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劍魚遊走四海
信用證收貨人to order of 客戶會有問題——這種提單叫做指示提單,即該提單的貨權不屬於發貨人或託運人了,而是屬於該提單的指示人,而這個指示人是客戶的話,則對於發貨人或託運人或信用證的受益人來說,將失去對提單項下貨物的控制。如果信用證交單順利,沒有不符點,沒有被開證行拒付的話,則沒有問題,但是如果交單不符,被開證行拒付,且開證申請人也不付款的話,則受益人勢必陷於被動,即受益人想做退運或降貨物轉賣給其他客戶都不可能,因為此時沒有提單指示人的同意並背書的話,受益人想要退運或降貨物轉賣給其他客戶都沒有權利,那麼面對的風險就是客戶就此砍價,要求受益人打折,否則受益人即得不到貨款,也有失去了貨物的風險,不得已要接受對方的打折條件,結果雖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但也是損兵折將。
所以,信用證項下的提單的收貨人可以接受to order of 開證行,因為,to order of 開證行是開證行控制提單的貨權,而交單不符被開證行拒付後,受益人要求退單或退貨,則開證行就必須背書後將單據退給受益人,而不能夠隨意控制提單。
最好不要接受to order of 客戶——風險分析如上。
無論是信用證結算,還是其它形式結算,提單的收貨人最好都做成to order,因為這種收貨人做成to order的提單是空白指示提單,該提單既不影響收貨人的清關提貨,貨權又在提單轉讓之前,始終掌握在發貨人或託運人手中,故可以控制風險而掌握主動。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不一定是問題,也許客戶也是中間商呢!只要是信用證問題不大,不可能出現銀行與客戶串通的可能。consignee直接寫客戶的多的是,不能直接說明任何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都是to order of 銀行,客戶付款給銀行,銀行會在提單上背書。
to order of 客戶,則是客戶可以直接提貨。如果客戶不付款,銀行就把單據交給客戶的話,客戶就可以提貨了。為了避免銀行與客戶的串通,最好還是to order of 銀行。
4樓:
信用證上規定的收貨人,主要體現在提單當中,由於提單是物權證明,所以收貨人一欄要認真填寫。
一般而言,
1.如果收貨人是:to order =to order of shipper,稱為託運人(一般指出口商)指示提單,進口商收到的提單需要出口商的背書,貨權就轉移到進口商手中了。
在託運人未指定收貨人或者受讓人以前,貨物仍然屬於託運人。
2.如果收貨人是:to order of abc co.
或者 to order of ****bank,稱為記名指示提單,由記名的指示人指定收貨人或受讓人,即由abc公司或者*****銀行指定收貨人。由abc公司和****銀行背書後,貨權就轉移到進口商手中了。
3.也有第三種情況,就是記名提單,即made out to abc co.,那麼收貨人就是abc公司。
正常情況下,第一種比較常用。
但是就你所說的 to order of 客戶,應該不會有什麼問題,我們經常做的都是to order,很方便!
其實簡單講就是誰說的算的問題(貨物所有權),是直接給誰,還是由託運人、某公司、某銀行確定誰是收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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