條規定的,若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
勞動仲裁的申請流程:
1.勞動仲裁單位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勞動監察投訴不收費;
2.投訴時,需要攜帶勞動者身份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工作牌、工作證、勞動合同等資料;
3.到勞動監察投訴時,填寫乙份投訴申請即可(勞動監察有申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5樓:水6元
用人單位如果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違法行為之一,勞動者是可以立即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違法在先的行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就可以隨時立即向用人單位提出緊急辭職(《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要求用人單位給勞動者一次性結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同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6條)。否則,勞動者可以立即撥打**12333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報警(《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9條),要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法處理。
如果勞動者沒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有過錯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就應該依法履行提前30天書面告知義務(《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
16樓:匿名使用者
1、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要先向當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之後,用人單位仍未支付的。勞動者才可以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未向當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直接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解除合同的,勞動仲裁時,不會支援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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